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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迎接新中国成立60周年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中国公安部 日部署,自8月日起在全国开展为期两个月的严厉整治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全力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
又见酒后驾车酿悲剧
据北京市交管局近日报道,去年同期,受奥运大背景、以及天天夜查等因素影响,酒驾反弹势头一度得到有效遏制。今年上半年,交管部门对于酒驾的执法力度稍有减弱,酒后驾车现象随即反弹。
6月30日晚8点20分,在南京江宁区金盛路上,一辆牌号为苏ATH900的黑色别克君越轿车在江宁东山街道岔路口金盛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第26号路灯杆时突然失控,狂飚1400多米,沿途撞倒9名路人,路边停放的6辆轿车也遭到不同程度地毁坏。3人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2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另外4人正在江宁区医院救治。肇事司机名为张明宝,是高尔夫国际花园房地产项目经理。目前,张明宝被确认为醉酒驾车,已被拘留。
7月3日早晨7时左右,同样是在南京,一辆“苏ATK566”牌号的福克斯轿车,在玄武区太平门街由西向东行驶时冲上人行道,致使4名行人受伤,其中有3名中学生。事故发生后,经交管部门检测,驾驶人刘伟血液酒精含量为190.3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醉酒标准,属于醉酒驾驶。
8月4日晚,在杭州的莫干山路上,又酿造了一起车祸悲剧:魏志刚酒后驾驶一辆保时捷越野车,将年仅16岁的少女马芳芳撞死,被撞者就倒在一条“爱心斑马线”旁边。较为讽刺的是,“爱心斑马线”是杭州市有关部门在“5·7胡斌飙车案”之后为驾车司机设置的提示性标志。斑马线的中间印有大大小小的红色爱心图案,写着“爱心路上,有我有你”的温馨标语。没想到,车祸悲剧竟然在“爱心斑马线”再次上演。
8月5日18时左右,黑龙江鸡西市男子张喜军酒后驾驶路虎越野车冲进夜市人群,连续撞倒26人,1人当场死亡,1人经抢救无效死亡,7人住院治疗,3人留院观察。
2009年8月6日20时左右,一辆牌照为沪GA6926的宝马车在上海市嘉定工业区霜竹路上撞飞一名男童后,迎头再撞一辆别克商务车,造成一人死亡,3人受伤。事发现场,民警用酒精测试仪对驾驶司机进行酒精测试,结果显示,其血液内的酒精浓度为“0.36mg/ml”,属于酒后驾车。
酒后驾车所带来的教训是十分惨痛的,但更让人痛心的是,酒后驾车屡禁不止,车祸悲剧不断上演。酒后驾驶猛于虎!因此,吸取教训,杜绝此类惨剧再次发生成为全社会共同面临的一项任务。
酒后驾车何以成社会公敌?
现代社会,汽车已经一种十分便捷的交通工具,但如果使用不恰当,或者司机不遵守相应的规则,那么它同样会成为一件危险品。酒后驾车特别是醉酒驾车,容易分散驾驶员的注意力,大大减弱了司机的驾驶能力,很容易酿成车祸。因此,酒后驾车是置公众财产和生命安全于不顾的一颗定时炸弹,随时都有爆发的危险。酒后架车已然成为和谐社会的一大公敌。
据北京市交管局通报,今年北京的亡人交通事故中,酒驾已成为仅次于大货车的事故诱因,在全市亡人交通事故中,酒驾所占比例高达17.3%。而且,其中绝大多数均为醉酒驾车,共计导致86人死亡。此外,本年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特大交通事故共达11起,其中,醉驾高达5起,酒后驾车为1起,数据表明,醉驾已成为重特大事故的主要诱因。
有果必有因。酒后驾驶也不例外。总体来讲,酒后驾驶的出现多是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的:
首先是个人因素。这是最根本的原因。有些驾驶员总是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自己不会那么倒霉,结果却往往与之相反。因此,说酒后驾驶是对生命的漠视,是对别人安全的不负责,一点也不为过。
其次是执法监督不到位。它虽不是最根本的原因,但同样不可忽视。在我国,与交通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是不健全,惩罚措施也不是不够严厉,执法人员的权力和责任更不是没有放开。关键在于,现实操作中总是存在一些徇私枉法和不作为的执法方式,从而让一些“马路杀手”有持无恐,无形之中对车祸悲剧的酿成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最后是社会的整体氛围。中国的酒文化历史悠久,有“无酒不成席”之说。喝酒不成功,生意就谈不成!在这种氛围下,很多驾驶员往往控制不住自己,容易犯下交通规则中的“酒忌”,这就给自己与他人的交通安全埋下了重大隐患。因此,在酒文化氛围浓厚的地方,驾驶员必须时刻提醒自己,把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
侥幸心理的存在,监管过程中的漏洞,以及社会氛围的影响,这些因素导致一些自觉较低的驾驶员也成为了酒后驾车的牺牲品。最近,酒后驾车已经造成了十分严重的影响。因此,笔者认为,对酒后驾车这种社会公敌,可以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对于性质比较严重的醉酒驾车,不管有无造成严重后果,都可以考虑细化法律规定,实施刑罚制裁,从而从源头上避免惨祸的发生。
酒后驾车需从重处罚
2008年12月14日,孙伟铭醉酒且无证驾车,在成都市区连撞5车,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7月23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作出一审判决,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孙伟铭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孙伟铭注定要成为一个标志性人物,因为据说他是全国因为交通肇事而被判处死刑的第一人。
醉酒驾驶屡禁不止,最根本的一点在于处罚力度不够。一直以来,我国对酒后驾车和醉酒驾车只有相应的行政处罚,却没有刑罚措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成林认为,从我国现有法律看,在7年刑期和死刑之间,立法层面还有很大的弹性空间。有关部门应该考虑重新审视原来交通立法的设计,根据社会变化增设条款。最近,不少律师纷纷写联名信上访,希望国家能修改这方面的法律,对酒后驾驶作一个明确的处理规定。社会各界也对现行法律与汽车社会不配套的问题进行了深刻的反思,提出了包括借鉴美国等汽车发达国家的经验,加大对酒后驾车惩罚力度,将“酒后驾车罪”列入刑法等建议。
据了解,很多国家对酒后驾车采取的是“零容忍”政策。在美国,酒后驾车者一旦被发现将被吊销驾驶证,同时记入个人信用记录,与个人就业、升迁等挂钩;酒后驾车撞人事故则被定性为二级谋杀,并承担巨额赔偿。在日本,如果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浓度超过每毫升0.05毫克,就会被处以2年以下劳役和5万日元罚款,驾驶执照也会被吊销。在德国联邦政府的交通政策中,道路安全一直处于首要位置。“每一个致命交通事故都是一个悲剧”——这是德国道路安全政策的导向法则。
治乱当用重典。事实表明,杜绝醉酒驾驶,尽量避免或减少恶性交通事故的发生,必须在处罚制度上架设一条“高压线”,使驾驶者不敢轻易“触线”。只有这样,驾驶员本人和他人的生命安全才能得到切实保障。
又见酒后驾车酿悲剧
据北京市交管局近日报道,去年同期,受奥运大背景、以及天天夜查等因素影响,酒驾反弹势头一度得到有效遏制。今年上半年,交管部门对于酒驾的执法力度稍有减弱,酒后驾车现象随即反弹。
6月30日晚8点20分,在南京江宁区金盛路上,一辆牌号为苏ATH900的黑色别克君越轿车在江宁东山街道岔路口金盛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第26号路灯杆时突然失控,狂飚1400多米,沿途撞倒9名路人,路边停放的6辆轿车也遭到不同程度地毁坏。3人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2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另外4人正在江宁区医院救治。肇事司机名为张明宝,是高尔夫国际花园房地产项目经理。目前,张明宝被确认为醉酒驾车,已被拘留。
7月3日早晨7时左右,同样是在南京,一辆“苏ATK566”牌号的福克斯轿车,在玄武区太平门街由西向东行驶时冲上人行道,致使4名行人受伤,其中有3名中学生。事故发生后,经交管部门检测,驾驶人刘伟血液酒精含量为190.3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醉酒标准,属于醉酒驾驶。
8月4日晚,在杭州的莫干山路上,又酿造了一起车祸悲剧:魏志刚酒后驾驶一辆保时捷越野车,将年仅16岁的少女马芳芳撞死,被撞者就倒在一条“爱心斑马线”旁边。较为讽刺的是,“爱心斑马线”是杭州市有关部门在“5·7胡斌飙车案”之后为驾车司机设置的提示性标志。斑马线的中间印有大大小小的红色爱心图案,写着“爱心路上,有我有你”的温馨标语。没想到,车祸悲剧竟然在“爱心斑马线”再次上演。
8月5日18时左右,黑龙江鸡西市男子张喜军酒后驾驶路虎越野车冲进夜市人群,连续撞倒26人,1人当场死亡,1人经抢救无效死亡,7人住院治疗,3人留院观察。
2009年8月6日20时左右,一辆牌照为沪GA6926的宝马车在上海市嘉定工业区霜竹路上撞飞一名男童后,迎头再撞一辆别克商务车,造成一人死亡,3人受伤。事发现场,民警用酒精测试仪对驾驶司机进行酒精测试,结果显示,其血液内的酒精浓度为“0.36mg/ml”,属于酒后驾车。
酒后驾车所带来的教训是十分惨痛的,但更让人痛心的是,酒后驾车屡禁不止,车祸悲剧不断上演。酒后驾驶猛于虎!因此,吸取教训,杜绝此类惨剧再次发生成为全社会共同面临的一项任务。
酒后驾车何以成社会公敌?
现代社会,汽车已经一种十分便捷的交通工具,但如果使用不恰当,或者司机不遵守相应的规则,那么它同样会成为一件危险品。酒后驾车特别是醉酒驾车,容易分散驾驶员的注意力,大大减弱了司机的驾驶能力,很容易酿成车祸。因此,酒后驾车是置公众财产和生命安全于不顾的一颗定时炸弹,随时都有爆发的危险。酒后架车已然成为和谐社会的一大公敌。
据北京市交管局通报,今年北京的亡人交通事故中,酒驾已成为仅次于大货车的事故诱因,在全市亡人交通事故中,酒驾所占比例高达17.3%。而且,其中绝大多数均为醉酒驾车,共计导致86人死亡。此外,本年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特大交通事故共达11起,其中,醉驾高达5起,酒后驾车为1起,数据表明,醉驾已成为重特大事故的主要诱因。
有果必有因。酒后驾驶也不例外。总体来讲,酒后驾驶的出现多是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的:
首先是个人因素。这是最根本的原因。有些驾驶员总是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自己不会那么倒霉,结果却往往与之相反。因此,说酒后驾驶是对生命的漠视,是对别人安全的不负责,一点也不为过。
其次是执法监督不到位。它虽不是最根本的原因,但同样不可忽视。在我国,与交通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是不健全,惩罚措施也不是不够严厉,执法人员的权力和责任更不是没有放开。关键在于,现实操作中总是存在一些徇私枉法和不作为的执法方式,从而让一些“马路杀手”有持无恐,无形之中对车祸悲剧的酿成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最后是社会的整体氛围。中国的酒文化历史悠久,有“无酒不成席”之说。喝酒不成功,生意就谈不成!在这种氛围下,很多驾驶员往往控制不住自己,容易犯下交通规则中的“酒忌”,这就给自己与他人的交通安全埋下了重大隐患。因此,在酒文化氛围浓厚的地方,驾驶员必须时刻提醒自己,把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
侥幸心理的存在,监管过程中的漏洞,以及社会氛围的影响,这些因素导致一些自觉较低的驾驶员也成为了酒后驾车的牺牲品。最近,酒后驾车已经造成了十分严重的影响。因此,笔者认为,对酒后驾车这种社会公敌,可以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对于性质比较严重的醉酒驾车,不管有无造成严重后果,都可以考虑细化法律规定,实施刑罚制裁,从而从源头上避免惨祸的发生。
酒后驾车需从重处罚
2008年12月14日,孙伟铭醉酒且无证驾车,在成都市区连撞5车,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7月23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作出一审判决,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孙伟铭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孙伟铭注定要成为一个标志性人物,因为据说他是全国因为交通肇事而被判处死刑的第一人。
醉酒驾驶屡禁不止,最根本的一点在于处罚力度不够。一直以来,我国对酒后驾车和醉酒驾车只有相应的行政处罚,却没有刑罚措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成林认为,从我国现有法律看,在7年刑期和死刑之间,立法层面还有很大的弹性空间。有关部门应该考虑重新审视原来交通立法的设计,根据社会变化增设条款。最近,不少律师纷纷写联名信上访,希望国家能修改这方面的法律,对酒后驾驶作一个明确的处理规定。社会各界也对现行法律与汽车社会不配套的问题进行了深刻的反思,提出了包括借鉴美国等汽车发达国家的经验,加大对酒后驾车惩罚力度,将“酒后驾车罪”列入刑法等建议。
据了解,很多国家对酒后驾车采取的是“零容忍”政策。在美国,酒后驾车者一旦被发现将被吊销驾驶证,同时记入个人信用记录,与个人就业、升迁等挂钩;酒后驾车撞人事故则被定性为二级谋杀,并承担巨额赔偿。在日本,如果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浓度超过每毫升0.05毫克,就会被处以2年以下劳役和5万日元罚款,驾驶执照也会被吊销。在德国联邦政府的交通政策中,道路安全一直处于首要位置。“每一个致命交通事故都是一个悲剧”——这是德国道路安全政策的导向法则。
治乱当用重典。事实表明,杜绝醉酒驾驶,尽量避免或减少恶性交通事故的发生,必须在处罚制度上架设一条“高压线”,使驾驶者不敢轻易“触线”。只有这样,驾驶员本人和他人的生命安全才能得到切实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