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追诉的原理与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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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追诉,是指请求国向被请求国提供自己掌握的证据材料,协助被请求国依本国法律对逃犯提起诉讼。异地追诉的基本原理是,请求国查清外逃人员触犯被请求国当地刑法的具体罪名,再提交证据向被请求国正式提出举报,以举报人和证人身份提供证据、协助调查、协助证人作证,判决后协调遣返罪犯、追缴赃款。异地追诉的优势是:借助他国刑事追诉力量打击我国逃犯,节约了司法资源,在无引渡条约的国家破解了引渡难题,形成了双向司法协助合力。局限是:是否追诉、如何追诉是他国的主权,协助追诉过程受到他国政治、法律、文化的制约。应当从以下方面完善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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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资助者参与国际投资仲裁日渐增多,实践中对第三方资助费用是否构成国际投资仲裁费用产生了争议。投资仲裁庭通常根据争议当事方的行为对仲裁费用进行调整,以避免投资者利用第三方资助滥诉。近年来一些区域贸易协定和主要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等对仲裁费用分配的适用原则以及第三方资助费用进行了明确。投资仲裁庭也应增强其分配仲裁费用的可预见性,并通过费用分配的惩罚和指导功能来规范第三方资助者参与仲裁的行为,以维持投资者和东道国间的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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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时效制度与监察制度存在关联性,追诉时效制度要素决定了其适用于职务犯罪案件。因监察程序不可分,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无法产生追诉效果而导致监察程序节点虽遵循追诉时效期限限制,但不能作为追诉时效终点,亦不能触发追诉时效延长制度。故面临着追诉时效终点不明、追诉时效延长制度适用受阻的难题。继而因追诉时效期限“缩短”而带来核准追诉制度被滥用、补充调查或补充侦查使用率高、隐性监察错案易发等风险。鉴于此,应该通过将提起公诉作为追诉时效终点、立法修正追诉时效延长制度、设立追诉时效中止制度等方式扫除职务犯罪案件适用追诉时效
人工智能系统的大规模应用向法律提出了巨大挑战。由于目前智能系统的发展尚未达到人类智能的水平,人工智能系统的不可预测性和不可控性将会引发一系列问题,因此有必要对人工智能系统应用模式进行监管。目前人工智能系统有三个核心技术要素,即数据、算法和人工干预。这三个要素对于监管原则的确立有着锚定作用,同时也是监管制度实施的着力点和立法调整的规制对象。监管人工智能系统的最大障碍是它的决策过程难以被相对人理解,这意味着人工智能系统需要在决策过程中保持高透明度,以此确保可理解性。但高透明度是难以通过事后的决策解释来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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