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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各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各项制度已经非常健全了,为何还是有那么一些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出现这样那样的大问题,被监管部门处罚,被投资者投诉,被法院判罚?窃以为,之所以出现大问题,和公司中以及其重要合作伙伴中有人不守规矩、私欲严重身染恶习有着很大甚至是必然的联系。而这些“不守规矩、私欲严重身染恶习”者是上市公司治理中的“害群之马”。从维护上市公司健康稳步发展,努力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的角度来说,需要以铁腕手段坚决清理这些公司治理中的害群之马。
首先,要坚决清理上市企业内部的公司治理害群之马。俗话说得好,“堡垒最容易从内部攻破”,“千里长堤毁于蚁穴”,上市公司内部的公司治理害群之马就好比无所不在的蛀虫,以他们的“坚持不懈”的努力,在吞噬和毁灭着上市公司治理的长城,如果不能及时予以坚决清理出去,则上市公司治理危矣。这就要求在上司公司内部,无论是董监高,还是中层干部,甚至是一般员工的选聘都必须注重人品的考察,一旦发现有“不守规矩、私欲严重、身染恶习”者坚决不用,即使因为其善于伪装,没有在任用考察中及时发现,在过后的使用过程中一旦发现,要立即、马上采取措施让其离开岗位,以对上市公司治理及其发展止损。不守规矩的人,无论在哪里,在哪个岗位,都会因为其不守规矩而破坏上市企业公司治理的规矩和有效管理秩序,长此以往,必然在严重扰乱上市公司正常运转的同时,孕育巨大的、随时可能爆发的突发性事件和灾难,不守规矩和没有底线的人,是什么都会干、什么都敢干的。私欲严重的人,必然敢于随时突破法律法规和制度规矩的底线,把本属于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通过违法违规,甚至是犯罪的手段变成他们自己的,比如,一般员工可能把上市公司的日常办公等物品,甚至是上市公司自己的产品偷偷带回自己家里,占为己有;而董监高则可能通过财务报销多吃多占,可能通过自己设立企业和上市公司做生意,大赚本应属于上市公司的钱,甚至安排亲信在上市公司的核心岗位,控制上市公司的产供销和财务,利用职务之便,掏空上市公司,当然,他们也可能为了谋求额外的巨大利益,向竞争对手出卖上市公司的利益。比如吸毒、赌博等完全可以将他们由人变成“鬼”,在面临追债者的生死威胁,或者是极端欲望的时候,他们完全可能铤而走险,把黑手伸向上市公司,通过违法犯罪给上市公司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其次,要坚决清理上市公司外部的公司治理害群之马。这里主要包括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的上下游的合作伙伴和为上市公司提供各种服务的财务审计、律师评估等中介服务机构。他们中间的“不守规矩者”,完全可以丧失职业和道德的双重底线,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一手托若干家,谁出钱多,为谁服务,甚至出卖上市公司,为了一己之私,既损害了上市公司的利益,又破坏了上市公司的市场和公众信誉与形象,这绝对不能不防;他们中间的“私欲严重者”,在与上市公司合作过程中,完全有可能心存非分之念,不断节外生枝,得寸进尺,在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不断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甚至在与上市公司合作不成,还要倒打一耙,不仅向上市公司追偿所谓损失,更有甚者造谣生事,破坏上市公司与其同行同业的正当合作,不防能行?他们中间的“身染恶习者”,在与上市公司合作的过程中,随时可能想把自身的损失“堤外损失堤内补”转嫁给上市公司,一旦上市公司不能满足他们的非分之求,则可能会利用他们与上市公司合作所知悉的所谓商业机密、各种内幕等来要挟。这就要求上市公司在选择外部合作伙伴的时候,一定要擦亮眼睛,一旦发现不好的苗头,要及时果断采取包括法律途径在内的一切合法渠道,斩断与这些害群之马的合作关系,坚决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最后,是要坚决清理上市企业公司治理中间地带的害群之马。这种“害群之马”,既不在上市公司任职,又能够把手伸到上市公司内部,上市公司还无可奈何。比如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内部的中高层等,他们不在上市公司任职,却又因为职务之便,随时可以接触上市公司的一些具体业务,甚至知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等重大内幕信息,只要这些“不守规矩、私欲严重、身染恶习”的人的一念之差,完全有可能因为他们的违法违规甚至是犯罪,让上市公司的重大生产经营管理或者是资本运作前功尽弃、功亏一篑!这种公司治理中间地带的害群之马,对上市公司的损害也不小,而且上市公司靠自身的能力还很难清理,需要借助控股股东之手,甚至是法律途径。而且,事前难防,事后难办,还需要上市公司專门研究应对之道。
首先,要坚决清理上市企业内部的公司治理害群之马。俗话说得好,“堡垒最容易从内部攻破”,“千里长堤毁于蚁穴”,上市公司内部的公司治理害群之马就好比无所不在的蛀虫,以他们的“坚持不懈”的努力,在吞噬和毁灭着上市公司治理的长城,如果不能及时予以坚决清理出去,则上市公司治理危矣。这就要求在上司公司内部,无论是董监高,还是中层干部,甚至是一般员工的选聘都必须注重人品的考察,一旦发现有“不守规矩、私欲严重、身染恶习”者坚决不用,即使因为其善于伪装,没有在任用考察中及时发现,在过后的使用过程中一旦发现,要立即、马上采取措施让其离开岗位,以对上市公司治理及其发展止损。不守规矩的人,无论在哪里,在哪个岗位,都会因为其不守规矩而破坏上市企业公司治理的规矩和有效管理秩序,长此以往,必然在严重扰乱上市公司正常运转的同时,孕育巨大的、随时可能爆发的突发性事件和灾难,不守规矩和没有底线的人,是什么都会干、什么都敢干的。私欲严重的人,必然敢于随时突破法律法规和制度规矩的底线,把本属于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通过违法违规,甚至是犯罪的手段变成他们自己的,比如,一般员工可能把上市公司的日常办公等物品,甚至是上市公司自己的产品偷偷带回自己家里,占为己有;而董监高则可能通过财务报销多吃多占,可能通过自己设立企业和上市公司做生意,大赚本应属于上市公司的钱,甚至安排亲信在上市公司的核心岗位,控制上市公司的产供销和财务,利用职务之便,掏空上市公司,当然,他们也可能为了谋求额外的巨大利益,向竞争对手出卖上市公司的利益。比如吸毒、赌博等完全可以将他们由人变成“鬼”,在面临追债者的生死威胁,或者是极端欲望的时候,他们完全可能铤而走险,把黑手伸向上市公司,通过违法犯罪给上市公司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其次,要坚决清理上市公司外部的公司治理害群之马。这里主要包括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的上下游的合作伙伴和为上市公司提供各种服务的财务审计、律师评估等中介服务机构。他们中间的“不守规矩者”,完全可以丧失职业和道德的双重底线,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一手托若干家,谁出钱多,为谁服务,甚至出卖上市公司,为了一己之私,既损害了上市公司的利益,又破坏了上市公司的市场和公众信誉与形象,这绝对不能不防;他们中间的“私欲严重者”,在与上市公司合作过程中,完全有可能心存非分之念,不断节外生枝,得寸进尺,在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不断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甚至在与上市公司合作不成,还要倒打一耙,不仅向上市公司追偿所谓损失,更有甚者造谣生事,破坏上市公司与其同行同业的正当合作,不防能行?他们中间的“身染恶习者”,在与上市公司合作的过程中,随时可能想把自身的损失“堤外损失堤内补”转嫁给上市公司,一旦上市公司不能满足他们的非分之求,则可能会利用他们与上市公司合作所知悉的所谓商业机密、各种内幕等来要挟。这就要求上市公司在选择外部合作伙伴的时候,一定要擦亮眼睛,一旦发现不好的苗头,要及时果断采取包括法律途径在内的一切合法渠道,斩断与这些害群之马的合作关系,坚决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最后,是要坚决清理上市企业公司治理中间地带的害群之马。这种“害群之马”,既不在上市公司任职,又能够把手伸到上市公司内部,上市公司还无可奈何。比如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内部的中高层等,他们不在上市公司任职,却又因为职务之便,随时可以接触上市公司的一些具体业务,甚至知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等重大内幕信息,只要这些“不守规矩、私欲严重、身染恶习”的人的一念之差,完全有可能因为他们的违法违规甚至是犯罪,让上市公司的重大生产经营管理或者是资本运作前功尽弃、功亏一篑!这种公司治理中间地带的害群之马,对上市公司的损害也不小,而且上市公司靠自身的能力还很难清理,需要借助控股股东之手,甚至是法律途径。而且,事前难防,事后难办,还需要上市公司專门研究应对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