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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走马楼三国吴简于1996年出土于湖南长沙,其中的户籍简详尽的记载了三国时吴国普通家庭的基本构成,特别是其中对于女性的大量记载令人耳目一新,为我们研究当时的婚姻制度与一些比较特殊的女性的生存方式提供了较为完备的资料。
关键词:走马楼吴简;户籍;女性
中图分类号:K877.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6)03-0142-02
女性一直是中国历史发展的重要推动者,不幸的是,女性恰恰也是历史研究中容易被忽略的一个群体。本文中,我将以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为基础,探讨其中所见的女性。
一、关于吴国婚姻制度的相关分析
通过归纳走马楼吴简的相关资料,我们可以发现,吴国的婚姻制度是比较特殊的,其特殊性体现在对妻子等级的划分制度上,如简文所示:
可以看出,吴国当时将男性配偶划分为“大妻”“中妻”“小妻”三个等级。其实“小妻”这一称谓,早已见于文献,里耶秦简中有“下妻甾”(Ⅱ8-1027)的记载,推测“下妻”应当与“小妻”同义,而“中妻”这一称谓在传世文献中则比较少见。
赵国华先生曾撰文专门研究“中妻”,在文中,赵先生引用蔡献荣先生的《中国多妻制度的起源》[1]一文,提到了“多妻制度名称的确定”,得出的结论是把中国古代一个男子可以娶许多女子的婚姻习惯,统称之为“多妻制度”。而三国时期嫡庶不分,“而嫡庶不分,闺庭错乱,遗笑古今,殃流后嗣。”(《三国志·吴书·妃嫔传》)因此,我们似乎也不能像传世文献记载的那样简单地把“中妻”归入“妾”的名分下。我们可以认为,三国吴国的“大妻”“中妻”“小妻”制度并非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度,而应当是“一夫多妻”制度。据史书记载的情况来看,三国孙吴时期嫡庶不分,也可能使多妻的家庭地位没有尊贵、卑贱之分[3]。
针对赵先生的观点,黎石生先生则指出了不同的观点,黎先生通过《竹简壹》中的相关资料指出,其中“小妻”的年龄多在20~40岁之间,大多正处于生育年龄,但却并未发现“小妻”所生之子女,若这些人均未生育,这种概率太低。故黎先生认为,登记户籍时,政府可能将“小妻”所生子女录于“户人”或“正妻”之后,户籍简中的“妻某某……子某某……”中的“子”可能并非全是正妻所生,也有可能包含中妻或小妻所生[3]。
按照黎先生的观点来看,大妻、中妻、小妻之间确实存在贵贱之分,根据我对《竹简贰》和《竹简叁》的统计,见下表。
《竹简叁》中的小妻年龄也多集中于20~40岁,正是婚育年龄,但是笔者也未在这两份资料中发现属于“小妻”所生育的子女,所以,可以认同黎先生的观点。既然子女无权寄名于小妻名下,只能寄名于“户人”及“妻”名下,这说明户人和大妻的婚姻关系在家族中相较于其与中妻和小妻的婚姻关系更高,所以大、中、小妻之间极有可能是存在尊卑之分的,而中、小妻很可能就是实际上的“妾”。检索吴简,“妾”这一本来用作身份的名词却只见于女性的名字中,如“砀妻大女妾年卅五一”(B-3034),而且,仅是《竹简贰》中就有46名女性的名字为“妾”,却并不见有一个男性配偶的身份为“妾”。但是,通过里耶秦简可以发现,其中有“小妾 蒙”(Ⅱ8-126)和“下妻 ”(Ⅱ8-1027)等称呼,可以看出,在秦代,男性的配偶有妻有妾,而且妾有大小之分,妻也有“下妻”之别。两相对比可以发现,秦代和三国的吴国,男性的妻子都有着高低不同的等级划分,而秦代尚存在有等级划分的“妾”,到了三国的吴国却不见踪影,取而代之的是“大、中、小妻制度”。而根据黎先生的观点以及我的统计可以看出,这一制度并非一夫多妻制,中小妻的身份明显低于“大妻”,可能就是事实上的“妾”,至于为什么不叫“妾”,可能与吴国当时实行的某项婚姻制度有关,由于我们发现大量女性都以“妾”字为名,可见,“妾”的卑贱身份在当时并没有改变,这有可能说明,“妾”这一身份在吴国消失的时间并不长,故我推测,可能是吴国建国之初便推行了“大、中、小妻制度”。
二、关于吴简中所见“寡妇”的相关分析
吴简户籍简中还有一个比较引人注意的女性身份就是“寡妇”,关于三份吴简资料中“寡妇”的相关信息如下。
我们可以看出,《竹简贰》中的寡妇数量比较庞大,达到了34人,而我发现《竹简贰》中的寡妇记录类型也是比较典型且全面的,故在此列举其中所见的户籍简中对于各种类型寡妇的记载。
可以看出,吴简中寡妇的种类是比较多样的,算上寡妇,《竹简贰》中可以确认其已婚的女子共有441人,而寡妇所占的比例竟然高达7%或更多,而这些寡妇并非是独立存在的,从她们的称谓“寡姑”“寡姊”“子寡妇”等可以看出,他们是依附于某一位与他们有血缘关系的男性亲属(即户人)的户下。
于振波老师指出,由于战乱不断,赋税徭役繁重,再加上各种苛政,成年男性成为最大的受害者,很多人不是战死就是受折磨而亡,因此造成了众多寡妇的存在,这些寡妇作为孤儿寡母为同族的其他亲属所接纳,而她们的父母也可能同时随这些寡妇转到其他亲属户下,反映了“户”这一单位的救济、扶助性质[4]。
除了于老师的观点,通过检索传世文献,我们发现《史记·货殖列传》和《汉书·地理志》中记载过:“江南卑湿,丈夫早夭”,通过对《竹简贰》的整理,我共发现385名残疾人士,这其中,男性占到了绝大多数。尤其是“细小”这一症状,所发现的12位患病者均为年幼男性,56名腹心病患者中,男性共有45人,“刑手足”者共有78人,其中男性共有64人。传世的史料与出土文献中的记载足以证明,三国时长沙地区自然环境对于长期负担高强度劳动的男性来说,于身体健康是极为不利的。正是这种情况,导致了大量男性早于女性去世,这也就造成了三国长沙地区婚姻结构中存在着大量寡妇的现象。
三、结语
毛泽东同志说过:“妇女能顶半边天”,但是一直以来我们都疏于对处于特定历史阶段的女性群体的研究,走马楼三国吴简的出土,使我们有机会接触到三国时期吴国那群悲惨而又坚强的女性以及她们的生活,笔者也期盼以后有更多的相关文献出土,使我们可以更多更全面地了解中国古代的妇女们真实的生活。
参考文献:
[1]蔡献荣.中国多妻制度的起源[M]//二十世纪中国民俗学经典:社会民俗卷.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
[2]赵国华.从“中妻”管窥三国婚俗[C].历史文献研究:第28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
[3]黎石生.孙吴时期长沙郡吏民婚育状况考察[C].吴简研究:第二辑,武汉:崇文书局,2006.
关键词:走马楼吴简;户籍;女性
中图分类号:K877.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6)03-0142-02
女性一直是中国历史发展的重要推动者,不幸的是,女性恰恰也是历史研究中容易被忽略的一个群体。本文中,我将以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为基础,探讨其中所见的女性。
一、关于吴国婚姻制度的相关分析
通过归纳走马楼吴简的相关资料,我们可以发现,吴国的婚姻制度是比较特殊的,其特殊性体现在对妻子等级的划分制度上,如简文所示:
可以看出,吴国当时将男性配偶划分为“大妻”“中妻”“小妻”三个等级。其实“小妻”这一称谓,早已见于文献,里耶秦简中有“下妻甾”(Ⅱ8-1027)的记载,推测“下妻”应当与“小妻”同义,而“中妻”这一称谓在传世文献中则比较少见。
赵国华先生曾撰文专门研究“中妻”,在文中,赵先生引用蔡献荣先生的《中国多妻制度的起源》[1]一文,提到了“多妻制度名称的确定”,得出的结论是把中国古代一个男子可以娶许多女子的婚姻习惯,统称之为“多妻制度”。而三国时期嫡庶不分,“而嫡庶不分,闺庭错乱,遗笑古今,殃流后嗣。”(《三国志·吴书·妃嫔传》)因此,我们似乎也不能像传世文献记载的那样简单地把“中妻”归入“妾”的名分下。我们可以认为,三国吴国的“大妻”“中妻”“小妻”制度并非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度,而应当是“一夫多妻”制度。据史书记载的情况来看,三国孙吴时期嫡庶不分,也可能使多妻的家庭地位没有尊贵、卑贱之分[3]。
针对赵先生的观点,黎石生先生则指出了不同的观点,黎先生通过《竹简壹》中的相关资料指出,其中“小妻”的年龄多在20~40岁之间,大多正处于生育年龄,但却并未发现“小妻”所生之子女,若这些人均未生育,这种概率太低。故黎先生认为,登记户籍时,政府可能将“小妻”所生子女录于“户人”或“正妻”之后,户籍简中的“妻某某……子某某……”中的“子”可能并非全是正妻所生,也有可能包含中妻或小妻所生[3]。
按照黎先生的观点来看,大妻、中妻、小妻之间确实存在贵贱之分,根据我对《竹简贰》和《竹简叁》的统计,见下表。
《竹简叁》中的小妻年龄也多集中于20~40岁,正是婚育年龄,但是笔者也未在这两份资料中发现属于“小妻”所生育的子女,所以,可以认同黎先生的观点。既然子女无权寄名于小妻名下,只能寄名于“户人”及“妻”名下,这说明户人和大妻的婚姻关系在家族中相较于其与中妻和小妻的婚姻关系更高,所以大、中、小妻之间极有可能是存在尊卑之分的,而中、小妻很可能就是实际上的“妾”。检索吴简,“妾”这一本来用作身份的名词却只见于女性的名字中,如“砀妻大女妾年卅五一”(B-3034),而且,仅是《竹简贰》中就有46名女性的名字为“妾”,却并不见有一个男性配偶的身份为“妾”。但是,通过里耶秦简可以发现,其中有“小妾 蒙”(Ⅱ8-126)和“下妻 ”(Ⅱ8-1027)等称呼,可以看出,在秦代,男性的配偶有妻有妾,而且妾有大小之分,妻也有“下妻”之别。两相对比可以发现,秦代和三国的吴国,男性的妻子都有着高低不同的等级划分,而秦代尚存在有等级划分的“妾”,到了三国的吴国却不见踪影,取而代之的是“大、中、小妻制度”。而根据黎先生的观点以及我的统计可以看出,这一制度并非一夫多妻制,中小妻的身份明显低于“大妻”,可能就是事实上的“妾”,至于为什么不叫“妾”,可能与吴国当时实行的某项婚姻制度有关,由于我们发现大量女性都以“妾”字为名,可见,“妾”的卑贱身份在当时并没有改变,这有可能说明,“妾”这一身份在吴国消失的时间并不长,故我推测,可能是吴国建国之初便推行了“大、中、小妻制度”。
二、关于吴简中所见“寡妇”的相关分析
吴简户籍简中还有一个比较引人注意的女性身份就是“寡妇”,关于三份吴简资料中“寡妇”的相关信息如下。
我们可以看出,《竹简贰》中的寡妇数量比较庞大,达到了34人,而我发现《竹简贰》中的寡妇记录类型也是比较典型且全面的,故在此列举其中所见的户籍简中对于各种类型寡妇的记载。
可以看出,吴简中寡妇的种类是比较多样的,算上寡妇,《竹简贰》中可以确认其已婚的女子共有441人,而寡妇所占的比例竟然高达7%或更多,而这些寡妇并非是独立存在的,从她们的称谓“寡姑”“寡姊”“子寡妇”等可以看出,他们是依附于某一位与他们有血缘关系的男性亲属(即户人)的户下。
于振波老师指出,由于战乱不断,赋税徭役繁重,再加上各种苛政,成年男性成为最大的受害者,很多人不是战死就是受折磨而亡,因此造成了众多寡妇的存在,这些寡妇作为孤儿寡母为同族的其他亲属所接纳,而她们的父母也可能同时随这些寡妇转到其他亲属户下,反映了“户”这一单位的救济、扶助性质[4]。
除了于老师的观点,通过检索传世文献,我们发现《史记·货殖列传》和《汉书·地理志》中记载过:“江南卑湿,丈夫早夭”,通过对《竹简贰》的整理,我共发现385名残疾人士,这其中,男性占到了绝大多数。尤其是“细小”这一症状,所发现的12位患病者均为年幼男性,56名腹心病患者中,男性共有45人,“刑手足”者共有78人,其中男性共有64人。传世的史料与出土文献中的记载足以证明,三国时长沙地区自然环境对于长期负担高强度劳动的男性来说,于身体健康是极为不利的。正是这种情况,导致了大量男性早于女性去世,这也就造成了三国长沙地区婚姻结构中存在着大量寡妇的现象。
三、结语
毛泽东同志说过:“妇女能顶半边天”,但是一直以来我们都疏于对处于特定历史阶段的女性群体的研究,走马楼三国吴简的出土,使我们有机会接触到三国时期吴国那群悲惨而又坚强的女性以及她们的生活,笔者也期盼以后有更多的相关文献出土,使我们可以更多更全面地了解中国古代的妇女们真实的生活。
参考文献:
[1]蔡献荣.中国多妻制度的起源[M]//二十世纪中国民俗学经典:社会民俗卷.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
[2]赵国华.从“中妻”管窥三国婚俗[C].历史文献研究:第28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
[3]黎石生.孙吴时期长沙郡吏民婚育状况考察[C].吴简研究:第二辑,武汉:崇文书局,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