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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修订的MARPOL附则VI第13.7.1条要求“在1990年1月1日或以后但在2000年1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上安装的、输出功率超过5000 kW且每缸排量在90升或以上的船用柴油机应符合7.4所述的排放极限值(Tire I),但该柴油机的认可方法应已通过缔约国主管机关的核准,且进行核准的主管机关已将核准通知提交本组织。”同时7.2规定“本条7.1应不迟于自该段所述的通知交存之后12个月或以后进行的首次换证检验时适用。如应安装认可方法的该船船东能够证明,并使主管机关确信,尽管已尽最大努力但未能购得该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