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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水价包括水资源费、环境水价和工程水价。水资源是指水资源所有人为了彰显自己所有权,保护和管理水资源,使其达到永续利用的目的,而向水资源使用者征收的费用。本文主要研究水利工程与信息化技术应用。
【关键词】水利工程;信息化技术;应用研究;
一、完善水价制度,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水价形成机制
水资源具有的经济价值是水价产生的基础。水是一种特殊的商品,这就决定了水作为一种商品进入市场的必要性和必须尊重市场经济客观存在的价值规律。
(一)现行水价制度不合理的主要表现
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水被认为是“社会福利”,是无偿供给的,因而形成了水无价、廉价的思维定势,无视水资源的商品属性和市场规律,制定的水价不能体现水作为商品所应具有的价值,从而导致水资源的极大浪费。我国现行水价制度不合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确定水价依据不科学
水资源在我国的分布存在着空间和时间上的差别,加之水资源的稀缺性。因此,应当根据不同地域和不同季节实行不同的水价,以此来体现水资源作为商品的属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水利部联合制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实行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根据国家经济政策以及用水户的承受能力,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供水对象分为农业用水价格和非农业用水价格……农业用水价格按供水生产成本和费用核定,不计利润和税金。非农业用水价格在补偿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和依法计税的基础上,按供水净资产计提利润,利润率按国内商业银行长期贷款利率加2~3个百分点确定。” 笔者认为,现行法律规定还存在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1)單纯依靠用水量多少作为以下厘定水价的标准,不能体现水资源的稀缺性程度。水作为一种商品,自然应当尊重价值规律,其价格同商品的稀缺性程度紧密相关,水资源的价值随供求关系而上下波动。在我国,这种供求关系影响不仅表现为用水量的多少,在很大程度上还表现为季节和地域影响。我国北方地区水资源相对贫乏,相应的水价应当较高;南方水资源丰沛,水价可适当降低,经济发达地区的水价在同一程度上应当高于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水价。但我国仅根据需要水量的多少来制定水价的做法并未真正反映水市场的供求状况和稀缺程度,与价值规律的要求相悖。
需要指出的是,笔者所称的不同季节和地域对价格的影响不能单纯的割裂两者关系的角度考虑,否则在我国经济尚欠发达且水资源又十分匮乏的西北地区。高昂的水价将使人们难以承受;同样也并不意味着在水资源丰富的地区,水资源就可以任意获取而无需支付任何代价。
(2)对工业、农业和生活用水的水价未能作出明确区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仅区分了农业用水和非农业用水:“农业用水是指由水利工程直接供应的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用水和水产养殖用水;非农业用水是指由水利工程直接供应的工业、自来水厂、水力发电和其他用水。”而对于工业用水的价格,没有依据水源状况、污染程度、供水时间以及提高水量和改善水质而采取的工程措施等差别,分别采用不同的收费标准;对于城市用水收费未能从供水企业的成本考虑出发制定水价。对于农业用水的状况就更为混乱:一方面,对直接抽取地下水灌溉农田而不缴纳水资源费的行为,国家还没有采取有效的制约和监督措施加以解决;另一方面,在我国的总体耗水中,农业所占的比重相当大,而农业用水价格的制定没有从水资源状况和供求关系方面考虑供水成本,客观上纵容了水资源浪费行为。
2.水价偏低
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在我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度的过程中确立的。水价偏低是我国近年来普遍存在的问题,它不反映价值也不体现供求关系,是有偿使用制度确立后存在的问题。据资料显示:在水价问题上我国长期实行的是全民财政补贴政策,水费在工业产品成本中约占0.1%~0.4%,在其他发达国家中则远远高于这一比重;在我国一般工业生产中原材料费用约占产品成本的70%,大大高于发达国家;而水费在居民生活费中的比例却不足0.5%,许多国家则约占2%。截止2001年底,全国36个大中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已由0.14元/m3调整至1.27元/m3。但在法国巴黎,城市供水价格折合人民币为21元/m3,甚至连水资源丰富的加拿大,供水价格也约为人民币5元/m3。我国自来水作为稀缺性资源的价值仍没有得到完全体现。
水利工程是用于控制和调配自然界的地表水和地下水,达到除害兴利目的而修建的工程。也称为水工程。水是人类生产和生活必不可少的宝贵资源,但其自然存在的状态并不完全符合人类的需要。只有修建水利工程,才能控制水流,防止洪涝灾害,并进行水量的调节和分配,以满足人民生活和生产对水资源的需要。水利工程需要修建坝、堤、溢洪道、水闸、进水口、渠道、渡漕、筏道、鱼道等不同类型的水工建筑物,以实现其目标。
按目的或服务对象可分为:防止洪水灾害的防洪工程;防止旱、涝、渍灾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田水利工程,或称灌溉和排水工程;将水能转化为电能的水力发电工程;改善和创建航运条件的航道和港口工程;为工业和生活用水服务,并处理和排除污水和雨水的城镇供水和排水工程;防止水土流失和水质污染,维护生态平衡的水土保持工程和环境水利工程;保护和增进渔业生产的渔业水利工程;围海造田,满足工农业生产或交通运输需要的海涂围垦工程等。一项水利工程同时为防洪、灌溉、发电、航运等多种目标服务的,称为综合利用水利工程。蓄水工程指水库和塘坝(不包括专为引水、提水工程修建的调节水库),按大、中、小型水库和塘坝分别统计。引水工程指从河道、湖泊等地表水体自流引水的工程(不包括从蓄水、提水工程中引水的工程),按大、中、小型规模分别统计。 提水工程指利用扬水泵站从河道、湖泊等地表水体提水的工程(不包括从蓄水、引水工程中提水的工程),按大、中、小型规模分别统计。调水工程指水资源一级区或独立流域之间的跨流域调水工程,蓄、引、提工程中均不包括调水工程的配套工程。地下水源工程指利用地下水的水井工程,按浅层地下水和深层承压水分别统计。
(二)我国水价制度的完善
制定水价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制定水价必须有科学的依据。只有按照科学依据参照各方面的因素制定的水价,才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既反映价值规律,又体现供求关系。概括起来,制定水价应当参照如下因素。
(1)所有权因素
即直接从江河湖泊等水体取水,应当缴纳水资源出让金,即水资源费。其原因在于作为资源的所有者,不但享有水资源的所有权,还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进行水利、水保工程建设及水资源管理等活动,水资源费不仅是一定水资源的对价,还是对所有者的投入的一种补偿。按照所有权因素制定的水价是水市场价的基准价,其他因素是影响水价上下波动的直接原因。
(2)可供水总量因素
制定水价应当考虑当年水资源的丰枯程度,在确定可供分配的水资源总量的基础上确定水价。这是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水价格应随供求关系的变化而上下波动。如果不按可供水量定价,必然违背市场规律,不利于保护水资源。这也是水的以供定需原则在水价上的反映。
参考文献:
[1]王卫国.建筑工程预算与清单培训教材[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8.
[2]沈洁,戴望炎,钱昆润.建筑工程定额与预算[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8.
(作者单位:菏泽黄河河务局供水局谢寨闸管所)
【关键词】水利工程;信息化技术;应用研究;
一、完善水价制度,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水价形成机制
水资源具有的经济价值是水价产生的基础。水是一种特殊的商品,这就决定了水作为一种商品进入市场的必要性和必须尊重市场经济客观存在的价值规律。
(一)现行水价制度不合理的主要表现
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水被认为是“社会福利”,是无偿供给的,因而形成了水无价、廉价的思维定势,无视水资源的商品属性和市场规律,制定的水价不能体现水作为商品所应具有的价值,从而导致水资源的极大浪费。我国现行水价制度不合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确定水价依据不科学
水资源在我国的分布存在着空间和时间上的差别,加之水资源的稀缺性。因此,应当根据不同地域和不同季节实行不同的水价,以此来体现水资源作为商品的属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水利部联合制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实行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根据国家经济政策以及用水户的承受能力,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供水对象分为农业用水价格和非农业用水价格……农业用水价格按供水生产成本和费用核定,不计利润和税金。非农业用水价格在补偿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和依法计税的基础上,按供水净资产计提利润,利润率按国内商业银行长期贷款利率加2~3个百分点确定。” 笔者认为,现行法律规定还存在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1)單纯依靠用水量多少作为以下厘定水价的标准,不能体现水资源的稀缺性程度。水作为一种商品,自然应当尊重价值规律,其价格同商品的稀缺性程度紧密相关,水资源的价值随供求关系而上下波动。在我国,这种供求关系影响不仅表现为用水量的多少,在很大程度上还表现为季节和地域影响。我国北方地区水资源相对贫乏,相应的水价应当较高;南方水资源丰沛,水价可适当降低,经济发达地区的水价在同一程度上应当高于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水价。但我国仅根据需要水量的多少来制定水价的做法并未真正反映水市场的供求状况和稀缺程度,与价值规律的要求相悖。
需要指出的是,笔者所称的不同季节和地域对价格的影响不能单纯的割裂两者关系的角度考虑,否则在我国经济尚欠发达且水资源又十分匮乏的西北地区。高昂的水价将使人们难以承受;同样也并不意味着在水资源丰富的地区,水资源就可以任意获取而无需支付任何代价。
(2)对工业、农业和生活用水的水价未能作出明确区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仅区分了农业用水和非农业用水:“农业用水是指由水利工程直接供应的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用水和水产养殖用水;非农业用水是指由水利工程直接供应的工业、自来水厂、水力发电和其他用水。”而对于工业用水的价格,没有依据水源状况、污染程度、供水时间以及提高水量和改善水质而采取的工程措施等差别,分别采用不同的收费标准;对于城市用水收费未能从供水企业的成本考虑出发制定水价。对于农业用水的状况就更为混乱:一方面,对直接抽取地下水灌溉农田而不缴纳水资源费的行为,国家还没有采取有效的制约和监督措施加以解决;另一方面,在我国的总体耗水中,农业所占的比重相当大,而农业用水价格的制定没有从水资源状况和供求关系方面考虑供水成本,客观上纵容了水资源浪费行为。
2.水价偏低
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在我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度的过程中确立的。水价偏低是我国近年来普遍存在的问题,它不反映价值也不体现供求关系,是有偿使用制度确立后存在的问题。据资料显示:在水价问题上我国长期实行的是全民财政补贴政策,水费在工业产品成本中约占0.1%~0.4%,在其他发达国家中则远远高于这一比重;在我国一般工业生产中原材料费用约占产品成本的70%,大大高于发达国家;而水费在居民生活费中的比例却不足0.5%,许多国家则约占2%。截止2001年底,全国36个大中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已由0.14元/m3调整至1.27元/m3。但在法国巴黎,城市供水价格折合人民币为21元/m3,甚至连水资源丰富的加拿大,供水价格也约为人民币5元/m3。我国自来水作为稀缺性资源的价值仍没有得到完全体现。
水利工程是用于控制和调配自然界的地表水和地下水,达到除害兴利目的而修建的工程。也称为水工程。水是人类生产和生活必不可少的宝贵资源,但其自然存在的状态并不完全符合人类的需要。只有修建水利工程,才能控制水流,防止洪涝灾害,并进行水量的调节和分配,以满足人民生活和生产对水资源的需要。水利工程需要修建坝、堤、溢洪道、水闸、进水口、渠道、渡漕、筏道、鱼道等不同类型的水工建筑物,以实现其目标。
按目的或服务对象可分为:防止洪水灾害的防洪工程;防止旱、涝、渍灾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田水利工程,或称灌溉和排水工程;将水能转化为电能的水力发电工程;改善和创建航运条件的航道和港口工程;为工业和生活用水服务,并处理和排除污水和雨水的城镇供水和排水工程;防止水土流失和水质污染,维护生态平衡的水土保持工程和环境水利工程;保护和增进渔业生产的渔业水利工程;围海造田,满足工农业生产或交通运输需要的海涂围垦工程等。一项水利工程同时为防洪、灌溉、发电、航运等多种目标服务的,称为综合利用水利工程。蓄水工程指水库和塘坝(不包括专为引水、提水工程修建的调节水库),按大、中、小型水库和塘坝分别统计。引水工程指从河道、湖泊等地表水体自流引水的工程(不包括从蓄水、提水工程中引水的工程),按大、中、小型规模分别统计。 提水工程指利用扬水泵站从河道、湖泊等地表水体提水的工程(不包括从蓄水、引水工程中提水的工程),按大、中、小型规模分别统计。调水工程指水资源一级区或独立流域之间的跨流域调水工程,蓄、引、提工程中均不包括调水工程的配套工程。地下水源工程指利用地下水的水井工程,按浅层地下水和深层承压水分别统计。
(二)我国水价制度的完善
制定水价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制定水价必须有科学的依据。只有按照科学依据参照各方面的因素制定的水价,才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既反映价值规律,又体现供求关系。概括起来,制定水价应当参照如下因素。
(1)所有权因素
即直接从江河湖泊等水体取水,应当缴纳水资源出让金,即水资源费。其原因在于作为资源的所有者,不但享有水资源的所有权,还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进行水利、水保工程建设及水资源管理等活动,水资源费不仅是一定水资源的对价,还是对所有者的投入的一种补偿。按照所有权因素制定的水价是水市场价的基准价,其他因素是影响水价上下波动的直接原因。
(2)可供水总量因素
制定水价应当考虑当年水资源的丰枯程度,在确定可供分配的水资源总量的基础上确定水价。这是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水价格应随供求关系的变化而上下波动。如果不按可供水量定价,必然违背市场规律,不利于保护水资源。这也是水的以供定需原则在水价上的反映。
参考文献:
[1]王卫国.建筑工程预算与清单培训教材[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8.
[2]沈洁,戴望炎,钱昆润.建筑工程定额与预算[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8.
(作者单位:菏泽黄河河务局供水局谢寨闸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