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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集团公司如何执行《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有关规定意见”中,对于在我国依法组建的集团公司(包括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如何执行《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规定,在生产的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注“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问题,明确规定如下: 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对其生产的产品,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地址:依法不能独立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