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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执法力量。县级公安机关是省级以下的一种行政机关。但它又不同其它的一般行政机关,是专政与民主职能的统一,这一职能必须通过公安工作对公安客体的实际作用才能实现和发挥。县级公安体制的形成分为不同的三个阶段。三个阶段都是在特定历史阶段下,以一定的经济基础和生产关系而设置产生的。第一阶段是1949年至1968年。县级公安体制一般是五股一室。公安体制与当时的生产力水平、社会人口和经济发展基本上相适应。它为完成国民经济第一个、第二个、第三个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