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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于20世纪初产生于美国,它通常是指侦查机关违背法定程序或者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而取得的证据不得进入审判程序。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立法起步较晚,“两高三部”发布并于2010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新增第54条规定确立了该制度。司法解释以及2012年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对于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出了突破性规定,但是无论是关于非法证据取舍的规定,还是程序的设置都存在许多不合理,不健全之处,笔者试从提高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在我国法制体系中的地位、扩大刑事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建立相关程序以及裁判机制几个方面进行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