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修改对公安刑事执法的影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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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刑事诉讼法的颁布时为了在保障人们的权益不受伤害时对犯罪人员的行为进行惩罚。但随着法治社会的不断进步,2012年我国人大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大规模、大范围的修改,该次法律的修改不仅对我国民主法治的建设进行了完善,而且还为公安刑事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文章从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背景出发,对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给公安刑事执法带来的影响进行分析和研究,并提出相对应的应对措施。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公安;执法;分析
  刑事诉讼法是公安刑事执法、检查部门进行起诉以及法院审判的重要依据。近年来,随着我国民主法治的不断进步,人们对公平正义的迫切需求,在2012年的全国第五次人大代表会议上通过了对我国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的提案,将对之前的刑事诉讼法进行内容的增加和修改,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对与公安刑事执法有着紧密联系的条例进行修改。
  一、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对公安刑事执法提出的新要求
  1.公安刑事执法的理念
  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公安刑事执法的以下4个理念提出了新的要求:①人权的理念。在之前的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对人的权利和尊严进行强调,而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将人们权益和尊严的保障,以及公安人员在刑事执法中不得强迫犯罪人员认罪等权益进行了着重的强调,要求公安人员在刑事执法的过程中要对人权的观念进行树立,做到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②证据理念。在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不仅对证据的含义进行了明确的指出,而且还将犯罪的证据与确立案件的依据进行了明确的区分,面对这样的修改在要求公安人员在刑事执法的过程中要对犯罪现场的数据以及证据进行全面的收集,为案件的确立提供可靠的依据。③程序的理念。在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不仅对公安人员办案的程序进行了大规模的修改,而且对申诉、控告等程序的相关制度和流程进行了规范和完善,该条例的修改就要求公安人员在刑事执法的过程中要将轻程序、重实体的错误观念进行转变,要根据相关的规章制度以及流程对案件进行规范化、流程化的办理。④监督理念。刑事诉讼法在修改之后对律师的辩护制度进行了完善,通过这次完善使得辩护律师在公安人员办案的过程中都可以向公安部门提出建议并进行辩护,而最为重要的是辩护律师可以要求法庭对检查部门提交的证据进行排除,对当事人的权利进行确保。
  2.公安刑事执法的侦查模式
  在之前的刑事诉讼法中对公安部门的侦查模式没有给出清晰的定义,使得公安人员在办案的过程中没有可靠的依据。而通过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为公安部门的侦查模式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完善。首先,公安人员在对犯罪人员进行录口供时,不得采用强迫的手段让罪犯承认自己有罪,该项规定的增加为公安人员的办案难度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增加,在录口供的过程中办案人员如果出现压迫的询问语气和口吻,就会导致犯罪嫌疑人以及辩护律师控告办案人员使用强迫的手段进行逼供,从而拒绝供述,因此办案人员在录口供的过程中就必须要对侦查的策略进行提高。其次,修改之后的刑事诉讼法对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要求公安人员在对犯罪现场的证据进行收集时必须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及合法的流程进行,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文件也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的要求,在收据证据的过程中一旦由其中的一项不合法,该证据在法庭中都可以进行排除。同时,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将公安部门的侦查手段以及模式由幕后转向了前台,给公安部门的侦查模式带来了严重的影响。最后,在公安人员录口供的过程中必须对问询的场景进行全程的录音和录像,以防逼供现象的出现,并对公安侦查人员的权利进行保护。
  3.公安刑事执法的规范活动
  第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增设了口头传唤的环节,公安人员在办案时可以出示自己的证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口头的传唤,使其配合公安人员的工作,在录完口供之后,必须对该情况进行标注。第二,对犯罪嫌疑人的穿缓和拘留时间进行了延长,在重大、复杂的案件中,公安人员有权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传唤、拘留和逮捕,但拘留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拘留的时间内公安部门要为犯罪嫌疑人提供食物和休息。第三,对犯罪嫌疑人的拘留以及羁押制度进行了完善,当犯罪嫌疑人的被确立拘留之后,应在24小时内将犯罪人员送至看守所羁押。
  二、公安刑事执法应对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方法
  1.公安部门的执法理念进行转变
  公安人员在刑事执法过程中,首先不仅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严重的打击,而且还要树立人权理念的思想,并根据合法的制度实施侦查模式,从而对犯罪嫌疑人所享有的辩护权利以及其它的权利进行保护。其次公安人员在在刑事执法的过程中要将公平正义作为首要的工作,不能为了快速的破案,在办案的过程中不遵守相关的制度以及流程,从而造成无法挽救的错误和损失。最后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时要将办理的过程进行公开和透明化,自觉的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促使公安人员在办理案件时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文明、规范的办案。
  2.公安部门对侦查模式进行改进
  公安人员在办案的过程中要将口供为主的侦查模式进行改变,在犯罪现场必须要通过司法的科学技术采用全面、科学、合理的证据收集,并对侦查的中心主义进行摒弃,从接到案件之后,在办理案件的每个环节都必须按照案件起诉、审批的要求进行办理,从而对办案的质量进行提高。同时,在侦查案件的过程中要对落后的侦查方式进行抛弃,采用先进科学的侦查手法进行证据的收集、DNA的比对,并对办理案件的信息进行共享,提高公安人员办案的能力。
  3.公安部门对执法程序进行规范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公安人员的执法程序进行了严格的规定,所以公安人员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每涉及到的领域都必须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流程进行工作,在进行犯罪现场证据收集时不仅要对物证的痕迹进行提取,而且来源必须是合法的。同时,建立网络的执法平台,将执法的过程进行公开和透明化,接受群众的监督,防止办案过程中错误的出现。
  三、结语
  综上所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不仅提高了我国的法制建设,而且还给公安部门的刑事执法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公安部门在刑事执法过程中要对新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进行彻底的执行,从而提高人权的保障以及公安人员的执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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