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刑事诉讼公正与效率价值下,庭前会议兼具负担控辩双方资讯平等、规范公诉权行使、保障集中审理与促进程序分流的功能。但2012年新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下称“新刑诉法”)中有关庭前会议的规定尚显粗疏,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其作用的发挥。实践中需明确庭前会议对重大复杂案件避免庭前预断的功能,赋予控辩双方召开会议的启动权,坚持不将实体性争议带入庭前会议,同时分情况看待庭前会议中所做决定的权限与效力,使庭前会议程序发挥应有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