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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三步法”评判创造性是审查员在审查实践中常用的判断发明是否具有创造性的方法,其中在进行技术特征对比的过程中,容易将关注点仅仅放在区别技术特征以及与区别技术特征相关的技术效果上,而忽略技术方案的整体,忽略其他非区别技术特征对技术方案整体上技术效果的影响,以及非区别技术特征与区别技术特征的关联,从而导致割裂技术方案,教条化评述创造性的错误。本文基于两个实际案例,从正、反两方面讨论了三种情形下技术方案的整体考量对创造性评判结论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