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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业信息化服务多元主体供给的比较优势分析基础上,以专业化分工和交易费用为研究视角,探讨了农业信息化服务供给主体作用边界及其供给模式。结论表明,供给主体的多元化组合形式取决于交易费用的大小和提供农业信息化服务的专业化经济收益的大小,多元主体混合供给模式将提高其供给效率,具体组合方式则受具体经济发展情况及农业信息化服务种类差异影响。最后,提出了一种符合我国国情的“政府主导、市场辅助、公益参与”的农业信息化服务混合供给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