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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联合国1984年通过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的缔约国。该公约第2条明确规定:“每一缔约国应采取立法、行政、司法或其他措施,防止在其管辖的任何领土内出现酷刑的行为。”根据该公约第1条的规定,所谓“酷刑”,是指为了向某人或第三人取得情报或供认,为了就他或第三人所实施或者涉嫌的行为对他加以处罚,或者为了恐吓或威胁他或第三人,或者为了基于任何一种歧视的任何理由,蓄意使某人在肉体上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为,而这种疼痛或痛苦是由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职权的其他人所造成或者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许下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