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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作为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手段和实施行业管理的重要工具,我国资质认定工作得到了不断发展,为促进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本文对新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进行比较分析,为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提供依据。
关键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比较分析
资质认定是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的必要前置要求和检验检测市场准入的必要条件。为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于2015年8月1日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63号令形式,发布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同时原《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废止[1]。新办法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该办法。涉及的机构包括:为司法、行政、仲裁机构和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机构。为满足新办法下资质认定的各项要求,持续通过资质认定考核,检验检测机构需把握以下几点。
1 把握新旧办法整体主要变化,适应资质认定发展要求
新办法对资质认定工作进行了深化改革,包括放宽准入条件、简化规范许可、新增从业规范、强化监管措施以及科学设置资质许可项目等。新办法的出台,解决了旧管理办法存在的问题(如确定了申请主体资格、明确了技术评审管理和评审中的期限、延长了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规定了新形势下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等),满足了行政审批改革的需要,明确规定资质认定包括计量认证,改变了原办法关于审查认可的管理方式,强化了行政的监管效能,强调行业的自律发展,对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增强全民质量意识、加强社会监督作用和加快国家经济建设起到了积极的推动。
2 把握简化许可后的时限变化,提高资质认定评审效率
新办法在资质认定时限上的变化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1)明确了资质认定评审中技术评审、颁发证书和整改期限,如图1所示;(2)更新了续证申请时间,由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改为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3)延长了证书有效期,由3年改为6年,并采用自然过渡的方式;(4)明确了原始记录和报告的保存期,不少于6年。新办法对资质认定时限的改革,大幅减少了评审用时,提高了资质认定评审效率。
3 把握简化许可后的程序变化,提高资质认定服务水平
新办法规定资质认定包括计量认证,并将资质认定评审工作分为书面审查和现场评审,其中书面审查包括变更审查和自我声明审查,现场评审包括首次评审、变更评审、复查评审和其他评审,中间不再设置监督评审,如图2所示。对于复查评审,资质认定部门可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的申请事项、自我声明和分类监管情况,确定复查换证评审方式(书面审查或现场评审),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此举减少了不必要的现场评审。新办法还明确了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情况,包括检验检测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检验检测方法发生变更,取消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申请增加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或者发生变更的事项影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要求等情况[1]。新办法在资质认定程序上进行的改革,减轻了检验检测机构评审的频次和负担,进一步提高资质认定服务水平。
4 把握资质认定技术管理要求,科学完善技术支撑体系
新办法明确了技术评审的形式为资质认定部门自行或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实施,强调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和管理能力核查,简化文件审查。其中,技术能力核查方面的规定包括:(1)对不含检验检测方法的各类产品标准、限值标准,可不列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能力范围,但在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时可作为判定依据使用;(2)对检验检测机构自行制定的非标方法,应注明仅限特定合同约定的委托检验检测;(3)对只能检验检测产品标准的非主要参数的,不得以产品标准申请。管理能力核查方面的规定包括:(1)提出授权签字人能力等同的条件;(2)更新了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符合的设备条件,为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取消了独立调配使用的固定的和可移动条件;(3)明确对分包机构的要求,必须为依法取得资质认定并有能力完成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
5 把握新增从业规范监管措施,强化建全质量管理体系
新办法将对机构的12条“行为规范”更新为11条“从业规范”,强化了对检验检测机构公正性、独立性和遵纪守法的要求。新办法下的管理机制由原来的“国家认监委、省级质检部门”两级实施增强为“质检总局、认监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省级以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四级实施,并增加“建立诚信档案实施分类监管”、“能力验证或比对”、“资质认定信息公开”、“上报年度报告和统计数据”、“检验检测机构自我承诺说明”和“问询告诫”等全国互联互通的监督管理方式,来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管。其中分类监管诚信档案的建设可以与资质认定行政许可系统、监督管理系统以及统计直报系统相结合,但分类评价结果不得用于社会宣传或者暗示检验检测机构的市场竞争力。同时新办法还详细规定了资质认定证书、标志和检验检测专用章的样式和使用要求,进一步完善资质认定工作体系。
新办法新增“法律责任”规定,设置了从“责令改正”、“停业整改”到“撤销证书”等递进式处罚要求,严密对应管理要求,形成闭环,彰显了对检验检测机构依法管理的理念,有效促进机构强化建全质量管理体系。
6 结束语
检验检测机构承担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卫生防疫、环境监测和质量仲裁等检验检测任务,应严格落实资质认定管理要求,规范自身行为,不断提高检验检测工作质量,持续为政府执法打击假冒伪劣、审判机关裁决质量案件和人民群众公正商业贸易等提供有力的技术保障。
参考文献
[1]谢澄.163号令:重构制度体系释放改革红利[J].质量与认证,2015,(11):27-29
(作者单位: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
关键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比较分析
资质认定是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的必要前置要求和检验检测市场准入的必要条件。为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于2015年8月1日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63号令形式,发布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同时原《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废止[1]。新办法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该办法。涉及的机构包括:为司法、行政、仲裁机构和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机构。为满足新办法下资质认定的各项要求,持续通过资质认定考核,检验检测机构需把握以下几点。
1 把握新旧办法整体主要变化,适应资质认定发展要求
新办法对资质认定工作进行了深化改革,包括放宽准入条件、简化规范许可、新增从业规范、强化监管措施以及科学设置资质许可项目等。新办法的出台,解决了旧管理办法存在的问题(如确定了申请主体资格、明确了技术评审管理和评审中的期限、延长了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规定了新形势下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等),满足了行政审批改革的需要,明确规定资质认定包括计量认证,改变了原办法关于审查认可的管理方式,强化了行政的监管效能,强调行业的自律发展,对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增强全民质量意识、加强社会监督作用和加快国家经济建设起到了积极的推动。
2 把握简化许可后的时限变化,提高资质认定评审效率
新办法在资质认定时限上的变化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1)明确了资质认定评审中技术评审、颁发证书和整改期限,如图1所示;(2)更新了续证申请时间,由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改为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3)延长了证书有效期,由3年改为6年,并采用自然过渡的方式;(4)明确了原始记录和报告的保存期,不少于6年。新办法对资质认定时限的改革,大幅减少了评审用时,提高了资质认定评审效率。
3 把握简化许可后的程序变化,提高资质认定服务水平
新办法规定资质认定包括计量认证,并将资质认定评审工作分为书面审查和现场评审,其中书面审查包括变更审查和自我声明审查,现场评审包括首次评审、变更评审、复查评审和其他评审,中间不再设置监督评审,如图2所示。对于复查评审,资质认定部门可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的申请事项、自我声明和分类监管情况,确定复查换证评审方式(书面审查或现场评审),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此举减少了不必要的现场评审。新办法还明确了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情况,包括检验检测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检验检测方法发生变更,取消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申请增加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或者发生变更的事项影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要求等情况[1]。新办法在资质认定程序上进行的改革,减轻了检验检测机构评审的频次和负担,进一步提高资质认定服务水平。
4 把握资质认定技术管理要求,科学完善技术支撑体系
新办法明确了技术评审的形式为资质认定部门自行或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实施,强调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和管理能力核查,简化文件审查。其中,技术能力核查方面的规定包括:(1)对不含检验检测方法的各类产品标准、限值标准,可不列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能力范围,但在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时可作为判定依据使用;(2)对检验检测机构自行制定的非标方法,应注明仅限特定合同约定的委托检验检测;(3)对只能检验检测产品标准的非主要参数的,不得以产品标准申请。管理能力核查方面的规定包括:(1)提出授权签字人能力等同的条件;(2)更新了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符合的设备条件,为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取消了独立调配使用的固定的和可移动条件;(3)明确对分包机构的要求,必须为依法取得资质认定并有能力完成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
5 把握新增从业规范监管措施,强化建全质量管理体系
新办法将对机构的12条“行为规范”更新为11条“从业规范”,强化了对检验检测机构公正性、独立性和遵纪守法的要求。新办法下的管理机制由原来的“国家认监委、省级质检部门”两级实施增强为“质检总局、认监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省级以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四级实施,并增加“建立诚信档案实施分类监管”、“能力验证或比对”、“资质认定信息公开”、“上报年度报告和统计数据”、“检验检测机构自我承诺说明”和“问询告诫”等全国互联互通的监督管理方式,来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管。其中分类监管诚信档案的建设可以与资质认定行政许可系统、监督管理系统以及统计直报系统相结合,但分类评价结果不得用于社会宣传或者暗示检验检测机构的市场竞争力。同时新办法还详细规定了资质认定证书、标志和检验检测专用章的样式和使用要求,进一步完善资质认定工作体系。
新办法新增“法律责任”规定,设置了从“责令改正”、“停业整改”到“撤销证书”等递进式处罚要求,严密对应管理要求,形成闭环,彰显了对检验检测机构依法管理的理念,有效促进机构强化建全质量管理体系。
6 结束语
检验检测机构承担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卫生防疫、环境监测和质量仲裁等检验检测任务,应严格落实资质认定管理要求,规范自身行为,不断提高检验检测工作质量,持续为政府执法打击假冒伪劣、审判机关裁决质量案件和人民群众公正商业贸易等提供有力的技术保障。
参考文献
[1]谢澄.163号令:重构制度体系释放改革红利[J].质量与认证,2015,(11):27-29
(作者单位: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