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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是有效监管证券市场的重要举措。自愿性信息披露是信息披露的组成部分,但是由于自愿性信息披露缺乏法律强制义务,所以理论研究中常常忽视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制。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在披露自愿性信息存在违规披露、诱导披露、模糊披露等损害投资者权益的行为。为此,我国应当在法律规范中明确自愿性信息的范围、制定披露文本的语言表达格式、完善披露的程序、对自愿性信息分类规范,以及制定安全港规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