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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央反腐败和作风建设的深入,中央对各级官员管束日益严格,官员们普遍感觉官不好当了,一些官员甚至萌生辞官“下海”的念头和冲动。因此,舆论界在热议所谓“官不聊生”现象的同时,也开始关注所谓“官员下海”现象。
官员“下海”的复杂动机
辞职“下海”的官员大体可分两类:一类是入职年头不多的年轻官员,另一类是堪称官场“老油条”的中老年官员。前者大体以职位较低、没什么实权而又提升空间有限或自觉不适应官场生活者居多;后者反而以有一定职位及实权但提升同样受阻者居多,因为职位较低、没什么实权和资源的中老年官员不仅在官场上没什么市场,在商场上同样难受欢迎。
第一类“下海”者的动机大多相对单纯,既然官场提升受阻,或自觉不适应官场,或既无腐败机会又不甘清贫,还不如趁自己尚年轻,早点辞职再出发,“下海”另辟新天地。
第二类“下海”者中虽同样不乏动机单纯者,但也确实夹杂着某些动机相对复杂者。一些渐显老态、实权在握而又提升空间有限的中老年辞官者,他们辞官并不是因自己在官场上不适应或比较失意而想“下海”另闯一番新天地,而是在中央反腐败的重拳之下,自己不敢亲自或通过亲属腐败,只好利用手中权力先将利益输送给特定的企业家和商人,然后通过辞官“下海”来收割利益;或者是在中央作风建设禁令之下,自己不敢“灯红酒绿”而又打心里想“灯红酒绿”,痛感彼时自己一心向往的乌纱帽此时竟成为自己享乐的一大障碍,大感自己虽贵为高官却远不如小商人那样“潇洒自在”。于是,先通过手中的权力完成定向利益输送,然后辞职“下海”,与利益接受者一起“灯红酒绿”,同流合污,便成了比较现实的选择。这类所谓“下海”乃是伪“下海”,本质上就是腐败。
“官员下海”的是与非
“官员下海”本是正常现象,也是好现象。它表明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官本位”等封建传统观念已有所动摇,人民的主体意识、权利意识和自由意识在觉醒,社会价值观趋于多元化,社会生活自主面在扩大、自由度在增强,有利于我国经济发展、政治改良、社会进步和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
而如上伪“下海”现象则是非正常现象和恶劣现象,国家应及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杜绝该类利益“先输送、后收割”现象的发生。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一般也都制定了严密的法律来杜绝该类现象的发生。例如,美国政府多次通过多种立法对高官“弃政从商”进行限制。早在1962年,美国就通过《联邦官员离职后生活法》,禁止联邦高级官员在离职后1年内代表任何公司或机构与其前受雇的政府部门进行联系或出面游说。如曾担任项目经理或项目承包官的联邦政府官员,离职1年后也不得到自己曾监管过的公司工作,特别是合同金额超过1千万美元的项目。2004年以来,我国政府针对干部“离职”问题相继出台了多种条规,规定干部離职后3年内,不得到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任职,不得从事或者代理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必要时,还要求对离职官员做离职审计。只是由于各种原因,这些规定在现实中并未得到较好的执行。相信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健全完善,该类伪“下海”者定会遭到应有的严惩。
(作者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责编/周素丽 美编/李祥峰
官员“下海”的复杂动机
辞职“下海”的官员大体可分两类:一类是入职年头不多的年轻官员,另一类是堪称官场“老油条”的中老年官员。前者大体以职位较低、没什么实权而又提升空间有限或自觉不适应官场生活者居多;后者反而以有一定职位及实权但提升同样受阻者居多,因为职位较低、没什么实权和资源的中老年官员不仅在官场上没什么市场,在商场上同样难受欢迎。
第一类“下海”者的动机大多相对单纯,既然官场提升受阻,或自觉不适应官场,或既无腐败机会又不甘清贫,还不如趁自己尚年轻,早点辞职再出发,“下海”另辟新天地。
第二类“下海”者中虽同样不乏动机单纯者,但也确实夹杂着某些动机相对复杂者。一些渐显老态、实权在握而又提升空间有限的中老年辞官者,他们辞官并不是因自己在官场上不适应或比较失意而想“下海”另闯一番新天地,而是在中央反腐败的重拳之下,自己不敢亲自或通过亲属腐败,只好利用手中权力先将利益输送给特定的企业家和商人,然后通过辞官“下海”来收割利益;或者是在中央作风建设禁令之下,自己不敢“灯红酒绿”而又打心里想“灯红酒绿”,痛感彼时自己一心向往的乌纱帽此时竟成为自己享乐的一大障碍,大感自己虽贵为高官却远不如小商人那样“潇洒自在”。于是,先通过手中的权力完成定向利益输送,然后辞职“下海”,与利益接受者一起“灯红酒绿”,同流合污,便成了比较现实的选择。这类所谓“下海”乃是伪“下海”,本质上就是腐败。
“官员下海”的是与非
“官员下海”本是正常现象,也是好现象。它表明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官本位”等封建传统观念已有所动摇,人民的主体意识、权利意识和自由意识在觉醒,社会价值观趋于多元化,社会生活自主面在扩大、自由度在增强,有利于我国经济发展、政治改良、社会进步和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
而如上伪“下海”现象则是非正常现象和恶劣现象,国家应及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杜绝该类利益“先输送、后收割”现象的发生。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一般也都制定了严密的法律来杜绝该类现象的发生。例如,美国政府多次通过多种立法对高官“弃政从商”进行限制。早在1962年,美国就通过《联邦官员离职后生活法》,禁止联邦高级官员在离职后1年内代表任何公司或机构与其前受雇的政府部门进行联系或出面游说。如曾担任项目经理或项目承包官的联邦政府官员,离职1年后也不得到自己曾监管过的公司工作,特别是合同金额超过1千万美元的项目。2004年以来,我国政府针对干部“离职”问题相继出台了多种条规,规定干部離职后3年内,不得到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任职,不得从事或者代理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必要时,还要求对离职官员做离职审计。只是由于各种原因,这些规定在现实中并未得到较好的执行。相信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健全完善,该类伪“下海”者定会遭到应有的严惩。
(作者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责编/周素丽 美编/李祥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