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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阶段,社会矛盾日益凸显,加上一些人因为自身的原因,心理极度失衡,对社会产生了极大地不满情绪,造成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急剧上升。此类犯罪具有突发性、暴力性、残忍性等特性,给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带来了极大地威胁,给社会造成巨大恐慌,严重影响到社会生活的和谐与稳定。我们要通过分析此类案件产生的原因,探究如何在法律层面上遏制此类犯罪的发展。
关键词: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犯罪原因;防控
一、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概念及特点
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是指单个行为人为了达到发泄泄愤、报复社会、制造影响等目的,以极端的心理状态和行为方式,运用爆炸、砍杀、放火、枪杀、车撞等暴力手段,以社会或他人为侵害对象,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的犯罪。
第一,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基本上具有报复性。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往往因为个人私愤等原因,对社会产生极大不满情绪,有报复社会的性质在里面。
第二,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具有突发性、疯狂性。由于个人极端暴力实施者的心理一般都异于常人,在一定程度上是扭曲和变态的,他们情绪极不稳定,焦虑而敏感,以此很容易因为一句口角就能引发血案。
第三,此类犯罪在社会上影响广泛。由于网络的迅速发展,近年来发生的个人极端暴力案件都会引发社会的极大关注。这些案件都比较骇人听闻,并且都发生在我们的身边,与我们的生命安全息息相关,自然许多人很关注。
第四,此类案件作案手段极其残忍。根据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概念中我们可以看出,犯罪嫌疑人往往运用爆炸、砍杀、放火、枪杀、车撞等暴力手段进行违法犯罪,并且嫌疑人视生命于不顾,往往致人死亡重伤。
第五,此类犯罪社会危害性巨大。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几乎都发生在人员流动性比较大、人数众多的公共场所,犯罪分子利用极端暴力手段所产生的威力比较大,必然会导致大量无辜群众轻则伤害、重则死亡的严重后果。此类犯罪不仅会造成大量伤亡,而且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二、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产生的原因
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大多属于社会中的“失意群体”,他们的消极情绪长期积聚,导致心理上的重大问题,久而久之变成对社会的怨怼。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者的犯罪目的不是钱财,而是为宣泄某种情绪,因此,此类犯罪属于情绪型犯罪范畴。其犯罪行为主要有伤害、杀人、放火、爆炸等。由于犯罪嫌疑人的報复社会情绪十分强烈,此犯罪行为残忍,犯罪结果严重。如果犯罪嫌疑人为精神病人,他们实施犯罪的后果将更为严重。
(一)客观原因
1.缺乏社会支持
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行为人,多数不能从家庭、单位或者其他社会关系中获得相应支持。缺乏这项必要的环节,行为人在面对不能解决的问题时往往情绪激动、暴躁,无法像正常社会人那般融入陌生群体,缺乏适应日常的生活环境的能力。从理论上讲,他们的心理应激反应、精神紧张状态缓解功能和社会适应调节能力丧失或不健全,直接导致遏制犯罪的外部能力弱化。
纵观多起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案例,我们不难发现几乎所有的案件都缺乏相应的社会支持。为此,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做了一项研究,全国34起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件中没有一起案件的犯罪人完全具备合法稳定的职业、正常的家庭功能和社区或其他途径这3种社会支持。研究还得出,大约71%的案件中,犯罪人不具备上述任何一种社会支持。
2.媒体大肆渲染
正如前面所分析,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在社会影响广泛,新闻媒体是应当及时报道的。个别媒体在没有真凭实据的情况下,倾向于渲染犯罪嫌疑人的悲惨遭遇.这些报道也可能导致犯罪方法的扩散、犯罪欲望的传染。作为舆论导向的媒体,应该具有明确的立场,在面对此种恶劣事件,一定要坚决打击之,不能仅仅从关注度出发而不顾社会影响而哗众取宠。
(二)主观因素
1.行为人处于对自己的境地悲观、失望
大多数的犯罪嫌疑人没有固定的工作,处于社会的最底层,学历不高、能力不强,他们的境遇往往十分穷顿,对生活的信心不足,不知道如何改变自己的境况。
2.行为人性格上存在严重缺陷
有关机构对2000-2011年经媒体报道的34起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件分析发现,犯罪人多数存有心理障碍,具体表现为缺乏挫折应对的能力。当他们面对挫折时没有有效的处理方法,而且心胸较为狭隘,不能正视人生的挫折。
3.行为人的法律意识较淡薄
行为人大多数文化水平较低,没有接受过良好的教育,更别说较高的法律素养。他们不知道如何利用合法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不知道如何利用合理的行为来排解自己的愤怒。没有法律意识,不懂得法律的严肃性和尊严。
三、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防治
国家应该加大制定对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严惩力度,从法律层面上给予威慑和惩罚。
应建立特殊人员犯罪预防的监控体系,如对精神病人和非正常长期上访人员以及吸毒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等建立情报监督资料库,重点加以关注。对提供可靠情报信息的社会公众实行奖励制度,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打击犯罪是一个社会问题,不能仅仅依靠公检法部门,也需要向社会寻求其他方法。如犯罪嫌疑情报的搜集,需要全民动员;公安部门应建立快捷的举报方式,同时对举报的信息要反馈迅速、行动及时能够对嫌疑人或高危人群(比如具有攻击性的精神病人)实施监控,社会公众在这方面应与警方密切配合。
应着力解决收入分配不合理和利益冲突问题。最重要的是要完善我国社会保障的立法,对社会底层的人们给予更可靠的社会保障。政府要进一步完善收入分配体制、利益協调体制、表达和沟通机制,千方百计扩大就业。要把收入分配、利益协调和就业放在社会问题的高度去研究和加以解决。重视民生问题以及个人基本权益保障和社会边缘人的物质救济和精神帮助。
参考文献:
[1][美]史蒂文#拉布.美国犯罪预防的理论实践与评价[M].张国昭,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11-12.
[2]王小平.攻击行为精神分裂症患者MMPI对照研究[J].中国临床心理医学,1995,(4).
[3]林少菊.犯罪心理学[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147-149.
[4]刘道彩.弱势群体犯罪报道的误区[J].青年记者,2006,(4).
[5]谢斌.精神病患者危险行为预测研究现状[J].上海精神医学,1994,(4)
关键词: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犯罪原因;防控
一、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概念及特点
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是指单个行为人为了达到发泄泄愤、报复社会、制造影响等目的,以极端的心理状态和行为方式,运用爆炸、砍杀、放火、枪杀、车撞等暴力手段,以社会或他人为侵害对象,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的犯罪。
第一,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基本上具有报复性。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往往因为个人私愤等原因,对社会产生极大不满情绪,有报复社会的性质在里面。
第二,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具有突发性、疯狂性。由于个人极端暴力实施者的心理一般都异于常人,在一定程度上是扭曲和变态的,他们情绪极不稳定,焦虑而敏感,以此很容易因为一句口角就能引发血案。
第三,此类犯罪在社会上影响广泛。由于网络的迅速发展,近年来发生的个人极端暴力案件都会引发社会的极大关注。这些案件都比较骇人听闻,并且都发生在我们的身边,与我们的生命安全息息相关,自然许多人很关注。
第四,此类案件作案手段极其残忍。根据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概念中我们可以看出,犯罪嫌疑人往往运用爆炸、砍杀、放火、枪杀、车撞等暴力手段进行违法犯罪,并且嫌疑人视生命于不顾,往往致人死亡重伤。
第五,此类犯罪社会危害性巨大。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几乎都发生在人员流动性比较大、人数众多的公共场所,犯罪分子利用极端暴力手段所产生的威力比较大,必然会导致大量无辜群众轻则伤害、重则死亡的严重后果。此类犯罪不仅会造成大量伤亡,而且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二、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产生的原因
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大多属于社会中的“失意群体”,他们的消极情绪长期积聚,导致心理上的重大问题,久而久之变成对社会的怨怼。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者的犯罪目的不是钱财,而是为宣泄某种情绪,因此,此类犯罪属于情绪型犯罪范畴。其犯罪行为主要有伤害、杀人、放火、爆炸等。由于犯罪嫌疑人的報复社会情绪十分强烈,此犯罪行为残忍,犯罪结果严重。如果犯罪嫌疑人为精神病人,他们实施犯罪的后果将更为严重。
(一)客观原因
1.缺乏社会支持
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行为人,多数不能从家庭、单位或者其他社会关系中获得相应支持。缺乏这项必要的环节,行为人在面对不能解决的问题时往往情绪激动、暴躁,无法像正常社会人那般融入陌生群体,缺乏适应日常的生活环境的能力。从理论上讲,他们的心理应激反应、精神紧张状态缓解功能和社会适应调节能力丧失或不健全,直接导致遏制犯罪的外部能力弱化。
纵观多起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案例,我们不难发现几乎所有的案件都缺乏相应的社会支持。为此,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做了一项研究,全国34起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件中没有一起案件的犯罪人完全具备合法稳定的职业、正常的家庭功能和社区或其他途径这3种社会支持。研究还得出,大约71%的案件中,犯罪人不具备上述任何一种社会支持。
2.媒体大肆渲染
正如前面所分析,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在社会影响广泛,新闻媒体是应当及时报道的。个别媒体在没有真凭实据的情况下,倾向于渲染犯罪嫌疑人的悲惨遭遇.这些报道也可能导致犯罪方法的扩散、犯罪欲望的传染。作为舆论导向的媒体,应该具有明确的立场,在面对此种恶劣事件,一定要坚决打击之,不能仅仅从关注度出发而不顾社会影响而哗众取宠。
(二)主观因素
1.行为人处于对自己的境地悲观、失望
大多数的犯罪嫌疑人没有固定的工作,处于社会的最底层,学历不高、能力不强,他们的境遇往往十分穷顿,对生活的信心不足,不知道如何改变自己的境况。
2.行为人性格上存在严重缺陷
有关机构对2000-2011年经媒体报道的34起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件分析发现,犯罪人多数存有心理障碍,具体表现为缺乏挫折应对的能力。当他们面对挫折时没有有效的处理方法,而且心胸较为狭隘,不能正视人生的挫折。
3.行为人的法律意识较淡薄
行为人大多数文化水平较低,没有接受过良好的教育,更别说较高的法律素养。他们不知道如何利用合法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不知道如何利用合理的行为来排解自己的愤怒。没有法律意识,不懂得法律的严肃性和尊严。
三、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防治
国家应该加大制定对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严惩力度,从法律层面上给予威慑和惩罚。
应建立特殊人员犯罪预防的监控体系,如对精神病人和非正常长期上访人员以及吸毒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等建立情报监督资料库,重点加以关注。对提供可靠情报信息的社会公众实行奖励制度,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打击犯罪是一个社会问题,不能仅仅依靠公检法部门,也需要向社会寻求其他方法。如犯罪嫌疑情报的搜集,需要全民动员;公安部门应建立快捷的举报方式,同时对举报的信息要反馈迅速、行动及时能够对嫌疑人或高危人群(比如具有攻击性的精神病人)实施监控,社会公众在这方面应与警方密切配合。
应着力解决收入分配不合理和利益冲突问题。最重要的是要完善我国社会保障的立法,对社会底层的人们给予更可靠的社会保障。政府要进一步完善收入分配体制、利益協调体制、表达和沟通机制,千方百计扩大就业。要把收入分配、利益协调和就业放在社会问题的高度去研究和加以解决。重视民生问题以及个人基本权益保障和社会边缘人的物质救济和精神帮助。
参考文献:
[1][美]史蒂文#拉布.美国犯罪预防的理论实践与评价[M].张国昭,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11-12.
[2]王小平.攻击行为精神分裂症患者MMPI对照研究[J].中国临床心理医学,1995,(4).
[3]林少菊.犯罪心理学[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147-149.
[4]刘道彩.弱势群体犯罪报道的误区[J].青年记者,2006,(4).
[5]谢斌.精神病患者危险行为预测研究现状[J].上海精神医学,199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