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司法公正社会认同命题质疑的思考

来源 :检察风云·社会治理理论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yinjie340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司法工作不能自醉于司法自身内部的自我评价,必须重视民众的感受度,但恰恰在这个问题上有很多的争论。当代中国司法的改革,如何让民众参与到这个过程中,同样涉及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认同度应如何予以确认的问题。笔者认为习近平同志所指出的“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实际已提出讨论这个问题具有极强的现实价值。
  但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司法系统的运行充斥着普通非专业民众难以理解的法言法语和推断技术,专业的价值选择和论证,司法运作的系统与社会系统如何有效的沟通,形成共识以实现认同并非易事。而笔者在与实务界的访谈中,发现部分司法系统的工作人员对“司法公正社会认同”理念仍存有质疑。其中有两个代表性观点,其一,认为个案审判中总有一方输或赢,输的一方必然会给出负面评价,并在其生活圈子进行传播,因此受其影响,社会对司法公正的整体认同有时不会客观,不能成为评判其工作成效的依据;其二,认为司法审判只要是依法判决,形式正当即是公正的,不需要用社会认同来证明自己。
  无疑,在认识上这两个疑问不解决,我们的讨论就无法进行下去。先来分析第一种观点。第一种观点看似比较符合事实,但笔者认为其实具有武断性,主张这种观点者既对参加社会认同的主体缺乏了解,也对所运用的方法缺乏认识,只是从其工作的表面对事情进行一种简单猜想做判断。尽管有时的确存在有部分诉讼当事人因利益受损而扭曲对司法工作的评价,但社会认同并不能简化为当事人的认同,具体结果需要大数据来予以证明,而这个大数据中,案件当事人只是其中一个元素,广大的社会民众、社会行政系统、社会企业系统、社会非营利组织系统、社会新闻媒体系统、国家立法、监督系统、律师等法律共同体系统等,都是重要的元素,进入大数据的统计来做出评价。因此,以为社会对司法公正的整体认同有时不会客观,不能成为评判其工作成效的依据的观点实际隐含着的是单一性的思维,把某一个元素做了过分夸张的分析。进行司法公正认同的社会主体是多元的,同时评价方法也很重要,评价方法必须强调要具有科学性、专业性、综合性等,评价要对司法行为、司法过程等总体状况起到平衡作用。另外,司法公正的社会认同还有评价标准问题,评价的标准必须具有社会的高度认可性,而不是人云亦云,当然这个问题我们在后面要做深入分析。
  第二种观点实际提出对司法公正社会认同命题本身的质疑。但这有一个很重要的理论问题需要解决,即法院的司法审判权依靠国家法律取得合法授权的同时,是否其审判的正当性可以被认为不证自明。有人也许说,那当然不是,我们有司法自控系统,司法自控系统的专业性,可以在保证司法独立的基础上实现司法公正。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看到人们更多的仅根据从理论到理论的逻辑框架去构建一个对外隔绝的司法自控系统,以排斥一切外在因素对司法的影响,实现司法对自身的监督和制约。
  这种逻辑分析看似合理地捍卫了司法独立性,其实却掩盖了司法独立需要满足的一个基本前提,即法官裁判在合法性基础上的科学理性问题。而现实中,法院内部的监督机制有时也会存在不当运行,影响法官裁判在合法性基础上科学理性的实现。而法官作为自然人,有的可能专业修养或职业道德缺失,有的可能法律知识或逻辑能力存在不足,又加上市场经济发展所伴随的“物欲主义”影响,使有的法官在这个封闭系统运行中出现惰性、臆断、滥权等消极表现。法官裁判远非一定会保证司法公正,或审判的正当性可以不证自明。有句名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会滥用权力。绝对的权利会造成绝对的权力滥用。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司法公正不能通过司法自身予以证明,司法公正社会认同这个命题是真命题,而非假命题。
  我们可以对司法实践做具体分析证明上述观点。在实践中诉讼争论集中于案件的事实、法律的适用诸方面。案件事实的争论涉及的是案件证据的认定,这种争论在大陆法系存在认定是意见由法官一方确定,在有的地方就出现错判,影响司法公正。在英美法系国家,通过公众陪审团参加庭审并对事实进行认定,公众来自生活中的经验及其理性的辨析为认定事实筑起一道公正之门。而当法律事实已明确,法官在法律适用上,必须阐明根据,说明法理,以解释并回应公众的合理质疑,其论证做到合法有据、语言明确、推理清晰。如果法官只是一意孤行,缺少对公众意见的有效摄入和回应,缺乏科学而严谨的法律思维和推理,这种妄判的风险就很大。而作为代表公平与正义的法官职业要求法官遵守职业道德并忠实于肩上的国徽及心中的宪法。法官的这种义务来源于法官接受职务时的受托和承诺,并有义务接受民众对他的监督。总之,解决社会上的诉讼争论,客观上要求司法对体制外的各种意见进行收集、整合与回应,利用向所有人平等开放的机会,赋予每个公民一个可以挑战偏颇司法权力的机会,并通过这种特殊方式,确保法官做出理性裁判,最终实现司法公正。司法民意作为实现司法公正的客观性维度由此确立其意义,成为司法制度得以确保自身合法性的依据。
  由此看来,法律实践不能也无法避开社会认同。而已出现的如立法后评估、依法行政评估、法治评估等,也是将群众的满意度作为重要的评估工作之一。在法治的国家,无论立法、执法或司法,都必须要应对社会评判,社会大众是法律的服务对象,他们对法律实施有效性有着决定性的话语权。司法系统同样需要正视社会的认同,司法的权威性并非因为你是司法本身而自然而生,确立司法的权威性必须得到民众的支持和认可。[占云发:《司法因公众认同而权威》,http://old.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0712/26/280128.shtml,2015-02-08。] 可见,“司法公正的社会认同”不仅是一个真命题,而且是研究者应当着力深入思考的一个议题。
  但司法公正的社会认同体现着司法系统与社会系统的关系,从现有的研究状态来讲,由于过去人们主要只从司法系统进行思考,没有把二者有机相联系,现有的研究成果不多。其实,进一步要讨论何为司法公正社会认同的内涵,何为司法公正社会认同研究的价值,何为司法公正社会认同的标准及其何为司法公正社会认同的历史类型等。
  (李瑜青,华东理工大学法律社会学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社会学研究会副会长。)
  组稿:蒋晓伟
其他文献
在当下社会中,各行各业的企业都需要开展档案管理工作.档案管理工作是一项具有保密性的工作,同时也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可以有效的记录企业发生的各种事项.但是,在如今的档案管
我国社会长期以来始终被计划经济体制所影响,发展也比较缓慢,导致我国社会的时代性和局限性十分严重.在此形势下,党政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也不得不发生改变,需要工作人员不断
坚定不移地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要深刻领会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精神,进一步严明党的纪律,聚焦“四风”问题,坚定不移地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引向深
国家统计局在深入学习习近平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论述时撰文指出:统计部门要坚持改革创新方向,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推进改革创新.
本文对新常态下国有企业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的意义进行了阐述,并对国有企业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针对其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希望对我国国有企业党
人力资源是企业发展的重要环节,是企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随着企业管理不断深化,单纯依靠加强对员工的考核约束以提升人力资本质量、促进工作效率提升的动力愈发不足.目前中国
1931年12月中旬,中国国民党中央党部、南京国民政府突然分别发布通告,宣布即将到来的民国二十一年——1932年元旦,自国民党中央党部至下面各级党部以及全国政府机关不再像以往那样放假,一律照常办公。消息传出后,全国各地党政机关公务人员都很淡定,倒是一些商家对此颇有意见。上海、南京的九家洋行经过磋商后,联手发难……  洋商致函官府  民国时的元旦,按照官方推行的观念,乃是一年中最隆重的一个节假日了。
本文针对地勘单位在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了在管理方面进行变革的重要性和方法.同时对于管理变革的基本原则和联系进行了一定的阐述,希望通过分析能够对我们的地勘单位
周恩来虽不是建筑学家,但他很早便认识到,中国古代建筑中包含着丰富历史和文化信息,融合着许多古代建筑科学精华,是前人给我们留下的一份宝贵遗产。为了保护北京古建筑,周恩
人体在水中接触高速旋转的螺旋浆时 ,常会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 ,甚至死亡。而螺旋浆所致的损伤与锐器相似 ,能否准确地推断致伤物 ,对案件的定性意义非常重大。笔者现将一例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