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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企业法人,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形式,也是我国企业制度改革的重要发展模式。股东是公司的投资者,是公司资产的最终所有人,股东投资于公司的目的在于盈利。现代社会的公司运作管理模式是以资产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为基础的,这就使股东作为投资者日益远离公司的经营管理,使股东与公司相互之间会产生某种以利益为核心的博弈与猜忌。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是正确把握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维度,真正实现股东知情权,落实股东作为投资者和公司资产最终所有人所享有相关权利,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共赢,创造公司和谐的良性发展环境。
一、股东知情权的含义与产生
股东知情权是指股东对公司设立、运营以及解散过程中的相关信息有知悉并要求公司予以提供的权利。股东知情权主要是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而由法律强制规定设立的一种股东权利。在法律关系中,股东对公司享有一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股东对公司所享有的权利是多方面的,其中包括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知情权、表决权、股东的代表诉讼权等。股东与公司,二者之间既是利益的统一体,又是利益的矛盾体,为了保护股东的利益就必须赋予股东对公司运转情况知悉的权利。股东知情权是股东其它权利主张的前提和基础,没有知情权,股东的其它权利是无法实现的。股东所主张的知情权客体并不包括公司经营的所有情况,股东对公司经营中所发生的事情,事无巨细都要求知悉,不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运转,也不利于公司商业秘密的保护,股东有权知悉的应当是公司经营中所发生的事关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如果对股东的知情权不加限制,将有损于公司的正常发展,会使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模糊化。
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对股东知情权做出了相应规定,如《公司法》第32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第111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第17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以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公告财务会计报告。”《证券法》对上市公司的持续性信息的公开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如上市公司有义务公开公司的章程、公司的财务报告、公司相关人员等与股东权益相关的信息。以上这些法律规定都体现了对股东知情权的保护,但是在实践中对股东知情权的保护还很不理想,需要进一步加强与完善。
二、股东知情权的客体
原则上讲,一切有关公司经营的信息均应成为股东知情权的客体。但是不管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利害关系有多么密切,毕竟是两个不同的社会主体,存在着利益追求上的差异性,需要厘清二者之间的界限。对于公司经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并不是所有的都需要股东知悉,股东对公司知情权的主张只应当是属于公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对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信息,这些信息一般体现在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公司章程、财务会计报告、原始会计凭证、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的审计报告、监事会的检查报告等相关文件中。具体来讲,股东知情权的客体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的登记信息
公司登记对外具有公示作用,登记信息不仅要对社会公开,当然也应当对股东公开。目前在公司登记中,登记事项与实际状况不相符合是经常发生的事情。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一是在公司初始登记的时候,发起人有弄虚作假的现象存在,二是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当公司初始登记的事项发生变化时,公司没有及时进行变更,致使登记事项与实际不符。因此股东对公司登记信息实际状况知情权的主张是应当支持的。
公司设立时的登记信息包括:公司的经营范围、设立方式、注册资本、公司名称和住所、董事、经理、监事的人数、姓名、住所、任期、报酬及所持公司股份数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公告方法、公司解散事由、股东的权利与义务、股份总数及每股金额等,这些信息一般都是在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确规定的。公司设立登记事项一般与实际情况是相符合的,但有时容易出现不一致的情形,股东对公司设立登记事项实际情况知情权一般包括:股东的出资额是否到位?是否有隐名股东的存在?董事、经理、监事是否有不适宜担任相应职务的情形?董事、经理、监事的报酬等,这些都是关系到股东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股东理应知悉。公司登记事项的变更一般包括公司名称的变更、经营范围的变更、注册资本的增加、与其他公司或企业的合并或分离、公司的解散、公司住所的改变、公司负责人的变动等。公司的重要事项出现变化,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及时到登记机关变更登记,以使股东和社会公众及时了解。
(二)公司的经营信息。
公司成立之后,要依法进行经营,以维持整个公司的正常运转和生存。公司的经营行为有可能会导致公司最初的设立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对于这种变化股东有权利及时了解、知悉。
股东所要知悉的经营信息应当是公司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重大事件,这些重大事件根据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有的需要在股东大会上表决通过,股东可以当然的获得,如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董事的更换和报酬、监事的更换与报酬、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与弥补亏损方案、减少或增加注册资本等。这些事项虽然股东在股东大会表决的时候就会了解或知悉,但是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让股东尽早的有所了解,以便股东在股东大会召开的时候,能够充分行使自己的相关权利。对于法律或公司章程没有规定必须要经过股东大会表决才能通过的重大事项,公司应当在事情发生后,在第一时间及时地向股东进行通报,以保证股东的知情权。这些信息应当是对公司的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具体包括公司公开发行的股票或债务的时间、额度、种类、发行的对象;公司为他人提供较大数额的担保与被担保人的情况;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以上的;更换承担公司审计事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或监事会的决定被法院依法撤销;重大的诉讼事件;公司的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公司进入清算、破产状态等。
(三)公司的财务会计信息。
公司的财务信息是通过若干财务会计报表体现出来的,这些报表包括董事会向公司汇报的营业报告书、资产负债表、财务情况说明书、损益表、利润分配表等,股东可以通过对这些财务报表的查阅,知悉公司的整体状况。为了保证股东对财务会计信息的知情权,公司首先要保证财务会计信息记载的真实性,如果财务会计报表上记载的相关财务会计信息有虚假成分,股东即使对财务会计报表的查阅能够实现,也无法实现相关真实信息的知情权,股东对财务会计信息的知情权主张应当是实质意义上的权利,而不是形式意义上的权利,公司要保证股东权利的实际实现。
三、对股东知情权的限制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所固有的权利,但权利的行使不能任意化,要受到主客观方面的制约,对于股东知情权的限制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目的的限制
对股东知情权行使目的的限制是指股东在主张知情权的时候要符合目的正当性的要求。此种限制要求股东在向公司主张知情权的时候,应当向公司表明主张知情的目的或该信息对其合法权益可能产生的重大影响,公司在审查后,认为目的具有正当性,才能够满足其知情权的要求,否则可以拒绝其相应的权利请求。对股东知情权之所以要设立目的限制条件,就是要避免有的股东有可能会利用所知悉的相关重要信息做出对公司不利的事情,会影响到公司的正常发展和经营,有损于公司的形象或声誉。当然对股东知情权的目的限制范围不易过宽,应当仅限于公司在一定范围内控制的信息,如果是应当公开的信息,就不应存在限制问题。公司在对股东知情权进行目的限制审查时,要严格按照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不能将此规定当成限制股东知情权的挡箭牌。
(二)方式和次数的限制
股东知情权的行使需要对公司有关资料进行查阅时,其查阅的具体方式应当受到相应的限制,这里所说的限制严格来讲是指公司对股东查阅相关材料所作出的一些具体规定,从股东权利的角度来考虑应当是对其权利的一种限制。对于股东查阅公司的材料,公司应当在章程或是其他规定中做出详细规定,如可以抄录材料的范围、可以复制材料的范围、复制的方式、复制的份数等,这样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科学管理和股东权利更好地实现。股东如果要查阅公司比较重要的材料,如财务会计报表等,公司应当安排专门的房间以利于股东查阅,避免将个别股东的合法查阅变成在大庭广众之下的公开展示,同时公司应当派专人在场,以保证公司重要材料的安全性。另外公司的一些重要材料,对股东的查阅次数也应当有一定的限制,不能无限制的查阅,以免给公司增加不必要的工作。
(三)时间和地点的限制
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应当受到时间上的约束。因为对于公司来讲,某些涉及公司发展重要信息材料的保管期间具有时间上的限制,而不会永久的保存下去,如果某种材料股东在要求的时间内没有进行查阅,则知情权将无法实现。
股东行使知情权对公司的相应材料进行查询应当在公司指定的地点进行,不得带到指定地点之外。公司应当为股东查询材料提供便利条件,如提供专门的查询地点、配备专门人员,以方便股东权利的行使,否则将使股东的权利无法实现或会使公司的材料不当泄漏,对公司不利。
(四)商业秘密的限制
股东知情权所包含的客体有时会涉及能够为公司带来利益、并且不为公众知悉的商业秘密。一般来讲,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与公司的联系比较紧密,股东参与公司管理的可能性比较大,股东利用公司商业秘密损害公司的可能性比较小,因此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于公司信息的知悉会比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容易实现。股东知情权的价值在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其实际意义更多地体现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身上。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结构比较复杂,股东人数比较多,尤其对于上市公司更是如此,中小股东不仅人数众多、持股比例小,而且转换频繁较高,每个股东与公司的利益联系比较小,不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与公司之间联系的那样紧密。因此对于与社会成千上百股民利益密切相关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来讲,其商业秘密不应当为所有股东所知悉,对于股东知情权应当在商业秘密领域有所限制,否则公司将无秘密可言,公司的商业安全和经营利益将非常容易受到侵害。
四、股东知情权的实现
权利仅仅是一种利益主张,权利需要有实现的过程才能得到满足,才能由“应然的权利”变成“实然的权利”,股东知情权的实现有赖于股东积极的主张,实践中股东实现知情权的方式主要包括有以下几种。
(一)查阅
股东可以到公司直接查阅相关材料以获取信息,如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公司章程、财务会计报告、原始会计凭证、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的审计报告、监事会的检查报告等,这些材料所记载的信息可以直接反映公司的经营状况,具有很强的真实性。由于现代公司的经营治理结构比较复杂,公司的经营业务和财务信息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股东仅依靠自己的知识往往并不能真正了解公司的实际状况,甚至对专业性很强的公司账簿、审计凭证无法读懂,因此股东在查阅相关资料时可以聘请专业人士予以辅助,公司不得阻止。
对于公司信息股东也可以通过登记机关进行查询。公司登记的目的在于将公司的基本情况告知于社会公众,以便于公众了解公司,维护社会交易安全。股东作为公司的利害关系人,可通过主管登记机关查询公司已经向社会公开的设立、变更等相关信息。
(二)收集
股东是公司资产的所有者,公司既要对股东负责,同时也要对社会负责,因此公司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向股东和社会公布相关信息,以满足股东知情权和履行公司的社会义务。对于公司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股东通过收集就可以直接获得,不用再到公司或公司登记机关查询,这样有利于降低股东行使知情权的社会成本。公司为了树立良好形象、经常进行广告宣传,经常会通过公众媒体发布公司信息,对于这些信息股东也可以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很方便的获知。
(三)质询
股东对于一些无法获知或有疑问的信息,可以通过在股东大会上对董事、监事、经理等公司重要人员进行质询而获知,也可以在股东大会闭会期间向公司有关人员询问而获知。有关人员应当就股东要求的事项进行说明,不得以不合理的理由加以拒绝。股东通过行使质询权获知公司设立、经营中的有关事实及其详细情况,可以更全面地、真实地掌握公司的信息资源,实现知情权。
(四)调查
当股东对所要知悉的事项而无从获取,或经过质询也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并且有正当理由保持怀疑时,可以进行相应的调查活动以获取信息。股东所采取的调查手段应当是合法的,如果调查的手段违法,不但达不到获取信息的目的,而且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股东在调查过程中对自己无法完成的调查行为可以委托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士进行。如果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等重要人员有可能涉嫌违法、犯罪而封锁有关消息的,股东可以向有关机关举报,由相关机关利用职权介入调查,这样会更有利于股东知情权的实现。
(五)诉讼
诉讼是保证股东知情权实现最有力的手段,当股东依法要求公司提供相应信息而公司拒不提供或提供不合格,甚至虚假时,股东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强制公司提供有关信息,保护自己的知情权。但值得注意的是,股东因知情权的实现而提起诉讼应当是股东最后选择的途径和方式,因为此种方式一般适用于股东与公司之间的矛盾激化且无法协调的状态,况且此种权利实现方式的成本较大,股东在选择适用时应谨慎从事。
总之,无论从股东与公司的关系来讲,还是从公司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来讲,公司都应当及时地实现股东知情权,这是公司发展的要求,也是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
一、股东知情权的含义与产生
股东知情权是指股东对公司设立、运营以及解散过程中的相关信息有知悉并要求公司予以提供的权利。股东知情权主要是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而由法律强制规定设立的一种股东权利。在法律关系中,股东对公司享有一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股东对公司所享有的权利是多方面的,其中包括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知情权、表决权、股东的代表诉讼权等。股东与公司,二者之间既是利益的统一体,又是利益的矛盾体,为了保护股东的利益就必须赋予股东对公司运转情况知悉的权利。股东知情权是股东其它权利主张的前提和基础,没有知情权,股东的其它权利是无法实现的。股东所主张的知情权客体并不包括公司经营的所有情况,股东对公司经营中所发生的事情,事无巨细都要求知悉,不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运转,也不利于公司商业秘密的保护,股东有权知悉的应当是公司经营中所发生的事关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如果对股东的知情权不加限制,将有损于公司的正常发展,会使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模糊化。
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对股东知情权做出了相应规定,如《公司法》第32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第111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第17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以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公告财务会计报告。”《证券法》对上市公司的持续性信息的公开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如上市公司有义务公开公司的章程、公司的财务报告、公司相关人员等与股东权益相关的信息。以上这些法律规定都体现了对股东知情权的保护,但是在实践中对股东知情权的保护还很不理想,需要进一步加强与完善。
二、股东知情权的客体
原则上讲,一切有关公司经营的信息均应成为股东知情权的客体。但是不管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利害关系有多么密切,毕竟是两个不同的社会主体,存在着利益追求上的差异性,需要厘清二者之间的界限。对于公司经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并不是所有的都需要股东知悉,股东对公司知情权的主张只应当是属于公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对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信息,这些信息一般体现在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公司章程、财务会计报告、原始会计凭证、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的审计报告、监事会的检查报告等相关文件中。具体来讲,股东知情权的客体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的登记信息
公司登记对外具有公示作用,登记信息不仅要对社会公开,当然也应当对股东公开。目前在公司登记中,登记事项与实际状况不相符合是经常发生的事情。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一是在公司初始登记的时候,发起人有弄虚作假的现象存在,二是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当公司初始登记的事项发生变化时,公司没有及时进行变更,致使登记事项与实际不符。因此股东对公司登记信息实际状况知情权的主张是应当支持的。
公司设立时的登记信息包括:公司的经营范围、设立方式、注册资本、公司名称和住所、董事、经理、监事的人数、姓名、住所、任期、报酬及所持公司股份数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公告方法、公司解散事由、股东的权利与义务、股份总数及每股金额等,这些信息一般都是在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确规定的。公司设立登记事项一般与实际情况是相符合的,但有时容易出现不一致的情形,股东对公司设立登记事项实际情况知情权一般包括:股东的出资额是否到位?是否有隐名股东的存在?董事、经理、监事是否有不适宜担任相应职务的情形?董事、经理、监事的报酬等,这些都是关系到股东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股东理应知悉。公司登记事项的变更一般包括公司名称的变更、经营范围的变更、注册资本的增加、与其他公司或企业的合并或分离、公司的解散、公司住所的改变、公司负责人的变动等。公司的重要事项出现变化,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及时到登记机关变更登记,以使股东和社会公众及时了解。
(二)公司的经营信息。
公司成立之后,要依法进行经营,以维持整个公司的正常运转和生存。公司的经营行为有可能会导致公司最初的设立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对于这种变化股东有权利及时了解、知悉。
股东所要知悉的经营信息应当是公司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重大事件,这些重大事件根据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有的需要在股东大会上表决通过,股东可以当然的获得,如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董事的更换和报酬、监事的更换与报酬、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与弥补亏损方案、减少或增加注册资本等。这些事项虽然股东在股东大会表决的时候就会了解或知悉,但是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让股东尽早的有所了解,以便股东在股东大会召开的时候,能够充分行使自己的相关权利。对于法律或公司章程没有规定必须要经过股东大会表决才能通过的重大事项,公司应当在事情发生后,在第一时间及时地向股东进行通报,以保证股东的知情权。这些信息应当是对公司的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具体包括公司公开发行的股票或债务的时间、额度、种类、发行的对象;公司为他人提供较大数额的担保与被担保人的情况;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以上的;更换承担公司审计事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或监事会的决定被法院依法撤销;重大的诉讼事件;公司的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公司进入清算、破产状态等。
(三)公司的财务会计信息。
公司的财务信息是通过若干财务会计报表体现出来的,这些报表包括董事会向公司汇报的营业报告书、资产负债表、财务情况说明书、损益表、利润分配表等,股东可以通过对这些财务报表的查阅,知悉公司的整体状况。为了保证股东对财务会计信息的知情权,公司首先要保证财务会计信息记载的真实性,如果财务会计报表上记载的相关财务会计信息有虚假成分,股东即使对财务会计报表的查阅能够实现,也无法实现相关真实信息的知情权,股东对财务会计信息的知情权主张应当是实质意义上的权利,而不是形式意义上的权利,公司要保证股东权利的实际实现。
三、对股东知情权的限制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所固有的权利,但权利的行使不能任意化,要受到主客观方面的制约,对于股东知情权的限制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目的的限制
对股东知情权行使目的的限制是指股东在主张知情权的时候要符合目的正当性的要求。此种限制要求股东在向公司主张知情权的时候,应当向公司表明主张知情的目的或该信息对其合法权益可能产生的重大影响,公司在审查后,认为目的具有正当性,才能够满足其知情权的要求,否则可以拒绝其相应的权利请求。对股东知情权之所以要设立目的限制条件,就是要避免有的股东有可能会利用所知悉的相关重要信息做出对公司不利的事情,会影响到公司的正常发展和经营,有损于公司的形象或声誉。当然对股东知情权的目的限制范围不易过宽,应当仅限于公司在一定范围内控制的信息,如果是应当公开的信息,就不应存在限制问题。公司在对股东知情权进行目的限制审查时,要严格按照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不能将此规定当成限制股东知情权的挡箭牌。
(二)方式和次数的限制
股东知情权的行使需要对公司有关资料进行查阅时,其查阅的具体方式应当受到相应的限制,这里所说的限制严格来讲是指公司对股东查阅相关材料所作出的一些具体规定,从股东权利的角度来考虑应当是对其权利的一种限制。对于股东查阅公司的材料,公司应当在章程或是其他规定中做出详细规定,如可以抄录材料的范围、可以复制材料的范围、复制的方式、复制的份数等,这样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科学管理和股东权利更好地实现。股东如果要查阅公司比较重要的材料,如财务会计报表等,公司应当安排专门的房间以利于股东查阅,避免将个别股东的合法查阅变成在大庭广众之下的公开展示,同时公司应当派专人在场,以保证公司重要材料的安全性。另外公司的一些重要材料,对股东的查阅次数也应当有一定的限制,不能无限制的查阅,以免给公司增加不必要的工作。
(三)时间和地点的限制
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应当受到时间上的约束。因为对于公司来讲,某些涉及公司发展重要信息材料的保管期间具有时间上的限制,而不会永久的保存下去,如果某种材料股东在要求的时间内没有进行查阅,则知情权将无法实现。
股东行使知情权对公司的相应材料进行查询应当在公司指定的地点进行,不得带到指定地点之外。公司应当为股东查询材料提供便利条件,如提供专门的查询地点、配备专门人员,以方便股东权利的行使,否则将使股东的权利无法实现或会使公司的材料不当泄漏,对公司不利。
(四)商业秘密的限制
股东知情权所包含的客体有时会涉及能够为公司带来利益、并且不为公众知悉的商业秘密。一般来讲,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与公司的联系比较紧密,股东参与公司管理的可能性比较大,股东利用公司商业秘密损害公司的可能性比较小,因此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于公司信息的知悉会比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容易实现。股东知情权的价值在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其实际意义更多地体现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身上。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结构比较复杂,股东人数比较多,尤其对于上市公司更是如此,中小股东不仅人数众多、持股比例小,而且转换频繁较高,每个股东与公司的利益联系比较小,不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与公司之间联系的那样紧密。因此对于与社会成千上百股民利益密切相关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来讲,其商业秘密不应当为所有股东所知悉,对于股东知情权应当在商业秘密领域有所限制,否则公司将无秘密可言,公司的商业安全和经营利益将非常容易受到侵害。
四、股东知情权的实现
权利仅仅是一种利益主张,权利需要有实现的过程才能得到满足,才能由“应然的权利”变成“实然的权利”,股东知情权的实现有赖于股东积极的主张,实践中股东实现知情权的方式主要包括有以下几种。
(一)查阅
股东可以到公司直接查阅相关材料以获取信息,如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公司章程、财务会计报告、原始会计凭证、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的审计报告、监事会的检查报告等,这些材料所记载的信息可以直接反映公司的经营状况,具有很强的真实性。由于现代公司的经营治理结构比较复杂,公司的经营业务和财务信息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股东仅依靠自己的知识往往并不能真正了解公司的实际状况,甚至对专业性很强的公司账簿、审计凭证无法读懂,因此股东在查阅相关资料时可以聘请专业人士予以辅助,公司不得阻止。
对于公司信息股东也可以通过登记机关进行查询。公司登记的目的在于将公司的基本情况告知于社会公众,以便于公众了解公司,维护社会交易安全。股东作为公司的利害关系人,可通过主管登记机关查询公司已经向社会公开的设立、变更等相关信息。
(二)收集
股东是公司资产的所有者,公司既要对股东负责,同时也要对社会负责,因此公司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向股东和社会公布相关信息,以满足股东知情权和履行公司的社会义务。对于公司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股东通过收集就可以直接获得,不用再到公司或公司登记机关查询,这样有利于降低股东行使知情权的社会成本。公司为了树立良好形象、经常进行广告宣传,经常会通过公众媒体发布公司信息,对于这些信息股东也可以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很方便的获知。
(三)质询
股东对于一些无法获知或有疑问的信息,可以通过在股东大会上对董事、监事、经理等公司重要人员进行质询而获知,也可以在股东大会闭会期间向公司有关人员询问而获知。有关人员应当就股东要求的事项进行说明,不得以不合理的理由加以拒绝。股东通过行使质询权获知公司设立、经营中的有关事实及其详细情况,可以更全面地、真实地掌握公司的信息资源,实现知情权。
(四)调查
当股东对所要知悉的事项而无从获取,或经过质询也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并且有正当理由保持怀疑时,可以进行相应的调查活动以获取信息。股东所采取的调查手段应当是合法的,如果调查的手段违法,不但达不到获取信息的目的,而且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股东在调查过程中对自己无法完成的调查行为可以委托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士进行。如果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等重要人员有可能涉嫌违法、犯罪而封锁有关消息的,股东可以向有关机关举报,由相关机关利用职权介入调查,这样会更有利于股东知情权的实现。
(五)诉讼
诉讼是保证股东知情权实现最有力的手段,当股东依法要求公司提供相应信息而公司拒不提供或提供不合格,甚至虚假时,股东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强制公司提供有关信息,保护自己的知情权。但值得注意的是,股东因知情权的实现而提起诉讼应当是股东最后选择的途径和方式,因为此种方式一般适用于股东与公司之间的矛盾激化且无法协调的状态,况且此种权利实现方式的成本较大,股东在选择适用时应谨慎从事。
总之,无论从股东与公司的关系来讲,还是从公司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来讲,公司都应当及时地实现股东知情权,这是公司发展的要求,也是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