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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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互联网已经成为我们生活的一部分。而在利益的驱使下网络犯罪也日趋严重,给社会造成了不小的损失。 其危害并不亚于传统的犯罪形式,当前针对网络犯罪亟需采取积极有效的监管措施、完善网络立法、打击网络犯罪,本文将从刑法上探讨对网络犯罪的规制问题。
  关键词 网络犯罪 刑法规制 完善建议
  一、网络犯罪的一般理解
  一般认为网络犯罪分为两类:一类是将网络作为犯罪对象,是指针对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另一类是将网络作为犯罪工具,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此处网络犯罪是在犯罪学领域内的界定,刑法学意义上的网络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利用其编程、加密、解码技术或工具、软件指令、产品加密技术及法律规定上的漏洞;或利用其居于网络提供者的特定地位或其他方法,在网络上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以致违反特定刑法的行为。
  与传统的犯罪相比网络犯罪具有以下独特的特征:
  1、犯罪主体的多样性。随着计算机技术发展和网络普及,各种职业、各种年龄、各种身份的人都可能实施网络犯罪,这是由网络较差的可控性决定的。
  2、犯罪主体的低龄化。据统计,网络犯罪人多数都在35岁以下,甚至有很多是青少年。由于青少年正处在生长发育和世界观、人生观形成阶段,敏感好奇、喜欢模仿、容易受外界不良因素影响,以至走上犯罪道路。
  3、网络犯罪对信息的侵害性,这是网络犯罪的本质特征。
  4、犯罪成本低、传播迅速、波及范围广。网络犯罪是典刑的计算机犯罪。网络色情传播犯罪、网络侮辱、诽谤与恐吓犯罪以及网络诈骗犯罪,则是以计算机网络形成的虚拟空间作为犯罪工具、犯罪场所的犯罪。黑客只需要一台计算机、一条电话线、一个调制解调器就能够实施犯罪行为。
  5、巨大的社会危害性。网络的普及程度越高,网络犯罪的危害也就越大,而且网络犯罪的危害性远非一般传统犯罪所能比拟。
  二、我国现行的网络犯罪刑法规制及不足分析
  当前我国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主要包括有:
  (一)《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以及第二百八十六条,增设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二)《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许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三)2000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列出了21种关于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行为。
  (四)在《刑法修正案(七)》中设定了两个网络犯罪的新罪名,包括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以及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通过对以上规定条文的分析可得出我国目前法律对网络犯罪的规制有以下不足之处:
  (一)网络犯罪的客体不够全面
  我国现行的刑法关于网络犯罪所侵犯到的客体并不明确。网络犯罪行为各种各样,某一具体行为侵犯到的确切客体需视当时的实际情况而定,若要对网络犯罪行为制订一个准确的界定存在着很多的难度。然而我国刑法并未将网络资源价值及虚拟财产等纳为网络犯罪行为所侵犯到的客体,表明网络犯罪的客体不够全面。
  (二)网络犯罪的立法存在漏洞
  《刑法修正案(七)》新增立的“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以及非法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这三个罪名并未对其范围进行明确的界定,使其存在交叉。除此之外,刑法并未将国家机密、国防建设和科学技术等方面纳入到新设定的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非法获取计算机数据罪的保护对象中,然而这些“非法侵入、非法控制与非法获取”的行为,都需要法律更为全面的保护。更重要的是,刑法在规制网络犯罪行为的刑罚种类上仍存在着较大的缺漏,且并未对单位网络犯罪、网络过失罪等有关网络犯罪的罪名做出明确的规定。
  三、网络犯罪刑法规制的完善
  根据我国目前刑法在对网络犯罪的规制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不足之处,主要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完善建议:
  1、扩大刑法对网络犯罪的保护对象
  参照《网络犯罪公约》的立法规定,将利用网络非法获取其他网络用户储存的信息、非法截取网络传输的资料等违法行为加以刑法规制。扩大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对象范围,将涉及国计民生、重大公共利益的医疗、金融等计算机信息系统纳入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保护范围。
  2、增设单位为网络犯罪的主体
  由于单位网络犯罪的客观存在且出现高发态势,加之单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甚于自然人犯罪,应当在我国刑法中明确对单位网络犯罪的规制。可以借鉴国外立法例,在对网络犯罪的立法中增加单位犯罪,例如法国刑事立法和《网络犯罪公约》都明确规定法人可以成为计算机犯罪的主体。
  3、增加网络犯罪的刑罚种类
  现行的法律法规对网络犯罪的处罚较为简单,起不到有效制止这类犯罪行为的作用。依据网络犯罪的犯罪分子对其犯罪手段的迷恋性,对他们判处相应的资格刑是遏制网络犯罪行为最为有效的方法之一。世界各国关于网络犯罪的立法不仅规定了对网络犯罪分子处以自由刑,还对其辅处以资格刑及罚金刑。而我国现行刑法第285,286条关于对网络犯罪行为的处罚未规定罚金刑和资格刑,这是刑法对网络犯罪规制的一大缺陷。
  4、网络犯罪治理的对策建议
  虽然我国的网络立法已经取得了些成绩,但与网络立法先进的国家相比,我国网络立法还有许多空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治理网络犯罪:(1)加强技术与管理方面的预防。(2)制定一部完善的计算机网络法,建立配套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对网络法的实施进行细化,确保可操作性。(3)加强执法办案人员网络司法水平。(4)强化国际间的司法合作,严厉打击网络犯罪。
  参考文献:
  [1]皮勇.网络犯罪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5.
  [2]许秀中. 网络与网络犯罪[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3.
  作者简介: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2012 级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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