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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30日,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了《浙江省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将于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现行《浙江省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是于1997年制定实施的,并于2001年、2004年和2009年先后进行三次修改,对保障台湾同胞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台湾同胞在我省投资,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常态和浙台经贸合作的深化,台湾同胞投资的形式、领域和需求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现行条例的部分规定已难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同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运用法治方式巩固和深化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完善涉台法律法规。201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法作了修改。为进一步促进我省与台湾地区经济社会融合发展,并为台湾同胞来我省投资、工作和生活提供更好的服务和更多便利,省人大常委会适时修订了现行条例。
再投资视同台湾同胞投资
再投资,是指台湾同胞已经在大陆投资设立的企业作为投资者在我省进行再投资。根据现行条例规定,再投资不被认定为台湾同胞投资,也无法同等享受相关服务和待遇。但从实践看,随着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发展壮大,不少台湾同胞投资者都有再投资的意愿。将台湾同胞再投资视同台湾同胞投资,有利于促进台湾同胞在我省扩大投资。
为调动台湾同胞在我省投资积极性,促进浙台两地融合发展,修订后的条例明确规定,将台湾同胞再投资视同台湾同胞投资,同时,为增强操作性,进一步明确将再投资认定为台湾同胞投资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授权了省台湾事务主管部门会同省商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具体认定办法。
加大对台胞投资的扶持力度
1993年至今,我省已有国家和省批准设立的浙台经贸合作区、海峡两岸青年创业基地等各类浙江对台经贸合作平台29家。这些浙台经济合作园区,对于吸引台湾同胞投资,促进海峡两岸经济协作,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调研中一些地方反映,不少台湾同胞投资项目在实践中因无法取得相应生产经营场所、土地等,无法在台湾同胞投资园区落地,致使一些浙台经济合作园区名不副实,也与设立园区的目的相悖。为解决这一问题,修改后的条例规定,国家和省批准设立的各类浙台经济合作园区,应当有一定比例的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土地用于台湾同胞投资项目。
另外,为更好地吸引台湾同胞到我省投资,修订后的条例规定了“双靠”制度,即台湾同胞可以享受本省扶持民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发展的有关待遇。同时,进一步明确台湾同胞投资导向,鼓励台湾同胞投资者投向现代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养老产业和我省确定的“八大万亿”产业。鼓励台湾高层次人才来我省投资创业,并按照规定给予相应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
政府部门当好“店小二”
进一步明晰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强化政府服务职能,当好“店小二”,是改善台湾同胞投资环境的重要保证。为此,修订后的条例在现行条例基础上作了进一步规定,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台湾同胞投资权益保障机制;台湾事务主管部门会同商务、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建立台湾同胞投资信息共享机制,为台湾同胞投资者提供信息和政策咨询等服务;台湾同胞投资企业集中的地方,政府人力资源信息网站上设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招聘信息专栏,并鼓励组织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专场招聘会;台湾事务主管部门可以通过聘请法律顾问、设立公职律师等,加强台湾同胞投资的法律宣传与咨询、投诉受理和纠纷解决等工作。
向台湾青年伸出“橄榄枝”
青年是民族的未來、两岸的未来。当前,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热潮涌动下,越来越多台湾青年跨海而来,怀揣梦想打拼创业。为吸引台湾青年来我省投资创业、成就事业,修订后的条例作了专门规定。一是,鼓励和支持本省企业、事业单位和各类大学生实训基地为台湾学生提供实习实训机会,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提供便利。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台湾青年创业就业提供政策解读、创业就业项目推荐、培训教育等服务,并可以为台湾青年提供创业项目扶持、融资支持、生产经营场地或者租金补贴。三是,本省设立的科技企业孵化机构、青年创业基地等平台,应当为台湾青年创业提供创业辅导、研究开发与管理咨询等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台湾青年创业项目提供孵化场地、融资等支持。四是,本省设立的青年创业类基金可以为台湾青年在本省创业提供咨询服务、项目评估和资金支持。
让台湾同胞在浙安居乐业
促进台湾同胞来浙投资创业就业,切实融入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解决其生活方面的后顾之忧至关重要。修订后的条例进一步强化对台湾同胞来我省创业就业的生活保障。一是,进一步明确台湾同胞投资者和随行家属,以及在本省合法就业的台湾同胞和随行家属,在购买或者租赁住房、住宿、医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旅游、交通、通讯等方面,按照规定享受所在地居民同等待遇。二是,台湾同胞投资者和在本省合法就业的台湾同胞的子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入所在地幼儿园、中小学就读,与所在地学生享有同等待遇。三是,在台湾地区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四是,台湾同胞投资者和在本省合法就业的台湾同胞,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享受有关待遇。
现行《浙江省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是于1997年制定实施的,并于2001年、2004年和2009年先后进行三次修改,对保障台湾同胞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台湾同胞在我省投资,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常态和浙台经贸合作的深化,台湾同胞投资的形式、领域和需求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现行条例的部分规定已难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同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运用法治方式巩固和深化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完善涉台法律法规。201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法作了修改。为进一步促进我省与台湾地区经济社会融合发展,并为台湾同胞来我省投资、工作和生活提供更好的服务和更多便利,省人大常委会适时修订了现行条例。
再投资视同台湾同胞投资
再投资,是指台湾同胞已经在大陆投资设立的企业作为投资者在我省进行再投资。根据现行条例规定,再投资不被认定为台湾同胞投资,也无法同等享受相关服务和待遇。但从实践看,随着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发展壮大,不少台湾同胞投资者都有再投资的意愿。将台湾同胞再投资视同台湾同胞投资,有利于促进台湾同胞在我省扩大投资。
为调动台湾同胞在我省投资积极性,促进浙台两地融合发展,修订后的条例明确规定,将台湾同胞再投资视同台湾同胞投资,同时,为增强操作性,进一步明确将再投资认定为台湾同胞投资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授权了省台湾事务主管部门会同省商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具体认定办法。
加大对台胞投资的扶持力度
1993年至今,我省已有国家和省批准设立的浙台经贸合作区、海峡两岸青年创业基地等各类浙江对台经贸合作平台29家。这些浙台经济合作园区,对于吸引台湾同胞投资,促进海峡两岸经济协作,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调研中一些地方反映,不少台湾同胞投资项目在实践中因无法取得相应生产经营场所、土地等,无法在台湾同胞投资园区落地,致使一些浙台经济合作园区名不副实,也与设立园区的目的相悖。为解决这一问题,修改后的条例规定,国家和省批准设立的各类浙台经济合作园区,应当有一定比例的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土地用于台湾同胞投资项目。
另外,为更好地吸引台湾同胞到我省投资,修订后的条例规定了“双靠”制度,即台湾同胞可以享受本省扶持民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发展的有关待遇。同时,进一步明确台湾同胞投资导向,鼓励台湾同胞投资者投向现代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养老产业和我省确定的“八大万亿”产业。鼓励台湾高层次人才来我省投资创业,并按照规定给予相应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
政府部门当好“店小二”
进一步明晰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强化政府服务职能,当好“店小二”,是改善台湾同胞投资环境的重要保证。为此,修订后的条例在现行条例基础上作了进一步规定,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台湾同胞投资权益保障机制;台湾事务主管部门会同商务、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建立台湾同胞投资信息共享机制,为台湾同胞投资者提供信息和政策咨询等服务;台湾同胞投资企业集中的地方,政府人力资源信息网站上设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招聘信息专栏,并鼓励组织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专场招聘会;台湾事务主管部门可以通过聘请法律顾问、设立公职律师等,加强台湾同胞投资的法律宣传与咨询、投诉受理和纠纷解决等工作。
向台湾青年伸出“橄榄枝”
青年是民族的未來、两岸的未来。当前,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热潮涌动下,越来越多台湾青年跨海而来,怀揣梦想打拼创业。为吸引台湾青年来我省投资创业、成就事业,修订后的条例作了专门规定。一是,鼓励和支持本省企业、事业单位和各类大学生实训基地为台湾学生提供实习实训机会,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提供便利。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台湾青年创业就业提供政策解读、创业就业项目推荐、培训教育等服务,并可以为台湾青年提供创业项目扶持、融资支持、生产经营场地或者租金补贴。三是,本省设立的科技企业孵化机构、青年创业基地等平台,应当为台湾青年创业提供创业辅导、研究开发与管理咨询等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台湾青年创业项目提供孵化场地、融资等支持。四是,本省设立的青年创业类基金可以为台湾青年在本省创业提供咨询服务、项目评估和资金支持。
让台湾同胞在浙安居乐业
促进台湾同胞来浙投资创业就业,切实融入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解决其生活方面的后顾之忧至关重要。修订后的条例进一步强化对台湾同胞来我省创业就业的生活保障。一是,进一步明确台湾同胞投资者和随行家属,以及在本省合法就业的台湾同胞和随行家属,在购买或者租赁住房、住宿、医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旅游、交通、通讯等方面,按照规定享受所在地居民同等待遇。二是,台湾同胞投资者和在本省合法就业的台湾同胞的子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入所在地幼儿园、中小学就读,与所在地学生享有同等待遇。三是,在台湾地区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四是,台湾同胞投资者和在本省合法就业的台湾同胞,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享受有关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