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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性歧视不仅造就制度性弱者,而且对自然性、生理性弱者的形成也具有"潜移默化"的作用。制度性歧视的表面合法性、隐蔽性、长期性和广泛性、顽固性的特点更使其成为弱者权利保护的重要障碍之一。消除制度性歧视总体上要依赖于社会整体的发展,但弱者自身话语力量的增强与保障、正式制度创设者和实施者的主动作为,以及制度本身的自我纠错发展机制的建立,对于消除制度性歧视、实现弱者权利发展具有更为现实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