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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票费本身就既不合理也不公平。这样一份所谓“退票新规矩”,非但不能让我们看到任何的优惠,反而愈加让我们看清了一张垄断经营所造就的蛮横无理且又霸气十足的面孔。
春运将至,当无数人还沉浸在思乡返家的情绪之中的时候,铁老大仿佛又再一次听到了叮当作响的钱币撞击之声。从满怀信心地预计客流高峰,到雷打不动的春运涨价,一切似乎都在铁老大的运筹帷幄之中。唯一略有不同的是,退票费的规矩稍微做了一些修改。
铁道部新闻发言人王勇平2005年12月26日说,从2006年1月1日起,铁路部门对退票费进行修改,将目前实行的按应退票价计算(每10元核收退票费2元,不足10元按10元计算),改为按每张车票面额计算,收费标准为20%(四舍五入到元)。他举例说,一张票价52元的火车票,现在的退票费为12元,而新规定执行后,将是10元。
按照王勇平所举的例子,52元车票的退票费就能节省下2元,这似乎是一个不小的优惠。不过,如果仔细算一下就会发现,在“四舍五入”的规矩面前,只有当车票价格尾数小于2.5的时候,退票费才会少收2元;在2.5至7.5的区间内,只能少收1元;而当尾数大于7.5之后,退票费根本丝毫没变。也就是说,不论乘客购买了多少钱的车票,在所谓“退票新规矩”面前,将注定只能得到最多不超过2元的“优惠”。
然而就是为了这区区不到2元钱的“优惠”,铁老大就迫不及待地“昭告天下”,似乎是做出了多么惊天动地的一件壮举。王勇平解释说,修改后的退票费规定,比原规定更为合理、更为公平。既然有所谓“更为合理、更为公平”之说,言下之意,原有的退票费规定已经是颇为合理和公平的了,事实果然如此吗?
乘客退票的原因有很多,其中既有乘客自身的原因,也有因为售票员的原因致使乘客买错车票的,“误售误购”的现象并不少见,但是只要乘客退票,无论责任在谁,都要由乘客自己来承担责任,这公平吗?即使如铁路部门所说,乘客购买车票就等于和铁路部门之间签订了合同,违约就要承担相应责任。那么,诸如火车晚点之类的违约行为,铁路部门又承担了多少赔偿责任呢?
更何况,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违约金的收取一般按照造成被违约方损失数额计算,如果是事先双方约定的话,最高也仅为合约金额的20%。铁路部门规定,提前48小时退票要被扣除20%的退票费,其实在这么长的一段时间之内,铁路部门完全有可能不慌不忙地将车票再次售出,那么铁老大的损失到底能有多少?又凭什么不分青红皂白一律对退票者处以20%违约金这样的“极刑”?
可以看出,退票费的本身就既不合理也不公平。也正因为此,2004年“3.15”前夕,北京市消协披露的经常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十大经营者不诚信行为”中,垄断经营、霸王条款赫然在列,典型案例就是铁路强行收取20%的退票手续费。消协认为,铁路部门这样依靠自身垄断地位的优势制定不公平合同条款,增加消费者责任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据悉,2004年1月7日至15日,广州站便接受退票6.17万张,退票款520万元;去年春节前几天,北京站每天售票额达1000万元,退票款就有50万元。垄断经营所催生的霸王条款,给铁老大带来了源源不断的丰厚利润,在铁老大眼里,难道这些就是其“合理”而且“公平”的所得?
针对铁老大的诸多霸王条款,消协炮轰不断,消费者也是愤怒连连,然而在根深蒂固的垄断经营者面前,所有这一切都显得那么徒劳。与往年略有不同的是,在重申了霸王条款的“游戏规则”之余,铁老大今年还饶有兴致地与我们玩起了“数字游戏”,而其赖以自夸的竟然只是区区不到2元钱的蝇头小利。此情此景,只能让人叹服:撼山易,撼铁老大难!这样一份所谓“退票新规矩”,非但不能让我们看到任何的优惠,反而是愈加让我们看清了一张垄断经营所造就的蛮横无理且又霸气十足的面孔。
春运将至,当无数人还沉浸在思乡返家的情绪之中的时候,铁老大仿佛又再一次听到了叮当作响的钱币撞击之声。从满怀信心地预计客流高峰,到雷打不动的春运涨价,一切似乎都在铁老大的运筹帷幄之中。唯一略有不同的是,退票费的规矩稍微做了一些修改。
铁道部新闻发言人王勇平2005年12月26日说,从2006年1月1日起,铁路部门对退票费进行修改,将目前实行的按应退票价计算(每10元核收退票费2元,不足10元按10元计算),改为按每张车票面额计算,收费标准为20%(四舍五入到元)。他举例说,一张票价52元的火车票,现在的退票费为12元,而新规定执行后,将是10元。
按照王勇平所举的例子,52元车票的退票费就能节省下2元,这似乎是一个不小的优惠。不过,如果仔细算一下就会发现,在“四舍五入”的规矩面前,只有当车票价格尾数小于2.5的时候,退票费才会少收2元;在2.5至7.5的区间内,只能少收1元;而当尾数大于7.5之后,退票费根本丝毫没变。也就是说,不论乘客购买了多少钱的车票,在所谓“退票新规矩”面前,将注定只能得到最多不超过2元的“优惠”。
然而就是为了这区区不到2元钱的“优惠”,铁老大就迫不及待地“昭告天下”,似乎是做出了多么惊天动地的一件壮举。王勇平解释说,修改后的退票费规定,比原规定更为合理、更为公平。既然有所谓“更为合理、更为公平”之说,言下之意,原有的退票费规定已经是颇为合理和公平的了,事实果然如此吗?
乘客退票的原因有很多,其中既有乘客自身的原因,也有因为售票员的原因致使乘客买错车票的,“误售误购”的现象并不少见,但是只要乘客退票,无论责任在谁,都要由乘客自己来承担责任,这公平吗?即使如铁路部门所说,乘客购买车票就等于和铁路部门之间签订了合同,违约就要承担相应责任。那么,诸如火车晚点之类的违约行为,铁路部门又承担了多少赔偿责任呢?
更何况,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违约金的收取一般按照造成被违约方损失数额计算,如果是事先双方约定的话,最高也仅为合约金额的20%。铁路部门规定,提前48小时退票要被扣除20%的退票费,其实在这么长的一段时间之内,铁路部门完全有可能不慌不忙地将车票再次售出,那么铁老大的损失到底能有多少?又凭什么不分青红皂白一律对退票者处以20%违约金这样的“极刑”?
可以看出,退票费的本身就既不合理也不公平。也正因为此,2004年“3.15”前夕,北京市消协披露的经常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十大经营者不诚信行为”中,垄断经营、霸王条款赫然在列,典型案例就是铁路强行收取20%的退票手续费。消协认为,铁路部门这样依靠自身垄断地位的优势制定不公平合同条款,增加消费者责任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据悉,2004年1月7日至15日,广州站便接受退票6.17万张,退票款520万元;去年春节前几天,北京站每天售票额达1000万元,退票款就有50万元。垄断经营所催生的霸王条款,给铁老大带来了源源不断的丰厚利润,在铁老大眼里,难道这些就是其“合理”而且“公平”的所得?
针对铁老大的诸多霸王条款,消协炮轰不断,消费者也是愤怒连连,然而在根深蒂固的垄断经营者面前,所有这一切都显得那么徒劳。与往年略有不同的是,在重申了霸王条款的“游戏规则”之余,铁老大今年还饶有兴致地与我们玩起了“数字游戏”,而其赖以自夸的竟然只是区区不到2元钱的蝇头小利。此情此景,只能让人叹服:撼山易,撼铁老大难!这样一份所谓“退票新规矩”,非但不能让我们看到任何的优惠,反而是愈加让我们看清了一张垄断经营所造就的蛮横无理且又霸气十足的面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