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台湾地区的继承法规定于台湾地区现行民法的第5编“继承编”,开始实施于1935年,并于1985年做了修正,是一部内容比较完备的现代型法律。它与当今世界继承立法的基本原则保持了一致,同时也保有了自己的特色制度,如关于法定继承人的种类、继承的范围、无人继承财产的归属、代笔遗嘱只得等。但由于条款有限,其不免有所缺漏,主要体现在指定应继份、转继承、应继份归扣、指定继承人、遗赠制度等,有待在将来的民法典修正中加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