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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产权转让”或“产权交易”的形式最早出现于1984年.近几年,随着上市公司之间股权收购现象的出现,兼并、收购有了进一步的发展.而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并购是以“企业兼并形式出现的”.购并应是企业的自主行为,而非行政干预.购并双方应考虑以下问题以利于企业的发展,进而实现企业的最终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