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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从法经济学角度分析,债权与物权的划分应坚持相对合理主义,其划分的边界取决于两种制度调整过程中的交易成本。交易成本影响并制约着债权与物权的调整范围,也影响并制约着债权物权化与物权债权化的程度。
[关键词]债权;物权;法经济学;相对合理主义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1)27-0163-02
1 问题的提出
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获得长足发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现代法律体系框架基本建立。在民商法领域,自确立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以物权法和债权法为核心的财产法制度在确立、巩固和完善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地位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促进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健康快速发展。市场经济条件下,物权制度的发展完善对债权制度的发展完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私有财产与公有财产一体保护确立后,将极大地促进资源的流转,而如何在资源流转中加强对资源的保护,提高资源流转的效率,债权制度将发挥重要作用。那债权将在市场配置资源中发挥怎样的作用、我国现行的债权制度在促进市场发挥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中还存在什么问题等,都需要进一步理清,使债权制度能够发挥更大的效用。这是本文研究的目的之所在。
2 债权制度相关研究文献综述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作为一种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民法上的债,源自罗马法。《法学总论》中解释,“债是法律关系,基于这种关系,我们受到约束而必须依照我们国家的法律给付某物的义务。”大陆法国家沿用了罗马法这一概念。对债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债的概念。②债的法律特征。③债的要素。④债的发生原因。⑤债的种类。笔者通过查阅知网中文全文数据库,从初步统计的结果发现,对债权制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两个领域,一是对物权与债权的划分合理性进行争鸣,二是研究债权物权化和物权债权化。下面,笔者主要从这两个方面进行文献综述。
2.1 关于物权与债权的划分问题
物权与债权的划分问题,有肯定说和否定说的区分。肯定说的学者从债权物权区分的构成要素入手,认为债权物权区分说是指将债权物权相区分,并将之作为权利的主要分类的理论,这一区分理论是德国民法体系的最主要特征之一,是受康德学说的影响。康德在《法的形而上学导论》一书中,受卢梭的“人民公意”学说的影响,将效力的绝对性与相对性因素引入到对物权和对人权的区分之中,奠定了物权债权区分说的基本理论形态。后来,在萨维尼、邓恩伯格、贝克尔、温德夏特、鲁道夫•索姆的努力下,使债权与物权的划分在学理上得以成立,并最终被德国的民法典所吸收,使这一理论最终形成。金可可在另一篇文章中专门介绍了萨维尼对物权债权区分说的理论贡献,萨维尼基于对私法体系的重新认识,直接将债权与物权进行对比研究,指出债权与物权在客体和相对人这两个方面的区别,并以物权行为作为从债权向物权转化的桥梁,将物权行为作为彻底区分债权与物权的内在支撑,使债权物权区分说自始即与物权行为理论紧密结合,其学说对潘德克吞法学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2.2 关于物权债权化问题和债权物权化问题
物权债权化和债权物权化是针对债权、物权二元划分不周延问题提出的解决办法。债权物权化理论认为,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债权不仅可以作为商品交换的手段而存在,其本身也可以成为商品交换的对象,在特定情况下,债权可以被赋予物权的效力。在债权物权化中,债权证券化也是一个发展方向。债权证券化是为了确保债权易于流通而将债权做成证券,使得证券比一般的动产更具有流通性。有学者认为,债权物权化,将一种请求权变成一种支配权,省去了权利转让中的交易成本,实现了权利的自由转让,即债权较之物权更有利于财产转让,而财产转让的成功率与效率成正比。债权的物权化使债权人相对人的特定性导入了具有对世的绝对性因素,一种有利于物权转让的有效率的物权制度创新。债权物权化与物权债权化的趋势,是物权与债权融合的表现,也是对绝对的物权债权区分说的一种超越。笔者认为,在目前的现实条件下,区分物权和债权二元划分法仍是主流,大陆法系其他国家的立法证明了这一点。但必须认识到,物权和债权的划分不是绝对的,不能绝对地夸大两者的区别,物权和债权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同时,也不能夸大两者的联系,甚至认为两者已经融为一体。
3 对债权制度变迁的法经济学解释
从现有文献看,债权制度变迁中出现的重要问题有两个,一是与物权制度的关系问题,二是债权物权化问题。经过分析,可以发现,这两个问题实际上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本文运用法经济学的分析方法,进一步探讨债权与物权的关系问题。物权分动产和不动产,其设定方式为法定方式,这起着宣示的作用,这一制度可以从静态上保护财产权。财产静态安全是动态安全的前提和基础。而在社会对物有很强依赖性的今天,首先需要从法律上设定物权,确定物的归属。也只有设定了物的归属,交易才能继续进行。因此,笔者认为,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区分物权和债权,是符合经济学“成本—收益”分析范式的。
根据同样的分析范式,可以对物权债权化和债权物权化的程度和范围进行分析。在物权保护的收益小于债权保护的收益,且物权保护的成本大于债权保护的成本时,根据制度演进规律,此时,物权有债权化的趋势。在债权保护的收益小于物权保护的收益,且债权保护的成本大于物权保护的成本时,会出现债权物权化的态势。侵害债权理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性等物权化,即可证明。
根据法经济学分析范式(法经济学分析范式实际上就是经济学分析范式),笔者提出债权与物权划分相对合理主义,即债权与物权的划分不是绝对的,是相对的,并且,其划分在一定的历史时期,一定的历史阶段是相对合理的。在特定的历史阶段和历史时期,如果没有出现重大的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经济现象,也就不会出现大的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物权和债权会保持相对稳定,適当划分物权和债权,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促进资源优化配置。但当出现重大的经济社会现象,或者出现重大技术创新时,应及时对物权和债权调整的对象进行调整,使物权和债权更好的保护交易安全,更好地促进物的流转。
在物权和债权划分相对合理主义原则下,物权与债权调整的方法不变,但调整范围随着社会经济现象的变化而适当变化。调整的边界是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这是笔者对债权制度变迁的基本认识,也是本文的基本结论。
4 结 论
从笔者的分析看,本文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一是债权制度的变迁是经济理性的结果,物权与债权二元权利体系划分仅是形式上的表现。二是债权与物权的调整边界取决于交易成本。三是物权与债权的划分是相对合理的,但不是绝对的。
参考文献:
[1]陈华彬.物权与债权二元权利体系的形成以及物权与债权的区分[J].河北法学,2004(9).
[2]金可可.私法体系中的债权物权区分说[J].中国社会科学,2006(2).
[3]金可可.债权物权区分说的构成要素[J].法学研究,2005(1).
[4]李庆海.论债权物权化趋势[J].当代法学,2005(4).
[关键词]债权;物权;法经济学;相对合理主义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1)27-0163-02
1 问题的提出
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获得长足发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现代法律体系框架基本建立。在民商法领域,自确立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以物权法和债权法为核心的财产法制度在确立、巩固和完善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地位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促进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健康快速发展。市场经济条件下,物权制度的发展完善对债权制度的发展完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私有财产与公有财产一体保护确立后,将极大地促进资源的流转,而如何在资源流转中加强对资源的保护,提高资源流转的效率,债权制度将发挥重要作用。那债权将在市场配置资源中发挥怎样的作用、我国现行的债权制度在促进市场发挥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中还存在什么问题等,都需要进一步理清,使债权制度能够发挥更大的效用。这是本文研究的目的之所在。
2 债权制度相关研究文献综述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作为一种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民法上的债,源自罗马法。《法学总论》中解释,“债是法律关系,基于这种关系,我们受到约束而必须依照我们国家的法律给付某物的义务。”大陆法国家沿用了罗马法这一概念。对债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债的概念。②债的法律特征。③债的要素。④债的发生原因。⑤债的种类。笔者通过查阅知网中文全文数据库,从初步统计的结果发现,对债权制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两个领域,一是对物权与债权的划分合理性进行争鸣,二是研究债权物权化和物权债权化。下面,笔者主要从这两个方面进行文献综述。
2.1 关于物权与债权的划分问题
物权与债权的划分问题,有肯定说和否定说的区分。肯定说的学者从债权物权区分的构成要素入手,认为债权物权区分说是指将债权物权相区分,并将之作为权利的主要分类的理论,这一区分理论是德国民法体系的最主要特征之一,是受康德学说的影响。康德在《法的形而上学导论》一书中,受卢梭的“人民公意”学说的影响,将效力的绝对性与相对性因素引入到对物权和对人权的区分之中,奠定了物权债权区分说的基本理论形态。后来,在萨维尼、邓恩伯格、贝克尔、温德夏特、鲁道夫•索姆的努力下,使债权与物权的划分在学理上得以成立,并最终被德国的民法典所吸收,使这一理论最终形成。金可可在另一篇文章中专门介绍了萨维尼对物权债权区分说的理论贡献,萨维尼基于对私法体系的重新认识,直接将债权与物权进行对比研究,指出债权与物权在客体和相对人这两个方面的区别,并以物权行为作为从债权向物权转化的桥梁,将物权行为作为彻底区分债权与物权的内在支撑,使债权物权区分说自始即与物权行为理论紧密结合,其学说对潘德克吞法学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2.2 关于物权债权化问题和债权物权化问题
物权债权化和债权物权化是针对债权、物权二元划分不周延问题提出的解决办法。债权物权化理论认为,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债权不仅可以作为商品交换的手段而存在,其本身也可以成为商品交换的对象,在特定情况下,债权可以被赋予物权的效力。在债权物权化中,债权证券化也是一个发展方向。债权证券化是为了确保债权易于流通而将债权做成证券,使得证券比一般的动产更具有流通性。有学者认为,债权物权化,将一种请求权变成一种支配权,省去了权利转让中的交易成本,实现了权利的自由转让,即债权较之物权更有利于财产转让,而财产转让的成功率与效率成正比。债权的物权化使债权人相对人的特定性导入了具有对世的绝对性因素,一种有利于物权转让的有效率的物权制度创新。债权物权化与物权债权化的趋势,是物权与债权融合的表现,也是对绝对的物权债权区分说的一种超越。笔者认为,在目前的现实条件下,区分物权和债权二元划分法仍是主流,大陆法系其他国家的立法证明了这一点。但必须认识到,物权和债权的划分不是绝对的,不能绝对地夸大两者的区别,物权和债权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同时,也不能夸大两者的联系,甚至认为两者已经融为一体。
3 对债权制度变迁的法经济学解释
从现有文献看,债权制度变迁中出现的重要问题有两个,一是与物权制度的关系问题,二是债权物权化问题。经过分析,可以发现,这两个问题实际上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本文运用法经济学的分析方法,进一步探讨债权与物权的关系问题。物权分动产和不动产,其设定方式为法定方式,这起着宣示的作用,这一制度可以从静态上保护财产权。财产静态安全是动态安全的前提和基础。而在社会对物有很强依赖性的今天,首先需要从法律上设定物权,确定物的归属。也只有设定了物的归属,交易才能继续进行。因此,笔者认为,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区分物权和债权,是符合经济学“成本—收益”分析范式的。
根据同样的分析范式,可以对物权债权化和债权物权化的程度和范围进行分析。在物权保护的收益小于债权保护的收益,且物权保护的成本大于债权保护的成本时,根据制度演进规律,此时,物权有债权化的趋势。在债权保护的收益小于物权保护的收益,且债权保护的成本大于物权保护的成本时,会出现债权物权化的态势。侵害债权理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性等物权化,即可证明。
根据法经济学分析范式(法经济学分析范式实际上就是经济学分析范式),笔者提出债权与物权划分相对合理主义,即债权与物权的划分不是绝对的,是相对的,并且,其划分在一定的历史时期,一定的历史阶段是相对合理的。在特定的历史阶段和历史时期,如果没有出现重大的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经济现象,也就不会出现大的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物权和债权会保持相对稳定,適当划分物权和债权,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促进资源优化配置。但当出现重大的经济社会现象,或者出现重大技术创新时,应及时对物权和债权调整的对象进行调整,使物权和债权更好的保护交易安全,更好地促进物的流转。
在物权和债权划分相对合理主义原则下,物权与债权调整的方法不变,但调整范围随着社会经济现象的变化而适当变化。调整的边界是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这是笔者对债权制度变迁的基本认识,也是本文的基本结论。
4 结 论
从笔者的分析看,本文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一是债权制度的变迁是经济理性的结果,物权与债权二元权利体系划分仅是形式上的表现。二是债权与物权的调整边界取决于交易成本。三是物权与债权的划分是相对合理的,但不是绝对的。
参考文献:
[1]陈华彬.物权与债权二元权利体系的形成以及物权与债权的区分[J].河北法学,2004(9).
[2]金可可.私法体系中的债权物权区分说[J].中国社会科学,2006(2).
[3]金可可.债权物权区分说的构成要素[J].法学研究,2005(1).
[4]李庆海.论债权物权化趋势[J].当代法学,20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