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器设备评估如何关注法律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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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和《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都指出,评估师应当对机器设备的权属相关资料进行必要的查验。作者根据共评估工作实践,提出了机器设备评估关注法律权属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查验:一要查验机器设备购置时的付款凭证、购置合同和购置发票;二要查验所评估机器设备于评估基准日是否还在企业固定资产账上。本文所提观点是否正确,欢迎业内同行参与时论。我们更希望业内应避免随意删减必需的评估操作程序,从而降低执业风险,同时维护行业的公信力。
  《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会协[2003]18号)第四条指出:“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并予以恰当披露。”第九条指出:“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对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提供的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和资料来源进行必要的查验,并对查验情况予以披露,……。”
  《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财企[2004]20号)第二十四条指出:“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并在评估报告中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及其证明资料来源予以必要说明。”
  《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中评协[2007]189号)第十九条指出:“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关注机器设备的权属,要求委托方或者相关当事方对机器设备的权属做出承诺。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对机器设备的权属相关资料进行必要的查验。”
  上述三项准则都提到要关注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并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进行必要的查验或说明。房地产、汽车评估可依据相关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及《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等权属证书,而机器设备无相应的权属证书,如何关注其法律权属,又如何进行必要的查验呢?
  笔者学习了上述《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等准则,结合工作的实践,在所在的评估机构提出 机器设备评估对法律权属的关注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查验:一要查验机器设备购置时的付款凭证、购置合同和购置发票;二要查验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机器设备是否还在企业固定资产账上。
  但在与业内同行交流时,有的评估人员误认为只要委托方(或产权持有者)出具了评估对象机器设备的权属承诺函,就不需要对机器设备的法律权属进行查验了。我们在工作中按本评估机构的规定,向委托方索要相关资料时,也有一些委托方不能理解。但是通过这几年机器设备评估的工作实践,我们觉得我们这样做还是有必要的。
  
  一、查验机器设备购置时的付款凭证,购置合同和购置发票
  
  1 查验购置发票的必要性
  几年前,有一家企业要委托我们对该公司的一批价值数百万元的机器设备进行评估。但该企业只能提供该批机器设备的外文发票且没有进口设备的海关报关单。当时,福建省沿海地区走私活动比较猖獗,我们怀疑这批机器设备是走私的。该企业没有否认我们的怀疑,其就是希望通过我们评估机构的评估达到将走私机器设备合法化的目的,我们拒绝了该项业务。后来该企业因走私这批机器设备受到了查处。因为我们在执业时坚持有关程序标准,避免了被查处的风险。如果该批机器设备被海关部门没收,或海关部门对该批机器设备补征关税并进行罚款,那么其价值也不是当时能评估得出的价值。看来,发票是否合法不仅关系其法律权属,还将对其评估价值产生重大影响。
  还可以举一个例子。2004年,笔者参与全国资产评估行业自律检查时,曾经看到一份以机器设备作为投资的资产评估报告。评估对象只有 台机器设备,评估价值大约两干多万元,作为权属依据的是20多张普通发票。而有能力生产一台价值两千多万元机器设备的生产厂家不应开具普通发票(一般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且也不应该是20多张发票。很大的可能是委托方从市场上购置了假发票,而当时市场上假发票面额比较低,所以才开了20多张发票。如果根据这 机器设备的评估报告出具成立新公司的验资报告,这家新公司将来如果出了问题,签字的注册资产评估师能说没有责任吗?
  现在市面上假发票较多,一般我们是很难判断发票真假的。我们仅凭发票作为机器设备的法律权属,是可能会上当的。此时我们除了将查验发票作为判断机器设备权属的重要依据之外,还应查验机器设备的付款凭证和购置合同。
  
  2 查验付款凭证和购置合同的必要性
  需要查验机器设备付款凭证和购置合同的例子很多,以下分别进行说明。
  如属于融资租赁的机器设备,如不去查验相应的融资租赁合同,就不会发现该机器设备融资租赁的性质,评估也就会得出错误的结果。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定,融资租赁,是指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其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对融资租赁的机器设备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企业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并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但是,一些委托方向评估机构提供的机器设备清查明细表中并没有将融资租赁设备单列。这时评估人员如果不去查验相应的融资租赁合同,评估结论将是错误的。
  笔者最近还遇到这样项评估业务。评估的是一家私有企业的企业价值。但检查了该企业的有关合同后,发现企业的大部分机器设备是租用某国有企业的。租赁合同中明确规定租期16年,按年支付租金,租赁期满,租赁的设备还需与租赁厂房一起归还给出租方。但是委托评估的私有企业在提交的厂房及机器设备的清查明细表上,却是按出租方账面上厂房及机器设备的账面原值与净值进行填写的。如果没有查验这一租赁合同,而是按委托方填报的账面数值进行计算。则会大大地虚增这一企业的资产价值。此外,在市场中,一些机器设备根据供需状况,有时可能是供不应求,有时也可能是供过于求。当机器设备供过于求时,购置人可能只需支付少量购置款项甚至不需付款,出售人就可能会先允许购置人使用该机器设备,甚至可能会先开具发票。如果没有查验付款凭证和购置合同,就无法了解机器设备的真实价值,因为这时机器设备的权属是不完整的。
  
  二、查验评估基准日机器设备是否还在企业固定资产账上
  
  有一次笔者对一家企业一批机器设备进行评估目的为抵押贷款的价值评估。经查验后发现委托评估的机器设备中有相当一部分已经作为该企业拟成立的一家新企业的投资。由于新成立的企业就设在该企业的厂区内,如果我们进行现场勘查,这些机器设备也是都能看得到的。如果我们只查验委托评估的机器设备的购置发票,付款凭证和购置合同,也都不会发现问题。但由于我们对所委托评估的机器设备是否还在委托方的固定资产账上进行了查验,才发现了问题。
  《物权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 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也就是说,当机器设备虽然转让了,但可以约定仍然由出让人占有一段时间,这时评估对象机器设备的权属实际上已经转移了。如果我们不谨慎执业,机器设备评估中的风险随时可能发生。
  
  三、委托方出具了权属承诺函,评估机构是否需要对机器设备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必要的查验
  
  《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第七条指出:”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勤勉尽责,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编写的《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释义》中对该条文的释义中指出:“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可以使用敷衍的手段,规避应尽的努力”。“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要求相关当事人提供保证书或承诺函等文件。但是注册资产评估师必须保持必要的执业谨慎,不可以丧失其独立性。评估师不可以利用上述方式规避勤勉尽责义务。”这一条文解释也明确了在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出具了权属承诺函的情况下,注册资产评估师并不能因此而规避勤勉尽责的义务,仍然要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进行必要的查验。
  评估人员不需要对机器设备的法律权属提供保证,但并不意味着不要对所评估机器设备的权属进行必要的查验。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编写的《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释义》中对该条文的释义中指出:“ 种观点认为评估师仅对评估结果的合理性承担责任,不应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承担责任,因此无需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甚至有的评估师认为只要委托方等当事人提供了权属资料,即使可能存在问题,也不影响评估师承接评估业务。这种观点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认识,过度强调保护自身利益,而忽视了公众利益,也忽视了社会公众对资产评估这种专业服务独立、公正性的期望,这种期望恰恰是资产评估行业能够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存在的根本原因。同时这种认识是十分片面和危险的,在一定程度上会纵容甚至促使一些不法经济行为的发生。”’影响资产价值的因素很多,但总体可以归纳为物理因素、法律因素和经济因素,任何资产的评估无非都是对这三大类价值影响因素进行的综合分析。因此在明确双方责任的基础上,评估师应当认识到由于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对评估结论具有重要影响,评估师应当予以关注和恰当披露。这是评估师应尽的义务,既是维护公共利益的要求,也是专业操作上的必经程序。”
  《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第九条指出 要求评估人员“不应超越执业范围明示或暗示承担验证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的责任。“笔者认为,对所评估机器设备购置时的付款凭证、购置合同和购置发票以及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机器设备是否还在企业固定资产账上进行必要的查验,并不是对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提供的上述法律权属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提供保证或承担责任。如果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提供的上述法律权属资料不真实,但由于评估人员在评估报告中对查验情况予以了相关的披露,则不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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