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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法院为执行生效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有关规定,于4月19日,在浙江嵊泗马迹山港对被执行人商船三井株式会社的船舶“BAOSTEELEMOTION”轮实施扣押。被执行人商船三井株式会社于2014年4月2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法院《限期履行通知书》的要求,全面履行了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全部义务,包括船舶租金及孳息、船舶营运损失及孳息、船舶损失及孳息;同时就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其他费用提供了充分可靠并可供执行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