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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是否可以根据基础条约中的最惠国待遇条款主张援引第三方条约中的争端解决条款是近年来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中产生的新问题。各仲裁庭对该问题的认识虽不统一,但基本上都不否认措辞宽泛的最惠国待遇条款可以应用于争端解决事项的可能性。问题的关键在于应该在什么程度上限制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于争端解决事项。总的来说,措辞含糊的最惠国待遇条款的适用不应凌驾于投资条约缔约方通过谈判达成的明确表示其意图的争端解决条款之上,不能创造出本不存在的东道国提交仲裁的同意,亦不能用于规避基础条约中规定提交仲裁的实质性前置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