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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确认了公司发起成立合作社的法律地位后,我国公司领办型农民专业合作社迅速发展起来,但在实际发展中出现了公司一股独大控制合作社、流转土地致使公司与农户关系表面化、公司为追求利润最大侵占农户利益等异化现象。本文通过理论分析和实地调研认为其原因主要有:农户承担风险能力弱且合作意识不强、公司与农户的异质性及政府外部监督不足等。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关对策建议。
【关键词】公司领办型 合作社 异化现象 异质性
一、引言
近年来,由于中央和地方政府的重视,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呈现出快速发展的态势,其中以农业龙头企业为主体发起成立的,即公司领办型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尤为迅速。特别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首次赋予公司作为发起人领办合作社的合法性之后,合作社的领办主体不断由政府向公司变迁。然而,就公司领办型合作社的发展实践来看,由于缺乏体制机制的内在约束和强有力的外部监督,不少公司领办型合作社或多或少地出现了超越合作社基本原则,甚至违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相关规定的情况,学界将之定义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异化现象。本文试图通过对四川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较好的龙泉驿区的实地调研,从理论和实证两个层面对公司领办型合作社的异化现象及其原因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二、异化现象
1.进行土地流转,公司与农户关系表面化
理论界对于公司领办型合作社中公司与农户的关系有三种定义:刘凤芹(2008)认为公司与农户的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对立的买卖关系,它们之间存在根本的利益冲突;徐旭初(2005)认为公司与农户共同投资创办合作社,其实质是建立一种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苑鹏(2008)认为公司领办的合作社有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公司与农户关系也在不断演化。而实际上,公司在发起成立合作社之时就通过村集体统一对入社农户的承包地进行了流转,同时承诺每年支付一定的租金,这种租金可以是每年固定的金额,也可以是按照当年粮食价格折算,随行就市。此外,合作社还雇佣失地农户在合作社进行劳作,入社农户每年就可以获得土地租金和劳务报酬两笔无风险收入。在这种合作社内,公司与农户之间的合作关系就被表面化了,它没有形成一种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本质上仍然是一种对立的交易关系和雇佣关系。
2.公司实际控制合作社,农户处于依附地位
“民管、民办、民受益”是合作社的基本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进一步从制度设计上对这一基本原则进行了强化,“一人一票”的决策机制以及理事会、社员代表大会、监事会三者的相互监督和制约,从一定程度上提升了普通社员的博弈地位,打破之前农户与公司的非均衡博弈地位,从制度上保障了普通社员的权利。但就现实情况来看,制度设计上的平等地位往往并不存在,由于公司通常是稀缺资源的提供者,因而成为合作社的实际控制者,理事会成员大多也同时是公司人员,“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的情况普遍存在,社员代表大会和监事会形同虚设,无法对理事会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农户在合作社中常常处于依附地位。
3.公司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侵占农户利益
张晓山(2009)认为,农业龙头企业成为合作社的成员,实质上是将农业产业化的“龙头企业(公司)+合作社+农户”的外部关系内部化到合作社内部,把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和矛盾内化于合作社中。由于成员之间的异质性,公司与农户进行着激烈的博弈,同时公司拥有更强的博弈实力和更优的博弈地位,更容易形成以自身为主体的利益分配关系。在整体利益不变的情况下,公司与农户的关系是一种“零和博弈”,公司所得必为农户所失(王军,2009)。因此,公司侵占农户利益的情况成为必然,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合作社不保证农户产品的收购。解决农产品销路不仅是农户入社的首要目标,同时也应该是合作社对农户承担的首要责任。但在调研中82.2%的农户表示在通常情况下合作社能够按照购销合同收购社员农产品,但在市场行情不好时毁约问题严重,合作社拒绝收购农户产品,调研中有75%的合作社有过拒收农户产品的情况。可见现实中绝大多数普通农户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
第二,二次返利方式各异,形式化严重。对社员按惠顾额进行二次返利是合作社的基本原则,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按惠顾额返利不得低于合作社可分配盈余的60%,实际上,大多数合作社对农户的二次返利并不是按惠顾额严格计算来的,而是多以赠送节日礼品和优惠农资等方式完成,形式化严重。
三、原因分析
公司领办型合作社出现的以上偏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异化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制度设计与实际操作之间的差距。而对于出现这些异化现象的原因,我们应该从整体上对公司、农民以及作为外部监督者的政府来进行分析。
1.农户承担风险能力弱,合作意识不强
合作社作为社員之间“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平台,要求社员在合作的基础上共同承担风险,分享收益。而作为风险厌恶群体的普通农户更希望将自己的土地流转给公司,同时也将风险转移给了公司。而他们则可以到合作社或者城市里打工,这样他们就可以获得土地租金和劳务报酬两笔无风险收入。但是,他们的社员资格在土地流转之后就已经表面化了,由于没有了与合作社的惠顾关系,普通农户在合作社中被边缘化,无法参与合作社经营管理。此外,普通农户的合作意识的强弱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农户与公司的博弈地位,但由于农户的合作意识普遍不强,很难通过集体行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而通常选择沉默。在公司的强势地位面前,普通农户大都选择依附,公司因而很自然地掌握合作社实际控制权。
2.成员之间存在异质性,公司追求利润最大化
理论界有一种观点认为,尽管农户与龙头企业(公司)之间在业务上存在供求关系,但从交易的本质来看,他们都是以合作社服务的利用者和使用者而不是投资者的身份来加入合作社,他们的目标一致(张晓山,2009)。实际上,由于公司与普通农户之间严重的异质性,公司作为投资者所有企业,它们的最终目标是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因而它们与农户的根本利益是不一致的。所以,公司向合作社持续投入稀缺性资源,是为了尽可能将蛋糕做大,以期获得更多的收益。但在公司与农户整体利益不变的情况下,即公司与农户陷入零和博弈的局面时,就会出现公司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而挤占农户利益的行为。 3.《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相关规定难以执行,政府监督不足
政府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承担着协调合作社成员之间利益关系的责任,在公司领办型合作社中,为了不使公司的积极性受到抑制,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于公司领办合作社的条件及成立之后的经营管理等相关规定都较为宽泛。因此,许多非合作社性质的龙头企业都可以堂而皇之地挂起合作社的牌子,以套取政府优惠政策和扶持资金。而政府对这些合作社的资质、实际运营状况等监督往往缺位。此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于保护农户利益的强制性规定难以得到有效执行,还没有普通农户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成功维权的案例。
四、结论及政策建议
本文通过对公司领办型农民专业合作社异化现象及其成因的分析发现:由于农户自身合作意识不强及风险厌恶特征、公司与农户之间的异质性及政府的外部监督缺失,使得公司领办型合作社这种模式具有不稳定性,在未来发展中面临着异化的风险,从而造成普通农户的利益受损。因此,我们从保护普通农户利益和不挫伤公司投资合作社积极性的角度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1.提高农户合作意识
近年来,合作社虽然发展很快,但合作理念并未真正深入人心。政府应在加大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同时,对已入社农户的合作意识进行培训,使他们真正了解合作社的基本原则及入社的真正意义,懂得通过集体行动来维护自身权益。
2.加强政府外部监督
针对政府外部监督缺位的情况,政府应该及时调整政策着力点,对于申请领办合作社的公司,工商管理部门应对其领办资格和目的进行甄别,防止那些工商企业借合作社之名套取优惠政策。其次,对于政府扶持资金发放后的用途、效果,政府应当及时跟进,发现违规的从重处罚。
参考文献
[1]郭晓鸣,廖祖君.公司领办型合作社的形成机理和制度特征——以四川省邛崃市金利猪业合作社为例[J].中国农村观察,2010,(05).
[2]刘凤芹.利益共享还是狼羊关系[J].国学网(http://economy.guoxue.com),2008 .
[3]徐旭初.中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制度分析 [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 .
[4]苑鹏.对公司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探析——以北京圣泽林梨专业合作社为例[J].管理世界,2008,(07).
[5]张晓山.大户和龙头企业领办的合作社是当前中国合作社发展的现实选择[J].中国合作经济,2009,(10).
[6]王军.公司领办的合作社中公司与农户的关系研究[J].经济管理,2009,(08).
[7]应瑞瑶.合作社的异化与异化的合作社——兼论中国农业合作社的定位[J].江海学刊,2002,(06).
【关键词】公司领办型 合作社 异化现象 异质性
一、引言
近年来,由于中央和地方政府的重视,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呈现出快速发展的态势,其中以农业龙头企业为主体发起成立的,即公司领办型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尤为迅速。特别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首次赋予公司作为发起人领办合作社的合法性之后,合作社的领办主体不断由政府向公司变迁。然而,就公司领办型合作社的发展实践来看,由于缺乏体制机制的内在约束和强有力的外部监督,不少公司领办型合作社或多或少地出现了超越合作社基本原则,甚至违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相关规定的情况,学界将之定义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异化现象。本文试图通过对四川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较好的龙泉驿区的实地调研,从理论和实证两个层面对公司领办型合作社的异化现象及其原因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二、异化现象
1.进行土地流转,公司与农户关系表面化
理论界对于公司领办型合作社中公司与农户的关系有三种定义:刘凤芹(2008)认为公司与农户的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对立的买卖关系,它们之间存在根本的利益冲突;徐旭初(2005)认为公司与农户共同投资创办合作社,其实质是建立一种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苑鹏(2008)认为公司领办的合作社有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公司与农户关系也在不断演化。而实际上,公司在发起成立合作社之时就通过村集体统一对入社农户的承包地进行了流转,同时承诺每年支付一定的租金,这种租金可以是每年固定的金额,也可以是按照当年粮食价格折算,随行就市。此外,合作社还雇佣失地农户在合作社进行劳作,入社农户每年就可以获得土地租金和劳务报酬两笔无风险收入。在这种合作社内,公司与农户之间的合作关系就被表面化了,它没有形成一种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本质上仍然是一种对立的交易关系和雇佣关系。
2.公司实际控制合作社,农户处于依附地位
“民管、民办、民受益”是合作社的基本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进一步从制度设计上对这一基本原则进行了强化,“一人一票”的决策机制以及理事会、社员代表大会、监事会三者的相互监督和制约,从一定程度上提升了普通社员的博弈地位,打破之前农户与公司的非均衡博弈地位,从制度上保障了普通社员的权利。但就现实情况来看,制度设计上的平等地位往往并不存在,由于公司通常是稀缺资源的提供者,因而成为合作社的实际控制者,理事会成员大多也同时是公司人员,“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的情况普遍存在,社员代表大会和监事会形同虚设,无法对理事会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农户在合作社中常常处于依附地位。
3.公司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侵占农户利益
张晓山(2009)认为,农业龙头企业成为合作社的成员,实质上是将农业产业化的“龙头企业(公司)+合作社+农户”的外部关系内部化到合作社内部,把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和矛盾内化于合作社中。由于成员之间的异质性,公司与农户进行着激烈的博弈,同时公司拥有更强的博弈实力和更优的博弈地位,更容易形成以自身为主体的利益分配关系。在整体利益不变的情况下,公司与农户的关系是一种“零和博弈”,公司所得必为农户所失(王军,2009)。因此,公司侵占农户利益的情况成为必然,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合作社不保证农户产品的收购。解决农产品销路不仅是农户入社的首要目标,同时也应该是合作社对农户承担的首要责任。但在调研中82.2%的农户表示在通常情况下合作社能够按照购销合同收购社员农产品,但在市场行情不好时毁约问题严重,合作社拒绝收购农户产品,调研中有75%的合作社有过拒收农户产品的情况。可见现实中绝大多数普通农户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
第二,二次返利方式各异,形式化严重。对社员按惠顾额进行二次返利是合作社的基本原则,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按惠顾额返利不得低于合作社可分配盈余的60%,实际上,大多数合作社对农户的二次返利并不是按惠顾额严格计算来的,而是多以赠送节日礼品和优惠农资等方式完成,形式化严重。
三、原因分析
公司领办型合作社出现的以上偏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异化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制度设计与实际操作之间的差距。而对于出现这些异化现象的原因,我们应该从整体上对公司、农民以及作为外部监督者的政府来进行分析。
1.农户承担风险能力弱,合作意识不强
合作社作为社員之间“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平台,要求社员在合作的基础上共同承担风险,分享收益。而作为风险厌恶群体的普通农户更希望将自己的土地流转给公司,同时也将风险转移给了公司。而他们则可以到合作社或者城市里打工,这样他们就可以获得土地租金和劳务报酬两笔无风险收入。但是,他们的社员资格在土地流转之后就已经表面化了,由于没有了与合作社的惠顾关系,普通农户在合作社中被边缘化,无法参与合作社经营管理。此外,普通农户的合作意识的强弱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农户与公司的博弈地位,但由于农户的合作意识普遍不强,很难通过集体行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而通常选择沉默。在公司的强势地位面前,普通农户大都选择依附,公司因而很自然地掌握合作社实际控制权。
2.成员之间存在异质性,公司追求利润最大化
理论界有一种观点认为,尽管农户与龙头企业(公司)之间在业务上存在供求关系,但从交易的本质来看,他们都是以合作社服务的利用者和使用者而不是投资者的身份来加入合作社,他们的目标一致(张晓山,2009)。实际上,由于公司与普通农户之间严重的异质性,公司作为投资者所有企业,它们的最终目标是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因而它们与农户的根本利益是不一致的。所以,公司向合作社持续投入稀缺性资源,是为了尽可能将蛋糕做大,以期获得更多的收益。但在公司与农户整体利益不变的情况下,即公司与农户陷入零和博弈的局面时,就会出现公司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而挤占农户利益的行为。 3.《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相关规定难以执行,政府监督不足
政府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承担着协调合作社成员之间利益关系的责任,在公司领办型合作社中,为了不使公司的积极性受到抑制,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于公司领办合作社的条件及成立之后的经营管理等相关规定都较为宽泛。因此,许多非合作社性质的龙头企业都可以堂而皇之地挂起合作社的牌子,以套取政府优惠政策和扶持资金。而政府对这些合作社的资质、实际运营状况等监督往往缺位。此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于保护农户利益的强制性规定难以得到有效执行,还没有普通农户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成功维权的案例。
四、结论及政策建议
本文通过对公司领办型农民专业合作社异化现象及其成因的分析发现:由于农户自身合作意识不强及风险厌恶特征、公司与农户之间的异质性及政府的外部监督缺失,使得公司领办型合作社这种模式具有不稳定性,在未来发展中面临着异化的风险,从而造成普通农户的利益受损。因此,我们从保护普通农户利益和不挫伤公司投资合作社积极性的角度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1.提高农户合作意识
近年来,合作社虽然发展很快,但合作理念并未真正深入人心。政府应在加大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同时,对已入社农户的合作意识进行培训,使他们真正了解合作社的基本原则及入社的真正意义,懂得通过集体行动来维护自身权益。
2.加强政府外部监督
针对政府外部监督缺位的情况,政府应该及时调整政策着力点,对于申请领办合作社的公司,工商管理部门应对其领办资格和目的进行甄别,防止那些工商企业借合作社之名套取优惠政策。其次,对于政府扶持资金发放后的用途、效果,政府应当及时跟进,发现违规的从重处罚。
参考文献
[1]郭晓鸣,廖祖君.公司领办型合作社的形成机理和制度特征——以四川省邛崃市金利猪业合作社为例[J].中国农村观察,2010,(05).
[2]刘凤芹.利益共享还是狼羊关系[J].国学网(http://economy.guoxue.com),2008 .
[3]徐旭初.中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制度分析 [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 .
[4]苑鹏.对公司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探析——以北京圣泽林梨专业合作社为例[J].管理世界,2008,(07).
[5]张晓山.大户和龙头企业领办的合作社是当前中国合作社发展的现实选择[J].中国合作经济,2009,(10).
[6]王军.公司领办的合作社中公司与农户的关系研究[J].经济管理,2009,(08).
[7]应瑞瑶.合作社的异化与异化的合作社——兼论中国农业合作社的定位[J].江海学刊,20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