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税收法定主义

来源 :法制博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gu22540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税收法定主义是财税法中的基本原则,该原则起源于西方“无代表不纳税”的民主思潮,根本目的在于控制和规范国家的强制征税权,保护公民财产权益免受非法侵害。我国2015年《立法法》第八条进行重大修改,通过立法全面贯彻实施税收法定原则,使国家征税权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此外,税收法定主义还关系到地方税收立法权的问题,也关系到财政预算的问题。从税收立法、执法、守法层面出发,在形式和实质上践行税收法定主义,建设社会主义现代法治国家。
  关键词:税收法定主义;税法;税收立法;控权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4-0238-01
  作者简介:高雯(1994-),女,汉族,江西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
  一、税收法定主义的概念及内涵
  税收法定主义又称税收法定原则,“其简明含义是课征税收必须有法律依据且需严格依法征税和依法纳税”。税收法定主义本身包含了形式与实质上的两层含义,形式上为“法律规定”;实质上要求征税获得民意机关的同意。税收法定原则已成为一项宪法位阶上的法律原则,其内涵是课税需经纳税人同意,该原则最初萌芽于英国“无代表不纳税”的民主思想。
  “税收法定和法律保留原则的确立,与现代宪法对私人财产的尊重与保护紧密相关,因为税收本质上是国家凭借公权力对私人财产进行强制、非罚、无偿转移的过程”。征税法定,其目的和手段具备正当性,意味着政府在更大程度上获得支持和认同。通过约束征税权实现对公权力的限制,这实际上也是在深化保障政府的权力。
  二、税收法定主义在我国立法中的发展历程
  2015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新的《立法法》,将原本实行法律保留的第八条“税收基本制度”进一步细化为“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立法修改前,税收和财政、海关、金融、外贸等制度共同并列在基本经济制度之下,新《立法法》将税收法定原则单独列款。修订《立法法》草案二审稿过程中,规定“税种、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但是三审稿对此进行了删改,仅保留了“税种的开征、停征”的法定性,排除了税率、计税依据等内容。税种只是征税名称的法定,而税率、征税对象才是关乎税收的实质内容,关系到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必须由法律规定。新《立法法》第八条历经波折,得以确立。
  确立税收法定原则并不意味着“绝对排斥其他法律渊源在税收事项上的效力”,“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某一税种法之后,国务院仍然可以进行执行性立法,出台实施条例等行政法规,税收主管部门也可以根据法律法规来制定具体解释与执行细则。”相关的税收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发挥填补漏洞的作用,不能创制新规定,更不允许违反上位法。
  三、税收法定原则的相关思考
  《立法法》第八条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分别从税收立法和税收执法层面进行规定,代表我国在法律层面上已经基本确立税收法定原则。以法律来确立税收法定,关键要做到税收要素法定,以法律的形式进行明确详细地规定征税对象、纳税人等具体要素,而非笼统模糊。“在立法层面上,税收法定原则是将征税、立法权回归人大,”明确规定制定和修改税收法律这项权力为人大专属独有,扩大人民在税收立法中的有序参与,严格限制授权行政机关,真正实现将征税权纳入法治的框架体系中。
  新《立法法》税收法定原则背景下,中央和地方税收立法权面临新的思考和回答。此前有学者提出,税收法定中的“法”意味着人大立法,则中央和地方可分别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分别承担税收立法权任务,二者并不矛盾。这意味着赋予了地方很大的税收立法裁量权,甚至出现地方规定地方税的情形,有学者对此提出反对意见,认为与税收法定主义相违背,地方可能会出于敛财目的而滥施税赋。如何在税收法定主义立法背景下兼顾地方税收立法权,是二者择一的排他性选择还是共谋共存,“实际上,只要抓住税收法定原则中人民群众同意征税的关键与实质”。
  四、总结
  课税权是国家权力的一种,该项权力应当在法律和宪法规定的范围内加以行使,这符合正义之基本要求,也合乎现代社会民主法治的精神内涵。我国当前正行进在税制改革的道路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顺应改革时势,积极正确地行使税收立法权,实现税收行政法规规章的逐步清理,直至将其上升为法律。在这一循序渐进的过程中,应当审慎对待税收立法权回收问题,顺应社会发展,理清轻重缓急,着重解决当前社会最为关注、迫切的税种立法,有效兼顾其他税收立法问题。
  [参考文献]
  [1]朱大旗.坚持税收法定原则 加快完善税收法律制度[J].中国税务报,2013(02).
  [2]朱大旗.论税收法定原则的精神实质及其落实[J].国际税收,2014(05).
  [3]姚海放.宏观调控抑或税收法治——论房产税改革的目标[J].法学家,2011(06).
  [4]刘剑文.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现实路径[J].政法论坛,2015(05).
  [5]曹荠.“新立法法与全面贯彻税收法定原则”会议综述[J].社会科学辑刊,2015(04).
  [6]施正文.税收法定原则框架下的税收法律体系[J].社会科学辑刊,2015(04).
  [7]葛克昌.所得税与宪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11).
其他文献
摘要:进入世纪以来,随着我国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犯罪类型也越来越趋于多样化、科技化、智能化,并以不同于传统犯罪的表现形式对社会的安全和稳定造成严重的危害。高科技犯罪成为近些年发案率较高的一类犯罪,“道高一尺,魔高一丈”认知网络信息犯罪,探讨现实条件下解决此类犯罪的方法使我们需要解决的一个重大的课题。网络信息犯罪是伴随电子计算机技术与互联网技术的开发应用,以及两者的结合所出现的一种新的犯罪类型,可以
摘 要:公民的监督权是基本权利,现代法治国家应该以公民的权利为本位。行使监督权时容易产生法律风险,由于面对政府管制时的脆弱性,需要优先保护,以平衡政府与个人之间的力量。所以应审慎对待行使监督权的可能不利后果——诽谤罪,具体可从出罪和入罪的角度进行合宪性规制,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关键词:监督权;基本权利;诽谤罪  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
摘 要:本文针对理论及实践中出现的关于网络平台与网约车司机间法律关系的不同观点,对劳动关系说、委托合同说、雇佣合同说及居间合同说进行分析论证,并通过案例研究,分析各学说的利弊及司法实践中的认定结论。笔者主张采纳雇佣合同说,并借鉴“组织过错理论”,参考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的立法例,引入平台尽职免责事由,以期完善理论,指导判例。  关键词:网约车;法律关系;损害赔偿  中图分类号:D922.296 文献
摘 要:面对我国专利质量不高的现状,从审查阶段入手分析现有审查制度在专利质量提高上存在的不足,进而阐述公众专利评审机制的优势所在,并结合其他国家公众专利评审的项目实践,对我国引入公众专利评审机制进行探究和思考。  关键词:公众专利评审;专利审查;专利质量  中图分类号:D923.4;F204 文獻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9)26-0099-02  作者简介:耿宁悦(1
摘要:〖HJ0.53mm〗自由是做一切法律所允许做的事情的权利,只有在不滥用权力的国家里才可能存在自由。为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要用权力制约权力。本文以《论法的精神》为引,论述了什么是自由、如何从权力的分立和制衡的层面保障自由,并以此为鉴。  关键词:自由,权利分立,权利制衡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2-0268-01  《论法的精神》是法国启蒙
摘要:“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在行政诉讼实践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同时在行政诉讼法学的研究上也是重要的环节,但是提及“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立法文件却屈指可数。《的说明》在某一条款中提到应完善“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行政诉讼法(修改前)》提到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权利,但是规定的都非常原则。在司法实践中,行政行为损害到第三方利益的情形逐渐增多,原关于行政诉讼第三人相关的条款已经不能很好的指导实践。此次新修
摘要:军休干部是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功臣,把军休干部照顾安置好是国家和社会应该共同承担的责任。军休系统一直致力于努力提高服务管理质量,为了更全面的为军休干部提供优质的服务,一些地方将军休工作与社会工作相结合。本文结合社会工作实务经验,梳理了基于军休干部文化特点的军休社会工作专业服务路径与内容。  关键词:军休干部;文化特点;社会工作  中图分类号:C9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
摘 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后,国家电网公司党组系统提出了建设“三全五依”法治企业目标,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更是提升企业管理水平的现实需要。本文就生产领域比较典型和重要的法律风险点进行系统梳理,并提出具体可行的应对措施。  关键词:依法治企;电网;安全生产;法律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D922.291.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7)32-0127-02 
摘要:在利比亚情势中,国际刑事法院第一预审分庭对赛义夫·卡扎菲和阿布都拉·赛努西提出的可受理性异议作出了完全相反的决定。通过分析第一预审分庭的两个可受理性异议决定,可以发现案件事实的区别主要在于国家是否获得被告人,这是《罗马规约》第17条第3款中规定的可以确定国家“不能够”切实进行诉讼程序的标准之一。同时,案件可受理性的确定隐含了国际刑事法院的补充性管辖原则的要求。  关键词:国际刑事法院;可受理
本刊于2019年3月(中)第8期第199页刊登作者 贾真 撰写的《互联网法院基于人工智能辅助的审理模式研究》一文,补充此文注释为“本文为沈阳师范大學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项目编号:201810166107),本文作者贾真为项目第一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