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防治法调整对象的理论逻辑及其规制调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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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治法的调整对象关涉传染病防治制度的启动和运转,决定了整个传染病防治法的目标实现和功能发挥,须认真对待.根据立法对病种的确认方式,可大致提炼出国家主义防治观和专业主义防治观两种理论类型.国家主义防治观通过法律事前明确而严格地列举传染病病种及其等级,以体现国家权力对紧急状态的谨慎态度和对维护秩序的重视,凸显国家角色;专业主义防治观则通过立法中的传染病定义而将临机判断、确认甚至决策的权力交给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体现对智识的尊重和对科学的追求,以更符合传染病防治本身的规律性和科学性,凸显专家作用.两种防治类型在理论上各有优劣,评价两者正当与否的标准在于何种类型下做出限制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决定更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而在规范主义价值立场上,这首先需要实现国家主义防治观和与专业主义防治观的平衡.我国现行《传染病防治法》在调整对象上体现出国家优先的中国特色制度优势,尤其具有形式合法性并能获得强大的组织与效率保障,但也存在因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的制度性角色不足而带来的应对迟疑等缺陷.因此,我国传染病防治立法在调整对象上应增加专业主义的比重,以实现国家角色与专家作用的互补与协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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