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16年5月1日,我国银行业被纳入“营改增”,鉴于银行业务复杂且广泛,此次试点方案采用了最简易的方式——税制平移。尽管此法最具可操作性,但遗留了两个问题,一是利息进项无法抵扣,二是出口的金融服务无法免税或零税率。上述问题的存在不利于打通银行和企业之间的抵扣链条,所以我国还需借鉴他国增值税收制度。本文选取与我国同在亚洲地区且银行业增值税体系较为完善的国家——新加坡作为比较对象,借鉴其经验并针对我国实际,认为允许抵扣利息进项、对出口到“一带一路”国家的金融服务实行零税率契合国情,可作为银行业增值税的改革目标。
学者们在“营改增”之前普遍预期,此试点方案能彻底打通银行和企业间的抵扣环节,降低银行业税负。然而,实践过程中面临诸多难点,一是难以界定增值税征收范围及税基;二是银行业税收占整个金融业总税收的比例较大70%左右,若盲目借鉴他国的银行业税收经验,会大大影响财政收入。基于此,本文将新加坡银行业作为比较对象,借鉴其经验并针对我国实际情况,提出符合国情的改进方案。
一、新加坡银行业增值税制度规定
我国银行业将服务划分为贷款服务、金融商品转让和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税率都为6%。而新加坡银行业采用“部分抵扣进项税的免税法”,即在对显性业务按照7%的税率征税、隐性业务免税的基础上,再允许已免税的隐性业务享受42%--96%的比例抵扣进项税额。
(一)新加坡银行业进项税额抵扣的规定
按照财税36号文件所述,我国银行业是不允许抵扣利息进项的。不仅违反了增值税道道征税、环环紧扣的本质,还会加重银行负担。而“营改增”后利息税负上升的原因在于1.增值税税基变广;2.增值税税率变高;3.利息不能充分抵扣进项;4.银行业免税范围有限。
而新加坡银行业将利息收入归为隐性收入,允许其在免税的基础上再按一定比例抵扣利息进项,这样一来不仅打通了抵扣链条,还能降低银行业税收负担,有效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二)新加坡出口金融服务的增值税制度规定
我国出口金融服务的免税范围非常有限,既不利于我国银行向实体经济提供出口信用证、外汇贷款等跨国金融服务,也不符合“一带一路”战略。
而新加坡向境外提供金融服务时,若服务的性质符合新加坡《商品与服务税法》第21条第3款所述的国际服务,则可以实行零税率。此政策不仅可以使国内产品以不含税成本进入国际市场,还能保持其银行业的国际竞争力。
二、新加坡银行业增值税制度规定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银行业在推行增值税的过程中,最大的难点是无法精确核定每笔业务的增值税额,而新加坡则将其划分为显性业务和隐性业务来规避难题。但中国也不能简单地照搬新加坡的做法,原因在于1.新加坡政府财政支出压力小,不具有明显的经济调节职能。而我国政府在经济调节中具有主导作用,对财政收入要求高,无法对银行业税制进行彻底的改革;2.我国银行业利润较高,直接对隐性业务免税会对国家财政收入产生较大冲击。
三、完善我国银行业增值税制度的建议
(一)允许利息支出进项抵扣
从已有的研究来看,对利息支出抵扣的建议有两种,一是对隐性业务免征增值税,二是对利息收入净额征税。尽管方案一可以使我国与国际税收体系接轨,但不符合我国银行业的实际发展水平。因为发达国家银行业的净利息收入占营业收入的50%左右,而我国这一比例在70%以上,盲目借鉴新加坡的制度会对我国财政收入产生巨大冲击,违背财政平衡总体要求。
所以,允许抵扣利息支出的进项税额最有可能成为我国银行业的改革方向。原因在于该方案符合增值税环环相扣的本质,且相比对所有隐性业务免征增值税,仅允许抵扣利息进项的做法对财政影响较小。
(二)对出口到“一带一路”国家的金融服务实行零税率
有学者认为,我国可以效仿新加坡等发达国家,对出口金融服务实行零税率以达到提高竞争力的目的。但直接對所有出口的金融业务实行零税率会减少较多财政收入,影响财政平衡。在此情况下,笔者建议可以先对出口到“一带一路”国家的金融服务实行零税率,因为“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已经为国家间的金融合作创造了先行条件,我国能够在此基背景下对出口的金融服务实行零税率,更能够鼓励国内银行为企业跨境贸易提供资金支持。再者,“一带一路”国家不多,不会对我国的财政收入造成太大的影响,能够在响应国家顶级战略号召的同时保证财政平衡。(作者单位:重庆理工大学)
学者们在“营改增”之前普遍预期,此试点方案能彻底打通银行和企业间的抵扣环节,降低银行业税负。然而,实践过程中面临诸多难点,一是难以界定增值税征收范围及税基;二是银行业税收占整个金融业总税收的比例较大70%左右,若盲目借鉴他国的银行业税收经验,会大大影响财政收入。基于此,本文将新加坡银行业作为比较对象,借鉴其经验并针对我国实际情况,提出符合国情的改进方案。
一、新加坡银行业增值税制度规定
我国银行业将服务划分为贷款服务、金融商品转让和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税率都为6%。而新加坡银行业采用“部分抵扣进项税的免税法”,即在对显性业务按照7%的税率征税、隐性业务免税的基础上,再允许已免税的隐性业务享受42%--96%的比例抵扣进项税额。
(一)新加坡银行业进项税额抵扣的规定
按照财税36号文件所述,我国银行业是不允许抵扣利息进项的。不仅违反了增值税道道征税、环环紧扣的本质,还会加重银行负担。而“营改增”后利息税负上升的原因在于1.增值税税基变广;2.增值税税率变高;3.利息不能充分抵扣进项;4.银行业免税范围有限。
而新加坡银行业将利息收入归为隐性收入,允许其在免税的基础上再按一定比例抵扣利息进项,这样一来不仅打通了抵扣链条,还能降低银行业税收负担,有效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二)新加坡出口金融服务的增值税制度规定
我国出口金融服务的免税范围非常有限,既不利于我国银行向实体经济提供出口信用证、外汇贷款等跨国金融服务,也不符合“一带一路”战略。
而新加坡向境外提供金融服务时,若服务的性质符合新加坡《商品与服务税法》第21条第3款所述的国际服务,则可以实行零税率。此政策不仅可以使国内产品以不含税成本进入国际市场,还能保持其银行业的国际竞争力。
二、新加坡银行业增值税制度规定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银行业在推行增值税的过程中,最大的难点是无法精确核定每笔业务的增值税额,而新加坡则将其划分为显性业务和隐性业务来规避难题。但中国也不能简单地照搬新加坡的做法,原因在于1.新加坡政府财政支出压力小,不具有明显的经济调节职能。而我国政府在经济调节中具有主导作用,对财政收入要求高,无法对银行业税制进行彻底的改革;2.我国银行业利润较高,直接对隐性业务免税会对国家财政收入产生较大冲击。
三、完善我国银行业增值税制度的建议
(一)允许利息支出进项抵扣
从已有的研究来看,对利息支出抵扣的建议有两种,一是对隐性业务免征增值税,二是对利息收入净额征税。尽管方案一可以使我国与国际税收体系接轨,但不符合我国银行业的实际发展水平。因为发达国家银行业的净利息收入占营业收入的50%左右,而我国这一比例在70%以上,盲目借鉴新加坡的制度会对我国财政收入产生巨大冲击,违背财政平衡总体要求。
所以,允许抵扣利息支出的进项税额最有可能成为我国银行业的改革方向。原因在于该方案符合增值税环环相扣的本质,且相比对所有隐性业务免征增值税,仅允许抵扣利息进项的做法对财政影响较小。
(二)对出口到“一带一路”国家的金融服务实行零税率
有学者认为,我国可以效仿新加坡等发达国家,对出口金融服务实行零税率以达到提高竞争力的目的。但直接對所有出口的金融业务实行零税率会减少较多财政收入,影响财政平衡。在此情况下,笔者建议可以先对出口到“一带一路”国家的金融服务实行零税率,因为“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已经为国家间的金融合作创造了先行条件,我国能够在此基背景下对出口的金融服务实行零税率,更能够鼓励国内银行为企业跨境贸易提供资金支持。再者,“一带一路”国家不多,不会对我国的财政收入造成太大的影响,能够在响应国家顶级战略号召的同时保证财政平衡。(作者单位:重庆理工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