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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法的一般原则一直被视为不成文法的一部分。乍看之下,欧洲民法一般原则的起源、存续和功能似乎都值得质疑。欧洲民法由大量不成体系、不相连贯的强制性规范和例外性的缺省性规范组成,故一般原则之发展,须将欧洲民法视为功能导向的管制性法律。有限自治原则、弱势主体保护原则和非歧视原则属于欧盟合同法的一部分;有效法律保护原则和等效原则多与程序事项相关;平衡冲突利益原则和比例原则主要与方法论问题关联;诚实信用原则可能只是一项形成之中的原则。欧洲民法一般原则的发展取决于欧洲民法未来的发展,尤其取决于欧盟法院判例法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