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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 1989年11月20日第44届联合国大会第25号决议通过《儿童权利公约》(《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这是第一部有关保障儿童权利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性约定。《儿童权利公约》指出,儿童具有的最基本的权利可概括为四种,即:生存权、受保护权、发展权和参与权。
儿童的生存权 生存权包括生命安全权和生活保障权。
儿童的受保护权 受保护权在《儿童权利公约》里包括三部分内容:反对一切形式的儿童歧视;每一个儿童将得到平等对待;保护儿童一切人身权利及关于处于危机、紧急情况下的儿童保护;脱离家庭的儿童保护。
儿童的发展权 发展权是指儿童拥有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在《儿童权利公约》里,发展权利主要指信息权、受教育权、娱乐权、文化与社会生活的参与权、思想和宗教自由、个性发展权等。其主旨是要保证儿童在身体、智力、精神、道德、个性和社会性等诸方面均得到充分的发展。
儿童的参与权 儿童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包括儿童有权对影响他(她)的任何事情发表意见。
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的一项基本人权,也是儿童基本权利,是儿童享受发展权的核心内容。保护和实现儿童的受教育权极其重要,是履行《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践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重要举措。
现行法律实现儿童受教育权还需完善
但是,在我国现行法律对儿童受教育权的规定存在一定的问题,严重影响了儿童实际受教育权的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学校、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该法律基本上将“受教育权”理解为儿童接受学校正规教育,受教育权实现的主体是国家、学校和家庭等;其法律意义在于将儿童接受学校教育纳入到强制体系之中,充分保障儿童接受学校的教育权利。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这里对受教育权是有限的。
首先,从逻辑上看,该法律所确立的受教育权将家庭教育排除在外,这是不合理的。因为每个人都知道,兒童一出生就会接受教育,一开始接受的是家庭教育而不是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先于甚至是大于学校教育。
其次,从现实上看,传统的对于儿童受教育权的理解和履行儿童受教育权的规定已经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也不利于儿童完整教育,更不利于儿童的发展;仅仅以接受正规的义务教育已经不能实现“儿童利益最大化为首要原则”这个承诺。
现实的状况是,由于现代虽变迁,许多家庭教育功能衰减,更有甚者,不少家庭(如部分留守儿童家庭)虽在名义上存在,但在教育功上已经“名存实亡”了。在更多的家长看来,儿童受教育权仅仅是学校的事情,自己管好孩子的物质条件已经算是完成了所谓的教育任务,忽视了自身教育,忽视了家庭教育,从而造成当今许多问题儿童的产生。
从三方面实现儿童利益最大化
要真正实现“儿童利益最大化”,满足其接受教育的权利,需要重新解释“受教育权”的内涵以及实现儿童“受教育权”各种保障措施和条件。尤其重要的是,必须将儿童接受完整而适度的家庭教育作为儿童“受教育权”的基本内容,必须规范家长的教育责任和义务。家庭教育是儿童受教育权实现的重要渠道,是受教育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一,必须改变原来的教育立法,规范父母教育职责,确立父母在实现儿童受教育权过程中的责任义务:一是创造条件,让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和正规教育;二是注重家庭教育,改进家庭教育,对儿童予以合理的教育期待,树立正确的教育理念,掌握基本的教育方法,改善亲子关系,沟通学校与社会,让儿童接受完整的教育。
第二,必须提高父母的教育素养,使之按照国家的法律和科学的规律教育子女。必须尊重教育规律,尊重儿童的学习自由,不要将父母的不合理意愿强加给儿童。当今家庭教育面临的问题很多,也很复杂。有的是教而不养的问题,有的是教而不育问题。不少家庭高度重视教育,只不过他们所重视的是服务于应试的教育,服务于功利的教育,而不是服务于全面发展的教育。这样家庭看似重视教育,其实由于教育不良而所出现的问题一点也不少。
第三,必须进一步明确政府职责。政府过去的职责重点在于保障儿童享受学校教育权利,在教育经费、评价体系等方面制定了许多制度。而今,政府除了继续加强对教育系统的规定之外,更要加强家庭和家庭教育的投入和监管。一是要制定相应的家庭教育一般性规定,明确家长职责,对不履行职责的家长予以一定的约束甚至是惩戒;二是要对地方政府落实家庭教育职责予以考评,将家庭教育纳入到教育体系之中,进行整体考虑;三是规范市场行为,对于教育培训市场中有悖于儿童身心健康发展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四是对于特殊家庭,如离异家庭、留守儿童家庭、失能家庭等,不能保证基本的家庭教育中儿童的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要给予适度的帮助。这样才能构建完整的儿童受教育权。
(洪明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副研究员)
儿童的生存权 生存权包括生命安全权和生活保障权。
儿童的受保护权 受保护权在《儿童权利公约》里包括三部分内容:反对一切形式的儿童歧视;每一个儿童将得到平等对待;保护儿童一切人身权利及关于处于危机、紧急情况下的儿童保护;脱离家庭的儿童保护。
儿童的发展权 发展权是指儿童拥有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在《儿童权利公约》里,发展权利主要指信息权、受教育权、娱乐权、文化与社会生活的参与权、思想和宗教自由、个性发展权等。其主旨是要保证儿童在身体、智力、精神、道德、个性和社会性等诸方面均得到充分的发展。
儿童的参与权 儿童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包括儿童有权对影响他(她)的任何事情发表意见。
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的一项基本人权,也是儿童基本权利,是儿童享受发展权的核心内容。保护和实现儿童的受教育权极其重要,是履行《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践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重要举措。
现行法律实现儿童受教育权还需完善
但是,在我国现行法律对儿童受教育权的规定存在一定的问题,严重影响了儿童实际受教育权的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学校、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该法律基本上将“受教育权”理解为儿童接受学校正规教育,受教育权实现的主体是国家、学校和家庭等;其法律意义在于将儿童接受学校教育纳入到强制体系之中,充分保障儿童接受学校的教育权利。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这里对受教育权是有限的。
首先,从逻辑上看,该法律所确立的受教育权将家庭教育排除在外,这是不合理的。因为每个人都知道,兒童一出生就会接受教育,一开始接受的是家庭教育而不是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先于甚至是大于学校教育。
其次,从现实上看,传统的对于儿童受教育权的理解和履行儿童受教育权的规定已经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也不利于儿童完整教育,更不利于儿童的发展;仅仅以接受正规的义务教育已经不能实现“儿童利益最大化为首要原则”这个承诺。
现实的状况是,由于现代虽变迁,许多家庭教育功能衰减,更有甚者,不少家庭(如部分留守儿童家庭)虽在名义上存在,但在教育功上已经“名存实亡”了。在更多的家长看来,儿童受教育权仅仅是学校的事情,自己管好孩子的物质条件已经算是完成了所谓的教育任务,忽视了自身教育,忽视了家庭教育,从而造成当今许多问题儿童的产生。
从三方面实现儿童利益最大化
要真正实现“儿童利益最大化”,满足其接受教育的权利,需要重新解释“受教育权”的内涵以及实现儿童“受教育权”各种保障措施和条件。尤其重要的是,必须将儿童接受完整而适度的家庭教育作为儿童“受教育权”的基本内容,必须规范家长的教育责任和义务。家庭教育是儿童受教育权实现的重要渠道,是受教育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一,必须改变原来的教育立法,规范父母教育职责,确立父母在实现儿童受教育权过程中的责任义务:一是创造条件,让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和正规教育;二是注重家庭教育,改进家庭教育,对儿童予以合理的教育期待,树立正确的教育理念,掌握基本的教育方法,改善亲子关系,沟通学校与社会,让儿童接受完整的教育。
第二,必须提高父母的教育素养,使之按照国家的法律和科学的规律教育子女。必须尊重教育规律,尊重儿童的学习自由,不要将父母的不合理意愿强加给儿童。当今家庭教育面临的问题很多,也很复杂。有的是教而不养的问题,有的是教而不育问题。不少家庭高度重视教育,只不过他们所重视的是服务于应试的教育,服务于功利的教育,而不是服务于全面发展的教育。这样家庭看似重视教育,其实由于教育不良而所出现的问题一点也不少。
第三,必须进一步明确政府职责。政府过去的职责重点在于保障儿童享受学校教育权利,在教育经费、评价体系等方面制定了许多制度。而今,政府除了继续加强对教育系统的规定之外,更要加强家庭和家庭教育的投入和监管。一是要制定相应的家庭教育一般性规定,明确家长职责,对不履行职责的家长予以一定的约束甚至是惩戒;二是要对地方政府落实家庭教育职责予以考评,将家庭教育纳入到教育体系之中,进行整体考虑;三是规范市场行为,对于教育培训市场中有悖于儿童身心健康发展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四是对于特殊家庭,如离异家庭、留守儿童家庭、失能家庭等,不能保证基本的家庭教育中儿童的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要给予适度的帮助。这样才能构建完整的儿童受教育权。
(洪明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