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美国反垄断私人诉讼制度

来源 :中国外资·下半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zhangyongqih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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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反垄断私人诉讼制度具有及时查处违法行为、节约执法成本、赔偿与惩罚、震慑功能的功能,同时也具有无效率、过度震慑和遏制竞争滥诉的弊端。美国反垄断私人诉讼制度比较发达,这与三倍赔偿、集团诉讼、风险代理、费用移转制度和证据开示制度的配合是分不开的。
  关键词:反垄断 美国私人诉讼制度 利弊分析 制度构成
  一、反垄断私人诉讼概念的界定
  反垄断法的实施可以分为公共实施(Public Enforecement)和私人实施(Private Enforcement)两种。反垄断公共执行,简言之,就是有权部门采取的任何制止垄断行为的措施。包括禁止违法行为、声誉罚、退还、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等手段。广义的反垄断私人执行有很多方式,如举报违法行为、配合调查、提供证据、出庭作证、提起仲裁和诉讼等。反垄断私人执行的最主要方式是私人诉讼,指的是私人当事人通过诉讼方式来执行《反垄断法》。
  笔者认为,反垄断私人诉讼就是受害者通过诉讼的方式向法院主张违法垄断行为者的责任以获得救济。这里所谓“私人”包括广泛的定义,既包括法人也包括自然人、公司、联合体、任何形式的商业实体等等,一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事并独立承担责任的私法主体,都应当包含在私人的范畴之内。笔者赞同这种观点。
  二、反垄断私人诉讼制度的重要性
  美国反垄断法是世界各国反垄断法的起源,具有广泛且深远的影响力。美国反垄断法对美国经济的效率、竞争的有序予以保证,而反垄断私人诉讼则对反垄断法有效的执行发挥着重大作用。不能否认,私人诉讼制度在理论上具有赔偿、威慑、救济、指示等多种功能。笔者认为,反垄断私人诉讼制度主要有如下几个功能:
  (一)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私人诉讼有助于垄断行为及时查处。私人受害者广泛参与各种各样的经济生活,由于身在其中,其能在第一时间感受权益受损并发现垄断行为,这种即时发现能力和敏感度优于当局。 例如,最早发现方便面涨价的可能消费者,当消费者发现所有方便面都涨价了,他有选择买与不买的权利,也有向价格部门投诉的权利。如果消费者发现经销商有串通涨价的行为,他可能提起价格垄断诉讼,如果法院受理并审判,那么问题自然解决;如果诉讼不被受理,也会获得职权部门的关注和介入,从而推动问题的及早解决。
  (二)节约执法成本
  反垄断私人诉讼具有节约当局执法成本的功能。“美国学者大多认为,设置私人实施可以大大增强反垄断法对违法垄断行为的威慑力,并且私人诉讼部分承担了政府机关的执行成本,可以节省公共资源。”有限的经费和人力限制了公共执行,但是,私人执行没有预算不足的限制,一切成本均由私人主体自行承担,无数的私人主体分解了反垄断法执行的高昂成本,极大的增加了社会资源对法律执行的投资,私人执行可以弥补这个缺口。的确如此,反垄断私人诉讼制度具有“转嫁”成本的功能,可以将本属于当局执法的成本转移分散给众多的非当局执法者,这样不仅起到了节约执法资源的的功效,还有助于当局关注执法重点和难点,提高执法质量。
  (三)赔偿与惩罚
  反垄断私人诉讼具有寻求赔偿救济和对垄断违法实施者的惩罚功能。例如,在20世纪60年代的电力设备价格密谋案件中,29家电力设备企业涉嫌参与了20多种电力设备产品的价格密谋,受到损害的买方企业一共向35个地区法院提出了1880起损害赔偿之诉。为了得到三倍损害赔偿,这些受害企业自发地组织了一个“反垄断调查团”,其成员有164家企业。最后,该案中参与密谋的最大企业——电力总公司支付的三倍损害赔偿金额高达1.98亿美元,第二大企业威斯汀豪斯电力公司也支付了1.1亿美元。此案的罚款对垄断行为实施者来讲代价不菲,反垄断私人诉讼不仅使自己获得赔偿,也让垄断行为人付出沉重的代价,所以反垄断赔偿诉讼具有一箭双雕的双重功效。
  (四)震慑功能
  反垄断私人诉讼救济具有震慑功能。在反垄断私人诉讼中,正是因为有私人参与到案件的进行中,这样违法行为被发现概率以及违法行为者被法律制裁的概率也就提高了,这不仅使得法律实施活动的总量有所增加,而且使违法者进行违法行为的成本大大增加, 从而增加了对违法者威慑力。在既有的反垄断私人诉讼中,垄断违法行为实施者赔偿天价巨款的案例不胜枚举。反垄断私人诉讼就像一只剑高悬于垄断行为实施者的头颅,使其不敢轻举妄动,否则就要承担法律的严惩。
  三、反垄断私人诉讼制度不足
  任何制度都不是万能的,一个制度被设计出来,在专注某一问题的解决的同时必然会带来另一个问题的出现。反垄断私人诉讼制度也有其自身的缺憾,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无效率
  反垄断私人诉讼制度会带来经济的无效率。芝加哥学派认为:一定程度上,三倍赔偿导致太多的私人诉讼,致使私人诉讼成本过高。于此同时,政府执法可以保证执法的全面统一,避免私人诉讼“百家争鸣”的局面。现实中很可能出现数以百计的消费者在各个地区起诉同一公司,这与当局统一执法、一次执法相比,无疑是对社会资源的浪费,其最终导致经济上的无效率。据统计,美国1941年至1984年间,平均每年的反垄断案件起诉数量达到 1200 起,每起反垄断私人诉讼案件的审结平均历时两年多,反垄断诉讼对法院司法资源的占用非常大。私人提起反壟断诉讼的直接目的就是寻求救济,获得个人最大的补偿,当法律又赋予其维权的动力时,局限于私人的贪婪本性会全部爆发。个体利益最大化的与社会资源的稀缺性本来就是不可调和的矛盾,二者的无序状态会产生社会效率的低能。
  (二)过度震慑和遏制竞争
  反垄断私人诉讼制度会带来过度的震慑从而遏制正常的竞争行为。为了私人利益而过度地实施反垄断法是有害于竞争的。批评者认为如果公司认为其某种行为可能导致私人诉讼,他们可能会选择放弃该行为,即使该行为事实上是有利于竞争的。这方面的典型案例是犹他馅饼公司诉我国烘烤公司案。由于反垄断私人诉讼的门槛比较低,而三倍补偿又具有极大的诱惑力,这就会无限度的激发私人过度维权局面的出现,当被起诉的公司整日被反垄断诉讼缠身而无法关注企业经营时,其会导致公司效益下降,最终影响消费者福利。   (三)滥诉
  反垄断私人诉讼制度会导致私人滥诉情形的出现。上文提及私人提起反垄断诉讼的驱动力非常简单,只要他认为能从诉讼行为中获利,他就有动力提起反垄断赔偿之诉。从实践的角度,现在美国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制度已经非常发达,每年有 800 多件案件,而且私人执行和公共执行案件的比例基本上维持在 10:1 左右,也就是说私人执行案件占了整个反垄断执行案件的百分之九十或者更多。这么多案件法院不可能全部都受理,胜诉的案件占比例不大,小的胜诉率凭什么占用这么多的司法资源呢,起诉的动机又是什么?笔者认为,三倍赔偿使然,合理的律师费和诉讼费使然。原告的零付出与丰盛的汇报必然导致毫无节制的诉讼。
  四、美国反垄断私人诉讼制度剖析
  法律价值和目的的实现,需要与之相配套的相关制度作为保障。正如航母实力的发挥需要若干编队成员的辅助一样,任何一个概念的背后都有若干制度支撑;同样,任何制度背后也有若干理论和相关配套制度来“护航”。美国反垄断私人诉讼之所以领先世界,不仅是因为美国“私权本位”,更是因为美国反垄断诉讼的配套制度为其提供了基本的便利。笔者认为:美国反垄断诉讼制度群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制度:
  (一)三倍赔偿(treble damages)
  三倍赔偿制度是反垄断法的核心制度。《克莱顿法》第4条规定所有垄断违法行为引起的损失要进行三倍赔偿。 该条款是不同于以往的损害填补原则——损一赔一,而具有严重的惩罚功能——损一赔三。如果发生违法行为,并且原告证明了自己的损害金额,那么被告就无条件支付原告三倍的赔偿。 三倍赔偿制度的价值主要表现为激励受害人提起反垄断诉讼、严惩并威慑违法者、治愈市场失灵等功用。上文在已经论及,囿于本文篇幅这里不再展开。
  (二)集团诉讼(class action)
  集团诉讼制度是美国重要诉讼制度,是反垄断私人诉讼重要的配套制度之一。该制度具体规定在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如果没有这项制度,那么反垄断私人诉讼就不会规模化展开。分散的受害者很可能因为诉讼产品的耗时而放弃权利的主张。因为集团诉讼制度,众多的消费者可以“搭便车”参与讨伐垄断者并轻松获得一笔不菲的赔偿。美国的集团诉讼制度完善且发达,1966年美国将集团诉讼的参加方式由“选择加入”(opt in)修改为“选择退出”(opt out),一字之差使集团诉讼的战斗力瞬间质变。有了这项新规定,懒于诉累的受侵害者几乎什么都不需要付出就能轻松获得三倍于自己损失的赔偿。尽管从数量上看,美国的反垄断法集团诉讼显得并不重要,占私人诉讼总数的 20%左右,但由于数额巨大的潜在赔偿而使其具有巨大的威慑作用。
  (三)风险代理(contingency fees)
  风险代理制度是支撑私人提起反垄断私人诉讼的重要制度。风险代理的基本含义是:如果律师赢得诉讼,可以从损害赔偿额中获取事先约定的报酬;如果败诉,分文不取。风险代理制度的意义在于转嫁诉讼风险和激励律师提起诉讼。风险代理制度不仅可以让心有余而力不足的受害人轻松维权,还可以完善社会的分工——让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据统计,美国1941年至1984年间,平均每年的反垄断案件起诉数量达到 1200 起,每起反垄断私人诉讼案件的审结平均历时两年多。如果没有风险代理制度,巨额的律师费用和败诉的风险会让普通的受害者放弃诉讼。而那些参诉的原告初始的激情与勇气也会被遥遥无期的诉讼消磨殆尽,而风险代理制度完美的解决原告的担忧和难题。
  (四)费用转移( Fee-Shifting)
  费用转移制度也是私人垄断诉讼的重要制度之一。其解决了原告的律师费问题,因為在美国律师费用十分高昂。费用转移规则的核心观点是:如果该案的原告获胜,那么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支付为其服务所请律师的合理费用。于此相对的是,如果原告败诉,被告则没有请求原告支付合理律师费的权利,被告胜诉,律师费自理。按照美国律师收费规则,律师费用都是各自的被代理方支付。法律在这里做了特殊的安排,在立法过程中,立法者考虑两造的经济、诉讼实力差距悬殊的事实,而原告给予“特别关照”,这样解决了原告的律师费用之忧,使原告有信心和实力对抗巨大的垄断企业,从而形成了某种意义的公平。
  (五)证据开示(discovery)
  证据开示制度保证了私人垄断诉讼胜诉的概率。根据证据开示制度,原告可以依法要求被告或诉讼第三人提交他们所有的证据,法院也可以命令被告在开示程序中提交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和材料。垄断行为时在美国被定义为犯罪。 隐蔽性是大多数犯罪的共同特征。胜诉的关键在于证据,而垄断行为的隐蔽性、不可告人性决定了其证据的不易获取。而证据开示制度恰好解决了这个问题,使得原告证据的收集相对容易,增加了其胜诉的概率。
  五、结论
  综上,本文全面介绍了美国反垄断私人诉讼制度及其配套制度。论述了该制度的优缺点,并对反垄断私人诉讼在美国的实施情况进行了阐述。我国的私人反垄断诉讼制度并不完善,我国在立法中应当参考虑美国规定,并依托本土实际情况制定完善相关法律。
  【作者简介】马成豪,(1987-),男,汉,河南许昌人,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竞争法学、公司法学。
  (责任编辑:罗云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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