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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共同侵权规则体系的建构虽已完成,但对相关一些条文的争议仍未停止,其中尤以《民法典》第1168条中“共同”是否包括共同过失、是否包括故意与过失相结合的情形之争论为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数人侵权形态 日益多样,狭义共同侵权中“共同实施”含义的科学、正确理解,对于保障司法裁判统一性、确定性、公正性至关重要.“共同过错说”遵循了弥补被侵权人损害的基本要求,符合条文解释的体系性要求,能够实现规则之间的协调,同时也能够对接域外各国侵权法相关立法规则的理念和思路.在对《民法典》第1168条的解释与适用中,应当以填补受害人所受损害为根本出发点、以救济私权为核心,这样才能够实现共同侵权规则的科学性、体系性和逻辑性的内在统一,促进规则的效率提升,回应司法实践现状与时代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