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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邹平县码头镇司法所与相关村委会联手,共同调处了一起发生在本村村民之间的交通事故纠纷,根据双方都未及时报案的具体情况,促成纠纷双方达成了损失责任两相负担的调解协议,敦促机动车一方当事人向行人一方作了适当的经济补偿。
2009年11月15日晚,赵某抱着小孙女回家时,背后一辆摩托车行来,因躲避对行的三轮车,摩托车驾驶员王某刮住了赵某的衣服,将赵某与小孙女拖翻在地,王某也摔得疼昏了过去。赵某爬起来见王某不动弹,以为王某出了大事,加上孙女连哭带叫,赵某就抱着孙女回了家。后来听说王某被家人找到后送至医院抢救,未有较大问题,赵某就委托丈夫郭某找村里调处。因双方意见悬殊,村里调解不下,郭某到镇司法所求助。在对交通事故的前因后果进行调查核实后,司法干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指出,王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不避让行人,存在过错;而赵某在王某摔昏迷的情况下,不报警,也不通知王某家人进行救助,也存在过错。双方不报案,导致责任难以认定,因此,对于赵某的医疗费损失,机动车主王某需适当赔偿400元钱的拍片检查费用,其余部分由赵某自己承担。
弃耕责任田也违法
洪 梅 春 玲
近年来,少数农民由于长年忙于经商或外出打工,其所承包的责任田既不耕种,也没有承包给其他人,出现了弃耕现象,致使土地的肥力和地力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对此,不少农民认为,反正责任田已承包给个人,种与不种是他们自己的事,谁也管不着。其实,这种做法是一种违法行为
责任田虽然承包给个人,其经营使用权归承包者,但它仍属集体所有,承包经营者有合理使用和保护的义务。《农业法》规定:“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应当保养土地,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增加使用有机肥料,提高地力,防止土地的污染、破坏和地力衰退。”《民法通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利的行使也有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人负有对标的物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的义务。使用人在行使权利时,不得破坏土地,不得进行掠夺式使用和收益,也不得弃管、弃用。”同时,《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对侵占、破坏基本农田以及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由此可见,弃耕责任田是一种违法行为。
好心人劝架受伤受益人被判补偿
顾 烨
好心劝架却被打伤,侵权人想赔却赔不起,受益人有钱又不肯赔,江苏省江阴市法院近日审结了这起因劝架被打引发的案件,判决受益人承担两成责任。
李虎在丁庆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工作。2009年3月14日,李虎、丁庆二人正在公司仓库门口说话,同事袁明前来向丁庆讨要工资。话不投机,袁明、丁庆打了起来。李虎见状连忙劝架,岂料左眼被袁明手中的毛竹劈到,顿时血肉模糊,经医院诊断为外伤性前房出血,眼睑裂伤,构成十级伤残。
为治疗眼睛,李虎要求丁庆、袁明二人赔偿,谁料丁庆却说打人的不是他,让他去找袁明,而袁明只是一名外来务工人员,自己生活都成问题,更别提赔偿了。无奈之下,李虎只能起诉到法院,要求丁庆、袁明二人共同赔偿损失近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虎在劝解丁庆与袁明二人争斗过程中受伤,直接侵权人是袁明,袁明应当对李虎的损伤承担赔偿责任。李虎是在为维护丁庆的权益时受伤的,丁庆作为受益人,在袁明没有赔偿能力的情况下,应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免费搭载客人发生事故担责
付培育
一司机好意让人免费搭乘车辆,结果发生交通事故,致乘车人受伤。近日,汤阴县人民法院对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司机王明承担七成责任,赔偿伤者王生医疗费3200元。
2009年1月11日晚,王明驾驶自己的面包车由汤阴县城回家,当行至东关时,看到同村的王生在等车,王明出于好意,便招呼王生免费搭乘自己的车辆。在行驶途中,由于天黑、下雪路滑等原因,车辆不慎滑入路边沟内,致使王生头部受伤,右小腿骨折,经住院治疗,共花医药费3900元。因赔偿问题,王生与王明协商未果,王生诉至法院,要求王明赔偿各种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明既然让王生免费搭乘自己的车辆,就应当保证其人身安全,故应对王生受伤承担主要责任;王生免费搭乘王明车辆,其对自己受伤造成的损失也应承担部分责任,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2009年11月15日晚,赵某抱着小孙女回家时,背后一辆摩托车行来,因躲避对行的三轮车,摩托车驾驶员王某刮住了赵某的衣服,将赵某与小孙女拖翻在地,王某也摔得疼昏了过去。赵某爬起来见王某不动弹,以为王某出了大事,加上孙女连哭带叫,赵某就抱着孙女回了家。后来听说王某被家人找到后送至医院抢救,未有较大问题,赵某就委托丈夫郭某找村里调处。因双方意见悬殊,村里调解不下,郭某到镇司法所求助。在对交通事故的前因后果进行调查核实后,司法干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指出,王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不避让行人,存在过错;而赵某在王某摔昏迷的情况下,不报警,也不通知王某家人进行救助,也存在过错。双方不报案,导致责任难以认定,因此,对于赵某的医疗费损失,机动车主王某需适当赔偿400元钱的拍片检查费用,其余部分由赵某自己承担。
弃耕责任田也违法
洪 梅 春 玲
近年来,少数农民由于长年忙于经商或外出打工,其所承包的责任田既不耕种,也没有承包给其他人,出现了弃耕现象,致使土地的肥力和地力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对此,不少农民认为,反正责任田已承包给个人,种与不种是他们自己的事,谁也管不着。其实,这种做法是一种违法行为
责任田虽然承包给个人,其经营使用权归承包者,但它仍属集体所有,承包经营者有合理使用和保护的义务。《农业法》规定:“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应当保养土地,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增加使用有机肥料,提高地力,防止土地的污染、破坏和地力衰退。”《民法通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利的行使也有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人负有对标的物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的义务。使用人在行使权利时,不得破坏土地,不得进行掠夺式使用和收益,也不得弃管、弃用。”同时,《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对侵占、破坏基本农田以及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由此可见,弃耕责任田是一种违法行为。
好心人劝架受伤受益人被判补偿
顾 烨
好心劝架却被打伤,侵权人想赔却赔不起,受益人有钱又不肯赔,江苏省江阴市法院近日审结了这起因劝架被打引发的案件,判决受益人承担两成责任。
李虎在丁庆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工作。2009年3月14日,李虎、丁庆二人正在公司仓库门口说话,同事袁明前来向丁庆讨要工资。话不投机,袁明、丁庆打了起来。李虎见状连忙劝架,岂料左眼被袁明手中的毛竹劈到,顿时血肉模糊,经医院诊断为外伤性前房出血,眼睑裂伤,构成十级伤残。
为治疗眼睛,李虎要求丁庆、袁明二人赔偿,谁料丁庆却说打人的不是他,让他去找袁明,而袁明只是一名外来务工人员,自己生活都成问题,更别提赔偿了。无奈之下,李虎只能起诉到法院,要求丁庆、袁明二人共同赔偿损失近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虎在劝解丁庆与袁明二人争斗过程中受伤,直接侵权人是袁明,袁明应当对李虎的损伤承担赔偿责任。李虎是在为维护丁庆的权益时受伤的,丁庆作为受益人,在袁明没有赔偿能力的情况下,应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免费搭载客人发生事故担责
付培育
一司机好意让人免费搭乘车辆,结果发生交通事故,致乘车人受伤。近日,汤阴县人民法院对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司机王明承担七成责任,赔偿伤者王生医疗费3200元。
2009年1月11日晚,王明驾驶自己的面包车由汤阴县城回家,当行至东关时,看到同村的王生在等车,王明出于好意,便招呼王生免费搭乘自己的车辆。在行驶途中,由于天黑、下雪路滑等原因,车辆不慎滑入路边沟内,致使王生头部受伤,右小腿骨折,经住院治疗,共花医药费3900元。因赔偿问题,王生与王明协商未果,王生诉至法院,要求王明赔偿各种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明既然让王生免费搭乘自己的车辆,就应当保证其人身安全,故应对王生受伤承担主要责任;王生免费搭乘王明车辆,其对自己受伤造成的损失也应承担部分责任,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