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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的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新税制改革重头戏的企业所得税改革,目标是保持国民经济的良性循环,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并为各类企业创造平等竞争的税收环境。及时研究分析“两法合并”,对宏观经济以及地方财政收入和企业发展运行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带来的变化
(一)税率变化。按照适当让利企业,做大财政蛋糕,兼顾财政承受能力、保证企业总体税负不大幅增长的原则,新税法选取25%作为统一税率,为扶持小企业发展,促进就业,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照顾性税率。而合并前“两法”的综合平均税率为26.5%。其中,内资企业为31.74%,外资企业为19.24%。
(二)税基变化。在新的企业所得税税法中,计税工资和“三项费用”的税前扣除全额放开,广告费、捐赠、总机构管理费的税前扣除力度加大,原来部分免税收入恢复征税,同时为解决资本弱化问题增加了对企业借款利息税前扣除给予限制的内容。
(三)优惠政策变化。新税法对合并前过多过滥的税收优惠进行了清理。取消了外商定期优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等优惠政策,调整了高新技术企业、促进就业、福利企业等优惠政策。
(四)法人所得税。法人所得税问题即总部经济问题。由于新企业所得税税法是以构成法人的企业或组织为纳税人,因此允许企业在实施盈亏互抵后在企业总部所在地缴纳税收。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宏观经济及财政收入的影响
新税法的重要立法原则就是既要有利于公平税负和平等竞争,又要有利于体现和贯彻产业政策,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促进技术进步,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发挥企业所得税的宏观调控作用。新税法的所有内容都是围绕这一原则进行制度设计的,因此这势必给地方经济的各个层面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
(一)税率变化总体上讲,新税法的税负水平高于旧“两法”,对财政收入是一个增收因素。25%的税率在国际上属于中等偏低的水平,有利于保持我国税制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对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照顾性税率也有利于扶持小企业发展和增加就业。
(二)税基的变化,扩大了税前扣除的范围,一定程度上缩小了税基,短期来看对财政收入是一个减收因素。
(三)优惠政策由直接优惠更多的转向间接优惠,对财政收入是最重要的增收因素。主要是取消了外商定期优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等优惠政策,调整了高新技术企业、促进就业、福利企业等优惠政策。
(四)法人所得税因允许企业在实施盈亏互抵后在企业总部所在地缴纳税收,在税源发生跨地区转移情况下,容易引起税源流失。而这种税源转移规模的大小直接将影响地区企业所得税收入的规模。在地区内有可能形成税源争夺,引起“买税”“引税”,从而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以及财政收入虚高的现象。
三、对地方招商引资的影响
(一)从正面影响来看,外商投资企业税负的增加将优化外商投资结构,提高引进外资的质量。根据测算,由于税负提高,税改后外商投资企业的平均净利润报酬率略有下降,这势必使一些技术含量和资金附加值都较低的外资企业因薄利而退出原投资领域;其次,新企业所得税法行业性和产业性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将有利于外资高新技术企业和资金附加值较高的行业流入,提高引资的质量;再次,“两法合并”后内外资企业的实际税负水平基本一致,通过“假外资”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现象将大大减少。
(二)从负面影响来看,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减少和税负的大幅增加,将使我国与其他发展中国家(如印度、越南等)的引资竞争更加激烈。利润率的降低使部分劳动密集型外商投资企业面临撤资的风险,由此新税法保持了比周边国家相对较低的税率水平,还对现有外商投资企业给予适当的过度期照顾。
总之,“两法合并”后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税负的提高并不会对我国吸引外资带来很大影响。因为稳定的发展局面,良好的经济态势,广阔的市场,丰富的劳动力资源,以及不断完善的商务配套和政府服务等是吸引外资的主要因素。同时,“两法合并”后新企业所得税制与国际接轨,产业性优惠逐步取代区域性优惠,地区间引资竞争由优惠政策的比拼转变为投资环境的竞争。因此,新企业所得税政策变得更加透明稳定并易于操作,增强了外国投资者的信心。
四、新税法对企业经营行为的影响
(一)企业的平均工资水平有可能提高。现行内资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实行每人1600元/月计税工资和部分大中型国有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制度,在规定额度内扣除。这种限额扣除办法没有完全体现对劳动力成本的全部补偿,不符合所得税扣除原则。而外资企业的工资是全额据实扣除。因此,造成内外资企业税收负担不尽公平。而在新税法中对企业发放的工资不再限制,实行据实扣除办法,因此,企业极有可能由于工资费用可在税前全额扣除而提高工资标准,让利于职工。
(二)企业的捐赠规模可能扩大。现行内资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规定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允许扣除。而外资企业所得税对公益、救济性捐赠则没有扣除限制。政策的不一致,造成了企业税收负担存在差异。为鼓励企业支持公益,救济事业的发展,同时为避免企业利用捐赠扣除政策为自身搞“形象工程”,防止税收漏洞,新法中同意内外资企业的捐赠扣除标准,并规定允许企业发生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可在12%的比例内扣除。可在税前扣除的捐赠比例的提高将有效地调动企业捐赠的积极性。
(三)企业可能会增加广告支出。现行内资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规定广告费支出在应纳所得额2%或8%以内的部分允许扣除,个别特定行业允许全额扣除,对白酒类的广告费用则不允许扣除。现行外资企业所得税在广告费的扣除上则没有限制。为平衡内外资企业税负差异,统一扣除政策,考虑到广告费支出给企业带来的受益期较长,新税法采取限制比例扣除或作为递延资产分期摊销的处理办法。总之,企业发生的广告费用可以更大限度在税前扣除,企业因此可能考虑增加广告投入。
(四)企业将更合理地使用借贷资本。由于利息通常属于可扣除的费用,而股息属于税后分配项目,所以单纯从纳税角度看,企业在贷款和募股之间会更倾向于使用贷款融资。另外,部分关联企业还通过企业间贷款,实现转移定价及避税的目的,由此便会恶化企业资产负债状况,从而出现资本弱化问题。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中专门规定,对于资产负债率超过一定比率的企业,其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以解决企业资本弱化问题,促使企业更加合理的使用借贷资本,减少经营风险。
(五)企业会更加审慎地对待关联交易。目前,我国用来解决通过企业间关联交易来逃税和避税的办法并不多,国家税款大量流失。为解决此问题,在新税法中按照国际惯例专门设立了单独的“反避税”章节,为实施反避税提供了法律手段,因此,新税法实施后企业应更加谨慎地对待关联交易。
(作者单位:江苏省连云港财经高等学校)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带来的变化
(一)税率变化。按照适当让利企业,做大财政蛋糕,兼顾财政承受能力、保证企业总体税负不大幅增长的原则,新税法选取25%作为统一税率,为扶持小企业发展,促进就业,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照顾性税率。而合并前“两法”的综合平均税率为26.5%。其中,内资企业为31.74%,外资企业为19.24%。
(二)税基变化。在新的企业所得税税法中,计税工资和“三项费用”的税前扣除全额放开,广告费、捐赠、总机构管理费的税前扣除力度加大,原来部分免税收入恢复征税,同时为解决资本弱化问题增加了对企业借款利息税前扣除给予限制的内容。
(三)优惠政策变化。新税法对合并前过多过滥的税收优惠进行了清理。取消了外商定期优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等优惠政策,调整了高新技术企业、促进就业、福利企业等优惠政策。
(四)法人所得税。法人所得税问题即总部经济问题。由于新企业所得税税法是以构成法人的企业或组织为纳税人,因此允许企业在实施盈亏互抵后在企业总部所在地缴纳税收。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宏观经济及财政收入的影响
新税法的重要立法原则就是既要有利于公平税负和平等竞争,又要有利于体现和贯彻产业政策,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促进技术进步,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发挥企业所得税的宏观调控作用。新税法的所有内容都是围绕这一原则进行制度设计的,因此这势必给地方经济的各个层面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
(一)税率变化总体上讲,新税法的税负水平高于旧“两法”,对财政收入是一个增收因素。25%的税率在国际上属于中等偏低的水平,有利于保持我国税制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对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照顾性税率也有利于扶持小企业发展和增加就业。
(二)税基的变化,扩大了税前扣除的范围,一定程度上缩小了税基,短期来看对财政收入是一个减收因素。
(三)优惠政策由直接优惠更多的转向间接优惠,对财政收入是最重要的增收因素。主要是取消了外商定期优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等优惠政策,调整了高新技术企业、促进就业、福利企业等优惠政策。
(四)法人所得税因允许企业在实施盈亏互抵后在企业总部所在地缴纳税收,在税源发生跨地区转移情况下,容易引起税源流失。而这种税源转移规模的大小直接将影响地区企业所得税收入的规模。在地区内有可能形成税源争夺,引起“买税”“引税”,从而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以及财政收入虚高的现象。
三、对地方招商引资的影响
(一)从正面影响来看,外商投资企业税负的增加将优化外商投资结构,提高引进外资的质量。根据测算,由于税负提高,税改后外商投资企业的平均净利润报酬率略有下降,这势必使一些技术含量和资金附加值都较低的外资企业因薄利而退出原投资领域;其次,新企业所得税法行业性和产业性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将有利于外资高新技术企业和资金附加值较高的行业流入,提高引资的质量;再次,“两法合并”后内外资企业的实际税负水平基本一致,通过“假外资”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现象将大大减少。
(二)从负面影响来看,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减少和税负的大幅增加,将使我国与其他发展中国家(如印度、越南等)的引资竞争更加激烈。利润率的降低使部分劳动密集型外商投资企业面临撤资的风险,由此新税法保持了比周边国家相对较低的税率水平,还对现有外商投资企业给予适当的过度期照顾。
总之,“两法合并”后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税负的提高并不会对我国吸引外资带来很大影响。因为稳定的发展局面,良好的经济态势,广阔的市场,丰富的劳动力资源,以及不断完善的商务配套和政府服务等是吸引外资的主要因素。同时,“两法合并”后新企业所得税制与国际接轨,产业性优惠逐步取代区域性优惠,地区间引资竞争由优惠政策的比拼转变为投资环境的竞争。因此,新企业所得税政策变得更加透明稳定并易于操作,增强了外国投资者的信心。
四、新税法对企业经营行为的影响
(一)企业的平均工资水平有可能提高。现行内资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实行每人1600元/月计税工资和部分大中型国有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制度,在规定额度内扣除。这种限额扣除办法没有完全体现对劳动力成本的全部补偿,不符合所得税扣除原则。而外资企业的工资是全额据实扣除。因此,造成内外资企业税收负担不尽公平。而在新税法中对企业发放的工资不再限制,实行据实扣除办法,因此,企业极有可能由于工资费用可在税前全额扣除而提高工资标准,让利于职工。
(二)企业的捐赠规模可能扩大。现行内资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规定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允许扣除。而外资企业所得税对公益、救济性捐赠则没有扣除限制。政策的不一致,造成了企业税收负担存在差异。为鼓励企业支持公益,救济事业的发展,同时为避免企业利用捐赠扣除政策为自身搞“形象工程”,防止税收漏洞,新法中同意内外资企业的捐赠扣除标准,并规定允许企业发生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可在12%的比例内扣除。可在税前扣除的捐赠比例的提高将有效地调动企业捐赠的积极性。
(三)企业可能会增加广告支出。现行内资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规定广告费支出在应纳所得额2%或8%以内的部分允许扣除,个别特定行业允许全额扣除,对白酒类的广告费用则不允许扣除。现行外资企业所得税在广告费的扣除上则没有限制。为平衡内外资企业税负差异,统一扣除政策,考虑到广告费支出给企业带来的受益期较长,新税法采取限制比例扣除或作为递延资产分期摊销的处理办法。总之,企业发生的广告费用可以更大限度在税前扣除,企业因此可能考虑增加广告投入。
(四)企业将更合理地使用借贷资本。由于利息通常属于可扣除的费用,而股息属于税后分配项目,所以单纯从纳税角度看,企业在贷款和募股之间会更倾向于使用贷款融资。另外,部分关联企业还通过企业间贷款,实现转移定价及避税的目的,由此便会恶化企业资产负债状况,从而出现资本弱化问题。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中专门规定,对于资产负债率超过一定比率的企业,其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以解决企业资本弱化问题,促使企业更加合理的使用借贷资本,减少经营风险。
(五)企业会更加审慎地对待关联交易。目前,我国用来解决通过企业间关联交易来逃税和避税的办法并不多,国家税款大量流失。为解决此问题,在新税法中按照国际惯例专门设立了单独的“反避税”章节,为实施反避税提供了法律手段,因此,新税法实施后企业应更加谨慎地对待关联交易。
(作者单位:江苏省连云港财经高等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