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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储蓄存取款代理制度由法规规定,各地法院审判出现不同责任类型。主要有:储蓄代理形式责任,银行能提供本人与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证据,就认定银行免责;储蓄代理实质责任,只要存在本人与代理人与规定实质不符,就认定银行负完全责任;储蓄代理过错责任,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方责任;公平责任。从储蓄代理的概念及特点、构成要件及要件欠缺、无权代理、越权代理、表见代理等各方面进行分析,总结出储蓄代理审判应当具备的原则,以平衡储蓄代理各方的利益,促进金融秩序的稳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