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官员惩治体系中的“效力赎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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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赎罪既不属于一般赎刑,也不同于捐赎,是清代在官员治理过程中逐步形成的一套独特的官犯惩治、改造和利用手段,包括军前效力赎罪、军台效力赎罪、新疆效力赎罪和内地工役效力赎罪等多种类型.清代官犯效力赎罪主要由最高统治者掌握,实施非常普遍,赎罪官犯群体数量庞大,其活动深入到地方社会的各个方面,影响深远.清代官员惩治体系的调适要求、官犯惩治和改造的客观需要、地方社会治理的客观需求和清代皇权对司法的强大干预等因素,是效力赎罪产生并不断发展的重要原因.清代官犯效力赎罪政策独立于国家刑制,对当时的官方制度和社会发展都产生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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