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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风险”这一用语第一次被正式提出是在2004年6月1日实施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中。所谓企业法律风险是指企业预期与未来实际结果发生差异而导致企业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并因此给企业造成损害的可能性(引自国务院国资委法规局于吉的讲话)。当企业违反了法律,或者行为不符合法律规范,或者缺乏防范意识,都会产生法律风险。河北兴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原邢台发电厂)早在1989年就成立了独立的法律机构-法律事务科,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2003年,为了适应公司改革、发展的需要,整合人力资源,法律事务科与同样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