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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网络时代,网络传播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网络传播使人人得以自由表达的权利,但由于在网络上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人就会被网络工具所控制,对自身造成伤害,造成人的异化。目前,网络传播中的异化问题主要表现在人格的异化和行为的异化两个层面。针对网络传播中异化的危害,本文分别从教育、制度、技术三个方面,提出了相应的措施。
[关键词]网络传播 异化 伦理道德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3)09-0041-01
由于网络传播的出现,数字化生存将成为这个信息化革命带来的最直接的变革。人类生活与网络息息相关,正因为如此,可以说人类社会开始步入了一个新的社会阶段或者说是产生了一种新的“网络社会”的形式。
一、网络传播的内涵
关于网络传播,我们通常认为,所谓的网络传播就是以电脑、手机以及电视机等为终端,以文字、动画、声音、图像等形式通过国际互联网这一信息传播平台来传播信息。网络传播可以理解为以互联网作为媒介进行信息传递的方式,是一种具备组织传播内涵、人际为一体的大众新型传播。
二、网络传播的特点
网络传播通过一种“多对多”的信息通信方式在大范围内向众多网络用户传递信息。网络信息传播的发展使每个人都成为了信息的拥有者和发布者。从人人参与传播的角度来看,网络传播呈现出五个特征:第一,网络传播的信息量大;第二,网络传播速度快;第三,网络传播方式多样化;第四,网络传播范围的全球化;第五,网络传播具有交互性。
三、网络传播技术异化的基本范畴和表现形式
对于网络传播的技术异化主要从网络传播中的人格异化与行为异化两方面进行分析。
(一)网络传播中的人格异化
网络传播中的人格异化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指网络传播的主体失落。网络世界是一个拷贝、虚拟与象征的世界。从表面上看,在网络这个世界中,网络传播个体可以自由表达,然而实际上,由虚拟个体组成的网络世界,却把现实的真实性在一定程度上掩盖了起来,严重影响了人们对于“真实”的判断。过度使用网络传播这种工具,就会使人们丧失了合理地批判社会的能力,使人们变成了“单向度的人”。
另一方面是指网络传播主体的无道德。在网络环境中,人们可以随意修改自己的身份。由于没有现实世界的等级性、地域性和身份性的限制,在虚拟角色的掩盖之下,使内心深处的自我更为容易完全释放出来。比如在博客中,人们一旦缺乏自律,进行谩骂,而忽略了博客最初的理性思考、真诚交流的作用。由此就体现出了网络传播主体的无道德。
(二)网络传播中的行为异化
网络传播中的行为异化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降低了网络传播主体现实交往的能力。当人们被网络独有的魅力所吸引,人们将自己大量的时间用在网络上,接受一些基本上低价甚至无价值的内容并且进行传播,这样就会扰乱人们原本正常的生活秩序,同时给每天的生活、工作或者学习带来各种问题,在现实世界中,人们交往能力的发展则在一定程度上被限制和削弱了,造成行为的异化。
另一方面是网络不良信息的传播对社会造成危害。网络是一个巨大的资源库,它涵盖了各种各样的信息。它带给网民各种惊喜的同时也传播着各种各样的情色、虚假和封建迷信等不良和有害信息。
四、网络传播中异化的成因探究
对网络传播中异化的成因的研究,主要从网络传播中异化的主体维度成因和客体维度成因进行分析。
(一)网络传播中异化的主体维度成因
网络传播中异化的主体维度形成原因,简单说主要有以下三点:第一,网络传播主体网络信息辨别能力是有差异的;第二,少数网民制造非理性言论的同时严重影响着其他网络传播参与者;第三,网络传播主体缺失道德自律性。
(二)网络传播中异化的客体维度成因
网络传播中异化的客体维度形成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第一,一些网络传播信息的无价值性;第二,网络的开放性使得其把关职能弱化;第三,目前网络法律制度不够完善。
五、网络传播中异化的应对措施
面对网络传播中的异化问题,在教育、制度、技术三个方面,分别提出了以下应对措施。
1.教育措施:在加强网络传播主体的伦理道德教育的同时加强网络传播主体的媒介素养教育。
2.制度措施:一方面在网络立法中要坚持法治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以及遵循网络发展规律原则的基础上,建立和健全我国网络法律体系。另一方面着力于建立和健全我国网络的把关机制。
3.技术措施:在网络传播中异化应对的技术措施上,要大力发展防火墙技术、网络过滤技术以及制定规范的网络标准。
我深信随着网络传播主体能够自觉地遵循法度并且拿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网络世界中诚信体系的建立,网络管理外围条件的进一步成熟,网络道德规范、网络法律体系的完善,网络传播中的异化对人们的伤害就一定能够得到有效的应对,从而使我们的社会因网络而变得更加多姿多彩。
【参考文献】
[1]李一.网络行为失范[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
[2]李立生.论科技异化[J].科学技术与辩证法,2001(2).
[3]李世雁.自然中的技术异化[J].自然辩证法研究,2001(3).
[4]黄文跺.科学技术发展的人文尺度[J].自然辩证法研究,2000(2).
[5]赖早兴,董丽君.网络犯罪及其法律控制[J].当代法学,2002(5).
[关键词]网络传播 异化 伦理道德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3)09-0041-01
由于网络传播的出现,数字化生存将成为这个信息化革命带来的最直接的变革。人类生活与网络息息相关,正因为如此,可以说人类社会开始步入了一个新的社会阶段或者说是产生了一种新的“网络社会”的形式。
一、网络传播的内涵
关于网络传播,我们通常认为,所谓的网络传播就是以电脑、手机以及电视机等为终端,以文字、动画、声音、图像等形式通过国际互联网这一信息传播平台来传播信息。网络传播可以理解为以互联网作为媒介进行信息传递的方式,是一种具备组织传播内涵、人际为一体的大众新型传播。
二、网络传播的特点
网络传播通过一种“多对多”的信息通信方式在大范围内向众多网络用户传递信息。网络信息传播的发展使每个人都成为了信息的拥有者和发布者。从人人参与传播的角度来看,网络传播呈现出五个特征:第一,网络传播的信息量大;第二,网络传播速度快;第三,网络传播方式多样化;第四,网络传播范围的全球化;第五,网络传播具有交互性。
三、网络传播技术异化的基本范畴和表现形式
对于网络传播的技术异化主要从网络传播中的人格异化与行为异化两方面进行分析。
(一)网络传播中的人格异化
网络传播中的人格异化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指网络传播的主体失落。网络世界是一个拷贝、虚拟与象征的世界。从表面上看,在网络这个世界中,网络传播个体可以自由表达,然而实际上,由虚拟个体组成的网络世界,却把现实的真实性在一定程度上掩盖了起来,严重影响了人们对于“真实”的判断。过度使用网络传播这种工具,就会使人们丧失了合理地批判社会的能力,使人们变成了“单向度的人”。
另一方面是指网络传播主体的无道德。在网络环境中,人们可以随意修改自己的身份。由于没有现实世界的等级性、地域性和身份性的限制,在虚拟角色的掩盖之下,使内心深处的自我更为容易完全释放出来。比如在博客中,人们一旦缺乏自律,进行谩骂,而忽略了博客最初的理性思考、真诚交流的作用。由此就体现出了网络传播主体的无道德。
(二)网络传播中的行为异化
网络传播中的行为异化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降低了网络传播主体现实交往的能力。当人们被网络独有的魅力所吸引,人们将自己大量的时间用在网络上,接受一些基本上低价甚至无价值的内容并且进行传播,这样就会扰乱人们原本正常的生活秩序,同时给每天的生活、工作或者学习带来各种问题,在现实世界中,人们交往能力的发展则在一定程度上被限制和削弱了,造成行为的异化。
另一方面是网络不良信息的传播对社会造成危害。网络是一个巨大的资源库,它涵盖了各种各样的信息。它带给网民各种惊喜的同时也传播着各种各样的情色、虚假和封建迷信等不良和有害信息。
四、网络传播中异化的成因探究
对网络传播中异化的成因的研究,主要从网络传播中异化的主体维度成因和客体维度成因进行分析。
(一)网络传播中异化的主体维度成因
网络传播中异化的主体维度形成原因,简单说主要有以下三点:第一,网络传播主体网络信息辨别能力是有差异的;第二,少数网民制造非理性言论的同时严重影响着其他网络传播参与者;第三,网络传播主体缺失道德自律性。
(二)网络传播中异化的客体维度成因
网络传播中异化的客体维度形成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第一,一些网络传播信息的无价值性;第二,网络的开放性使得其把关职能弱化;第三,目前网络法律制度不够完善。
五、网络传播中异化的应对措施
面对网络传播中的异化问题,在教育、制度、技术三个方面,分别提出了以下应对措施。
1.教育措施:在加强网络传播主体的伦理道德教育的同时加强网络传播主体的媒介素养教育。
2.制度措施:一方面在网络立法中要坚持法治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以及遵循网络发展规律原则的基础上,建立和健全我国网络法律体系。另一方面着力于建立和健全我国网络的把关机制。
3.技术措施:在网络传播中异化应对的技术措施上,要大力发展防火墙技术、网络过滤技术以及制定规范的网络标准。
我深信随着网络传播主体能够自觉地遵循法度并且拿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网络世界中诚信体系的建立,网络管理外围条件的进一步成熟,网络道德规范、网络法律体系的完善,网络传播中的异化对人们的伤害就一定能够得到有效的应对,从而使我们的社会因网络而变得更加多姿多彩。
【参考文献】
[1]李一.网络行为失范[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
[2]李立生.论科技异化[J].科学技术与辩证法,2001(2).
[3]李世雁.自然中的技术异化[J].自然辩证法研究,2001(3).
[4]黄文跺.科学技术发展的人文尺度[J].自然辩证法研究,2000(2).
[5]赖早兴,董丽君.网络犯罪及其法律控制[J].当代法学,20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