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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立统一的城市群协调组织,完善治理结构。根据欧盟经验,我国城市群治理机构的功能应该涵盖决策、执行、监督和调解等主要公共政策阶段,如此才能对区域政策过程面实行全面保障,保证区域合作事务的真正落实。当前,除了少数城市群(武汉城市群和长株潭群)建立了较为完整的组织体系,多数城市群仍然通过松散的联席会议制度开展合作,有必要建立常设性的、涵盖政策主要阶段的组织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