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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为了有效地保护私人物权及其行使,必须制裁侵犯私人物权行为,本文对侵犯私人物权行为的特征和构成做了一定的探讨,为认定侵犯私人物权行为奠定一定的基础。
[关键词] 物权 行为 特征
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的立法宗旨,对坚定私人合法获取财富的决心,激发其创造财富的进取心,增强其创业和投资的信心等方面具有深刻的社会意义。因此,加强私人物权的保护便显得十分重要而迫切,本文仅就侵犯私人物权行为的相关问题浅谈个人看法。
一、物权的定义
什么是物权?理论界人们的看法不尽相同,笔者认为,物权是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所有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以及财产非所有人依法或依约对他人所有的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的权利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称物权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由此可将物权分为国家物权、集体物权和私人物权。所谓私人物权是指自然人依法对自己所有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以及财产非所有人依法或依约对他人所有的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的权利。私人物权遭受损害的绝大多数情况是由于社会上存在着形式多样的侵犯私人物权行为。
本文所称侵犯私人物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侵害私人物权和妨碍私人行使物权的行为的总称。所谓侵害私人物权的行为,是指行为人对私人物权的标的物非法加以损害,使之减少或者灭失,从而使该权利人物权所及之范围缩小或丧失的行为。所谓标的物的减少,是指标的物的数量减少、面积或体积缩小和质量下降,所谓妨碍私人行使物权的行为,是指行为人对私人物权的标的物非法实行控制,使该权利人无法行使其全部或部分特定物权的行为。有时妨碍私人物权行使的行为也会间接带来私人物权被侵犯的情形,如,行政执法机关违法扣押了某私人的财产,而该财产在被扣押时或在被扣押的过程中遭受毁损或灭失,该行政机关便既侵害了私人物权,也妨碍了私人行使物权。
二、侵犯私人物权行为的特点
侵犯私人物权行为,具有行为主体和行为性质的广泛性、行为种类的复杂性和法律责任的多样性等三大特点。
所谓行为主体的广泛性,一是指实施侵犯私人物权行为的行为人,除公民外,也可能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还可能是政党或各种武装力量;二是指一个侵犯私人物权行为的实施,往往涉及几个处于不同层次的隶属关系的主体。如一个侵犯私人物权行为,往往为幕后决策者、现场指挥者和具体实施者共同实施。
所谓行为性质的广泛性,是指实施侵犯私人物权行为可能是行政侵权行为,也可能是刑事侵权行为还可能是民事侵权行为。所谓行政侵犯私人物权行为,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执行行政管理行为的过程中,违反行政法的规定造成私人物权侵犯的行为。所谓刑事侵犯私人物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刑法规定,依法应受刑罚惩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侵犯私人物权行为。即侵犯私人物权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所谓民事侵犯私人物权行为,是指作为民事主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违反合法有效合同的约定或实施违反民法规定行为,造成私人物权遭受侵犯的行为。
所谓行为种类的复杂性,是指侵犯私人物权行为种类繁多,不易掌握。有单位侵权,也有个人侵权,还有国家侵权;有一般侵权行为,也有特殊侵权行为;有侵犯私人财产所有权的行为,也有侵犯私人用益物权的行为,还有侵犯私人担保物权的行为;有暴力侵权行为,也有非暴力侵权行为;有故意侵权行为,也有过失侵权行为;既有以作为的方式实施的侵权行为,也有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的侵权行为;既有一般的违法行为,又有严重的犯罪行为,有的既是违法行为,也是犯罪行为。
所谓法律责任的多样性,是指侵犯私人物权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一是类别较多,既有行政法律责任,也有刑事法律责任还有民事法律责任。二是往往需要多种法律责任并用。
三、侵犯私人物权行为的成立条件可概括为一般构成和特殊构成两个部分
成立侵犯私人物权行为的一般构成,也可称为共同要件,是指成立任何侵犯私人物权行为都必须具备的条件。侵犯私人物权行为的一般构成包含非法侵犯私人物权行为、私人物权受到危害、非法侵犯私人物权行为与私人物权受到危害之间有因果关系,非法侵犯私人物权行为主体和实施侵犯私人物权行为主体的主观方面等五个要件。
第一,行为人实施了非法侵犯私人物权行为。非法侵犯私人物权行为有两层含义:首先是指这种行为造成了私人物权标的物的损害,或者这种行为妨碍了私人行使物权;其次是指这种侵权行为就其性质而言必须是属于非法行为。所谓非法行为,是指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和在没有法律、法规作为依据的情况下所实施的行为。“国家唯一能够合法‘侵犯’私人物权的是征收和征用。”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第二,私人物权受到危害。私人物权受到危害,包括私人物权发生了危害结果和私人物权受到威胁两种情况。私人物权发生了危害结果,是指私人物权范围已经缩小或者丧失或者私人物权权利人已经无法行使全部或部分特定物权。其中私人物权丧失,包括既得物权的丧失和在正常情况下可得物质利益所体现的私人物权的丧失。
第三,非法侵犯私人物权行为与私人物权受到危害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指私人物权所受到的危害,是由非法侵犯私人物权所引起的,即二者之间存在着引起和发生的较为密切的内在联系。这种因果关系十分复杂,在法学界有各种主张,如直接因果关系、间接因果关系、原因和条件等。要正确判定因果关系,需要在处理具体问题时,进行具体分析。
第四,非法侵犯私人物权行为主体,是指实施非法侵犯私人物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单位和公民个人。单位成为非法侵犯私人物权行为主体,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其一,必须是依法设立的社会组织,如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包括法人和非法人团体);其二,必须是以该单位名义实施非法侵犯私人物权行为;其三,必须是为维护本单位利益或为本单位取得利益而实施非法侵犯私人物权行为。公民个人构成非法侵犯私人物权行为主体其构成条件因非法侵犯私人物权行为从属的法律性质不同而有所区别。如,刑事侵权行为(即犯罪行为)其主体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民事侵权行为的主体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等。
第五,实施非法侵犯私人物权行为主体的主观方面,是指实施非法侵犯私人物权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存在故意或者过失,如属于意外事件则不能构成侵犯私人物权行为。
成立侵犯私人物权行为的特殊构成,也可称为具体要件,是指成立某一具体侵犯私人物权行为时,除必须具备成立侵犯私人物权行为的共同要件外,还必须具备的其他特定条件。如成立行政侵犯私人物权行为,不但要求行为主体必须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者是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而且还要求必须是他们在行使行政职权或者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如此等等。
[关键词] 物权 行为 特征
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的立法宗旨,对坚定私人合法获取财富的决心,激发其创造财富的进取心,增强其创业和投资的信心等方面具有深刻的社会意义。因此,加强私人物权的保护便显得十分重要而迫切,本文仅就侵犯私人物权行为的相关问题浅谈个人看法。
一、物权的定义
什么是物权?理论界人们的看法不尽相同,笔者认为,物权是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所有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以及财产非所有人依法或依约对他人所有的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的权利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称物权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由此可将物权分为国家物权、集体物权和私人物权。所谓私人物权是指自然人依法对自己所有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以及财产非所有人依法或依约对他人所有的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的权利。私人物权遭受损害的绝大多数情况是由于社会上存在着形式多样的侵犯私人物权行为。
本文所称侵犯私人物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侵害私人物权和妨碍私人行使物权的行为的总称。所谓侵害私人物权的行为,是指行为人对私人物权的标的物非法加以损害,使之减少或者灭失,从而使该权利人物权所及之范围缩小或丧失的行为。所谓标的物的减少,是指标的物的数量减少、面积或体积缩小和质量下降,所谓妨碍私人行使物权的行为,是指行为人对私人物权的标的物非法实行控制,使该权利人无法行使其全部或部分特定物权的行为。有时妨碍私人物权行使的行为也会间接带来私人物权被侵犯的情形,如,行政执法机关违法扣押了某私人的财产,而该财产在被扣押时或在被扣押的过程中遭受毁损或灭失,该行政机关便既侵害了私人物权,也妨碍了私人行使物权。
二、侵犯私人物权行为的特点
侵犯私人物权行为,具有行为主体和行为性质的广泛性、行为种类的复杂性和法律责任的多样性等三大特点。
所谓行为主体的广泛性,一是指实施侵犯私人物权行为的行为人,除公民外,也可能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还可能是政党或各种武装力量;二是指一个侵犯私人物权行为的实施,往往涉及几个处于不同层次的隶属关系的主体。如一个侵犯私人物权行为,往往为幕后决策者、现场指挥者和具体实施者共同实施。
所谓行为性质的广泛性,是指实施侵犯私人物权行为可能是行政侵权行为,也可能是刑事侵权行为还可能是民事侵权行为。所谓行政侵犯私人物权行为,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执行行政管理行为的过程中,违反行政法的规定造成私人物权侵犯的行为。所谓刑事侵犯私人物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刑法规定,依法应受刑罚惩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侵犯私人物权行为。即侵犯私人物权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所谓民事侵犯私人物权行为,是指作为民事主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违反合法有效合同的约定或实施违反民法规定行为,造成私人物权遭受侵犯的行为。
所谓行为种类的复杂性,是指侵犯私人物权行为种类繁多,不易掌握。有单位侵权,也有个人侵权,还有国家侵权;有一般侵权行为,也有特殊侵权行为;有侵犯私人财产所有权的行为,也有侵犯私人用益物权的行为,还有侵犯私人担保物权的行为;有暴力侵权行为,也有非暴力侵权行为;有故意侵权行为,也有过失侵权行为;既有以作为的方式实施的侵权行为,也有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的侵权行为;既有一般的违法行为,又有严重的犯罪行为,有的既是违法行为,也是犯罪行为。
所谓法律责任的多样性,是指侵犯私人物权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一是类别较多,既有行政法律责任,也有刑事法律责任还有民事法律责任。二是往往需要多种法律责任并用。
三、侵犯私人物权行为的成立条件可概括为一般构成和特殊构成两个部分
成立侵犯私人物权行为的一般构成,也可称为共同要件,是指成立任何侵犯私人物权行为都必须具备的条件。侵犯私人物权行为的一般构成包含非法侵犯私人物权行为、私人物权受到危害、非法侵犯私人物权行为与私人物权受到危害之间有因果关系,非法侵犯私人物权行为主体和实施侵犯私人物权行为主体的主观方面等五个要件。
第一,行为人实施了非法侵犯私人物权行为。非法侵犯私人物权行为有两层含义:首先是指这种行为造成了私人物权标的物的损害,或者这种行为妨碍了私人行使物权;其次是指这种侵权行为就其性质而言必须是属于非法行为。所谓非法行为,是指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和在没有法律、法规作为依据的情况下所实施的行为。“国家唯一能够合法‘侵犯’私人物权的是征收和征用。”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第二,私人物权受到危害。私人物权受到危害,包括私人物权发生了危害结果和私人物权受到威胁两种情况。私人物权发生了危害结果,是指私人物权范围已经缩小或者丧失或者私人物权权利人已经无法行使全部或部分特定物权。其中私人物权丧失,包括既得物权的丧失和在正常情况下可得物质利益所体现的私人物权的丧失。
第三,非法侵犯私人物权行为与私人物权受到危害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指私人物权所受到的危害,是由非法侵犯私人物权所引起的,即二者之间存在着引起和发生的较为密切的内在联系。这种因果关系十分复杂,在法学界有各种主张,如直接因果关系、间接因果关系、原因和条件等。要正确判定因果关系,需要在处理具体问题时,进行具体分析。
第四,非法侵犯私人物权行为主体,是指实施非法侵犯私人物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单位和公民个人。单位成为非法侵犯私人物权行为主体,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其一,必须是依法设立的社会组织,如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包括法人和非法人团体);其二,必须是以该单位名义实施非法侵犯私人物权行为;其三,必须是为维护本单位利益或为本单位取得利益而实施非法侵犯私人物权行为。公民个人构成非法侵犯私人物权行为主体其构成条件因非法侵犯私人物权行为从属的法律性质不同而有所区别。如,刑事侵权行为(即犯罪行为)其主体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民事侵权行为的主体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等。
第五,实施非法侵犯私人物权行为主体的主观方面,是指实施非法侵犯私人物权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存在故意或者过失,如属于意外事件则不能构成侵犯私人物权行为。
成立侵犯私人物权行为的特殊构成,也可称为具体要件,是指成立某一具体侵犯私人物权行为时,除必须具备成立侵犯私人物权行为的共同要件外,还必须具备的其他特定条件。如成立行政侵犯私人物权行为,不但要求行为主体必须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者是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而且还要求必须是他们在行使行政职权或者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如此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