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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优惠利率政策是国家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的一项重要金融政策。该政策经过多年的实施,效果显著,但也面临着诸多问题亟需改进。本文归纳了政策实施中的市场与监管层面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政策的改进路径。
【关键词】民贸民品 优惠政策 路径改进
民族贸易活动是我们党和国家民族工作的重要内容,民族贸易优惠政策更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少数民族的特殊照顾,对推动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改善少数民族地区的生活水平和维护少数民族地区的安定团结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民贸民品优惠利率政策发展概述
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优惠利率政策(以下简称民贸民品优惠利率政策)是1992年国家为扶持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而制定的,对民族贸易企业、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民贸民品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实行比正常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低2.88个百分点的优惠利率政策。中央财政对承贷银行发放的民贸优惠利率贷款的优惠利差给予贴息。该政策自出台以来,对促进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保障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必需品的供给,提高少数民族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民贸利差补贴政策经过多年的实施,政策一直未做大的修改调整,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面临诸多问题亟需解决。因此分析民贸民品优惠利率政策实际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以期找到政策的路径改进方向,可以为下一步政策调整提供理论依据。
二、优惠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民贸民品优惠利率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政策脱离市场环境、监管缺位等方面的问题。具体表现有:
(一)脱离市场环境方面问题
1.部分企业无法享受优惠利率贴息政策
部分规模较小企业无法享受优惠利率贴息政策。民贸民品企业一般地处偏远地区,企业规模普遍较小,生产设备落后,管理欠规范,市场竞争能力不强,甚至有的还是手工作坊式企业,这些使得企业很难在金融部门得到正常生产所需资金贷款,更无法享受优惠政策。
2.民贸民品企业优惠贷款利率对承贷银行没有激励机制
根据民贸政策规定:民族企业优惠利率贷款执行比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低2.88个百分点的优惠利率,优惠贷款利率一律不准上浮。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为追求利润最大化,已实行根据企业风险的贷款自主定价,民贸民品企业中多是中小企业,优惠贷款利率不准上浮,商业银行开展此项业务基本无利可图,还要增加相应的经营成本和承担贷款风险,收益与成本不匹配,银行缺乏积极性。同时越是偏远地区,商业银行开展此项业务的积极性越低。
3.承贷银行范围有限,限制了优惠政策惠及面
根据人民银行现行政策规定,承贷银行范围经过三次扩充调整,目前也仅局限在农业发展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以及农村信用社,只有这些银行发放的民贸民品优惠贷款才给予利息补贴。实际上,在少数民族地区,很多民贸民品企业在国家开发银行、其他股份制银行、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所贷的流动资金贷款用途也符合政策要求,但由于这些承贷银行不属于上述银行范围内,均不能享受优惠利率补贴,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政策的惠及面,同時也不利于鼓励更多的金融机构对少数民族地区的信贷投入。
(二)监管层面政策实施面临的问题
1.部门间协同力度差
目前民族管理部门负责民贸民品企业的资格认定、贷款使用初审和登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对贷款利差补贴资料审核,贷款的发放和日常管理由承贷银行操作,贴息资金由财政部门管理发放。管理部门涉及多,各部门只负责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情,协同力度差,导致部门间信息沟通不到位、贴息资金管理反而不便。
2.监管处于缺位状态
民贸民品优惠利率政策监管上因管理部门多,缺乏牵头领导部门,部门间各自为政,监管反而处于缺位状态。对于发现的违规行为的处罚也缺乏有效手段。承担金融机构和企业如有违规行为,人民银行仅可以取消承贷银行资格或取消民贸企业贷款优惠利率,缺乏进一步的处罚措施。
三、民贸民品优惠利率政策的改进路径
(一)适应市场化的改进方向
1.建立民贸民品企业互助担保基金
建议以省为单位建立民贸民品企业互助担保基金,该基金用途可向规模较小的民贸民品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的融资担保,基金资金的来源可以由民贸民品企业各自承担一部分,地方政府再配套一部分资金。
2.取消对民族企业贷款利率水平的限制
利率市场化改革是金融改革的必然趋势,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企业的规模大小、信用等级、风险状况实行贷款自主定价。为鼓励银行支持民族企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建议取消对民族企业贷款利率水平的限制。即承贷银行按市场化定价给民族企业发放贷款,财政部门通过承贷银行再按贷款金额2.88%的标准予以补贴贷款企业,这样既可以调动银行支持民族企业的积极性,又可以让民族企业享受到优惠贷款利率政策。
3.取消对承贷银行的限制
随着民族贸易企业的融资主体多元化,为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民族企业的支持力度,让更多的民贸企业享受到贷款利率优惠,建议取消对承贷银行的限制。按照“谁承贷、谁负责、谁申报”的原则,由商业银行自己把握贷款发放,控制贷款风险,相关部门只需把握贷款对象是否符合补贴范围,真正做到“应贴尽贴”,全面提高优惠政策的“执行力”和“普惠性”。
(二)部门监管方面的改进方向
1.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利用各种平台宣传民贸优惠政策
管理部门间应建立顺畅的沟通协调机制,及时共享数据信息,定期召开协调联系会,协调解决民贸政策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同时充分利用各种平台宣传民贸优惠政策,加大政策的宣传力度,扩大民贸政策的社会影响力和政策的执行效果。
2. 减少管理部门,明确监管部门权力
建议减少财政部门在民贸民品优惠利率政策中的管理权限,贴息资金拨付职责由人民银行或者地方民族工作部门负责,同时建议由民族工作部门承担牵头领导职责,由其负责对项目复审、贴息资金使用等监管与处罚,其他管理部门予以配合。同时,制定相应的处罚办法,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民贸贴息贷款或有弄虚作假的企业,取消其享受民贸贴息政策的权利并追回贴息资金;对承贷金融机构不按规定发放优惠利率贷款的,除取消其承贷资格外,还应将违规情况通报承贷银行上级部门,同时给予承贷银行适度的经济处罚。
参考文献
[1]吴映梅.西部少数民族聚居区经济发展及机制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2]云南省民委经济发展处.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优惠政策解析[J].今日民族,2006(12).
[3]王兆峰,张海燕.民族地区农产品市场创新建设与民族贸易发展研究[M].长沙:中南大学出版社.2007.
[4]姚昌平.对湖北省恩施州“十一五”时期贯彻落实民贸民品优惠政策的调查与思考[J].武汉金融,2012 (05).
[5] 王兆华.民贸民特优惠企业贷款利率政策执行的难点与对策——对陕西民贸企业的调查[J]. 西部金融,2011(04).
作者简介:窦魁(1982-),男,硕士研究生,会计师,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
(编辑:陈岑)
【关键词】民贸民品 优惠政策 路径改进
民族贸易活动是我们党和国家民族工作的重要内容,民族贸易优惠政策更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少数民族的特殊照顾,对推动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改善少数民族地区的生活水平和维护少数民族地区的安定团结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民贸民品优惠利率政策发展概述
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优惠利率政策(以下简称民贸民品优惠利率政策)是1992年国家为扶持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而制定的,对民族贸易企业、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民贸民品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实行比正常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低2.88个百分点的优惠利率政策。中央财政对承贷银行发放的民贸优惠利率贷款的优惠利差给予贴息。该政策自出台以来,对促进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保障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必需品的供给,提高少数民族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民贸利差补贴政策经过多年的实施,政策一直未做大的修改调整,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面临诸多问题亟需解决。因此分析民贸民品优惠利率政策实际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以期找到政策的路径改进方向,可以为下一步政策调整提供理论依据。
二、优惠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民贸民品优惠利率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政策脱离市场环境、监管缺位等方面的问题。具体表现有:
(一)脱离市场环境方面问题
1.部分企业无法享受优惠利率贴息政策
部分规模较小企业无法享受优惠利率贴息政策。民贸民品企业一般地处偏远地区,企业规模普遍较小,生产设备落后,管理欠规范,市场竞争能力不强,甚至有的还是手工作坊式企业,这些使得企业很难在金融部门得到正常生产所需资金贷款,更无法享受优惠政策。
2.民贸民品企业优惠贷款利率对承贷银行没有激励机制
根据民贸政策规定:民族企业优惠利率贷款执行比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低2.88个百分点的优惠利率,优惠贷款利率一律不准上浮。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为追求利润最大化,已实行根据企业风险的贷款自主定价,民贸民品企业中多是中小企业,优惠贷款利率不准上浮,商业银行开展此项业务基本无利可图,还要增加相应的经营成本和承担贷款风险,收益与成本不匹配,银行缺乏积极性。同时越是偏远地区,商业银行开展此项业务的积极性越低。
3.承贷银行范围有限,限制了优惠政策惠及面
根据人民银行现行政策规定,承贷银行范围经过三次扩充调整,目前也仅局限在农业发展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以及农村信用社,只有这些银行发放的民贸民品优惠贷款才给予利息补贴。实际上,在少数民族地区,很多民贸民品企业在国家开发银行、其他股份制银行、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所贷的流动资金贷款用途也符合政策要求,但由于这些承贷银行不属于上述银行范围内,均不能享受优惠利率补贴,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政策的惠及面,同時也不利于鼓励更多的金融机构对少数民族地区的信贷投入。
(二)监管层面政策实施面临的问题
1.部门间协同力度差
目前民族管理部门负责民贸民品企业的资格认定、贷款使用初审和登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对贷款利差补贴资料审核,贷款的发放和日常管理由承贷银行操作,贴息资金由财政部门管理发放。管理部门涉及多,各部门只负责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情,协同力度差,导致部门间信息沟通不到位、贴息资金管理反而不便。
2.监管处于缺位状态
民贸民品优惠利率政策监管上因管理部门多,缺乏牵头领导部门,部门间各自为政,监管反而处于缺位状态。对于发现的违规行为的处罚也缺乏有效手段。承担金融机构和企业如有违规行为,人民银行仅可以取消承贷银行资格或取消民贸企业贷款优惠利率,缺乏进一步的处罚措施。
三、民贸民品优惠利率政策的改进路径
(一)适应市场化的改进方向
1.建立民贸民品企业互助担保基金
建议以省为单位建立民贸民品企业互助担保基金,该基金用途可向规模较小的民贸民品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的融资担保,基金资金的来源可以由民贸民品企业各自承担一部分,地方政府再配套一部分资金。
2.取消对民族企业贷款利率水平的限制
利率市场化改革是金融改革的必然趋势,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企业的规模大小、信用等级、风险状况实行贷款自主定价。为鼓励银行支持民族企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建议取消对民族企业贷款利率水平的限制。即承贷银行按市场化定价给民族企业发放贷款,财政部门通过承贷银行再按贷款金额2.88%的标准予以补贴贷款企业,这样既可以调动银行支持民族企业的积极性,又可以让民族企业享受到优惠贷款利率政策。
3.取消对承贷银行的限制
随着民族贸易企业的融资主体多元化,为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民族企业的支持力度,让更多的民贸企业享受到贷款利率优惠,建议取消对承贷银行的限制。按照“谁承贷、谁负责、谁申报”的原则,由商业银行自己把握贷款发放,控制贷款风险,相关部门只需把握贷款对象是否符合补贴范围,真正做到“应贴尽贴”,全面提高优惠政策的“执行力”和“普惠性”。
(二)部门监管方面的改进方向
1.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利用各种平台宣传民贸优惠政策
管理部门间应建立顺畅的沟通协调机制,及时共享数据信息,定期召开协调联系会,协调解决民贸政策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同时充分利用各种平台宣传民贸优惠政策,加大政策的宣传力度,扩大民贸政策的社会影响力和政策的执行效果。
2. 减少管理部门,明确监管部门权力
建议减少财政部门在民贸民品优惠利率政策中的管理权限,贴息资金拨付职责由人民银行或者地方民族工作部门负责,同时建议由民族工作部门承担牵头领导职责,由其负责对项目复审、贴息资金使用等监管与处罚,其他管理部门予以配合。同时,制定相应的处罚办法,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民贸贴息贷款或有弄虚作假的企业,取消其享受民贸贴息政策的权利并追回贴息资金;对承贷金融机构不按规定发放优惠利率贷款的,除取消其承贷资格外,还应将违规情况通报承贷银行上级部门,同时给予承贷银行适度的经济处罚。
参考文献
[1]吴映梅.西部少数民族聚居区经济发展及机制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2]云南省民委经济发展处.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优惠政策解析[J].今日民族,2006(12).
[3]王兆峰,张海燕.民族地区农产品市场创新建设与民族贸易发展研究[M].长沙:中南大学出版社.2007.
[4]姚昌平.对湖北省恩施州“十一五”时期贯彻落实民贸民品优惠政策的调查与思考[J].武汉金融,2012 (05).
[5] 王兆华.民贸民特优惠企业贷款利率政策执行的难点与对策——对陕西民贸企业的调查[J]. 西部金融,2011(04).
作者简介:窦魁(1982-),男,硕士研究生,会计师,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
(编辑:陈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