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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向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下发了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任务分工和有关要求的通知。方案中,改革工商登记制度是其中与企业密切相关的事项,针对其中“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放宽工商登记”等改革方向引起的各方关注和争议,《经济》记者专访中国法学会商法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商法研究中心主任赵旭东教授,他曾参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研讨会,同时还是公司法修订专家组成员。
《经济》:方案中涉及商事登记制度变化的内容中提出,“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外,不再实行先主管部门审批、再工商登记的制度,商事主体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引起社会各方高度关注,您如何评价这种改革方案?
赵旭东:这个变化解决了长期以来工商登记中的基础问题,就是行政审批和工商登记的关系,是先批再登记还是先登记再审批。这种冲突造成经常出现的情况就是,一个企业要设立,因为行政审批手续下不来而无法获得商事主体的资格,按现在的规定就是商事主体的资格与行政许可的审批相分离。主体资格是不需要审批的,获得主体资格之后要从事某种活动需要获得审批,这是一种经营活动的特别审批,不至于因为特别的活动得不到审批而使主体本身无法成立。另外,企业在做工商登记时还会遇到工商部门认为符合批复的条件,但是在行政机关那里批不下来,所以工商登记程序就无法进行。所以,这次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就解决了市场主体准入的障碍,也解决了长期困扰工商登记部门和其他行政机关职权冲突的问题。这种改革方向是正确的,符合整个机构改革、推动商事主体的发展和活力来放宽行政改制的方向。
《经济》:另外,该方案提出“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放宽工商登记其他条件”,这是否意味着我国注册资本制度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有人认为,这种变革是与《公司法》发生了冲突,对此您怎么看?
赵旭东:当时有媒体以“我国注册资本由实缴制改成认缴制”为标题,其实这个表述本身就不准确。因为中国《公司法》目前的注册资本制度已经不是实缴制,2005年《公司法》修改之后就改成认缴制了。《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只要认定完所有的资本,并不意味着全部缴纳。
这次改变突出的体现在把现行《公司法》的认缴制规定的限制进一步放宽。从这个角度而言,这次工商登记对资本制度的设计,体现了经济改革的追求和方向,同时也是在《公司法》框架下的改革。如果说这个改革是改变了《公司法》,这个问题就不是行政改革本身能完全解决的问题,而是要进行相应的立法。
值得注意的是,在《公司法》修改之前,是不可以由行政机关在具体的工作当中对其做改变的,因为这是法律制度。法律制度确定之后,就不能在工作中修改其内容。所以在这个方案出台之后,法律学者的另一个意见就是,如果按现在来说就是没有改变《公司法》,如果确实要对《公司法》的内容作出进一步的放宽、改变,不仅是行政机构职能改变的任务,同时也应该按相关立法程序来修改。
《经济》:您认为这个“放宽”会体现在哪些方面?宽到什么程度?
赵旭东:有人认为“放宽”应该取消20%的首次出资额限制,取消时间限制,或者甚至不要验资了,这就显得有点盲目。商事主体具备必要的资本是其进行商事活动的条件也是交易安全的保障,这个条件放弃就可能破坏交易安全,引起市场混乱。注册资本如果不需要登记,那么这个登记制度要来何用,法律规定的制度就会落空了,还不如取消它。既然法律没有改变,注册资本就是必要的,就需要配套以相应的行政登记来保障。一个理性的逻辑就是,不能为了放宽而放宽,应该考虑法律制度相互之间的关系,考虑登记制度应该实现的功能和价值,来确定登记制度的设计和取舍。
我认为,改革的方向是没问题的。但是改革要理性进行,不能陷入盲目的、完全情绪化的追求,更不能为了改革而改革。任何改革方案都应有清晰的、明确的流程。前后要做对比,对于目前企业登记制度的最低资本额制度等,都需要进行评价,这些是否是经济活动进行中所需要的配套的制度、是否是影响了市场主体的发展和经营活动、他们的功能和社会效果是什么、法律为什么要制定他们,等等,都要理性分析。改革还是要理性分析和设计,不能盲目追求。
我认为20%不应再放宽了,5年期限可以放宽至10年,否则就没有必要了。另外可以考虑出资形式的多样化,劳务、信用等无形资本是否也可以当成公司的出资形式。其实,工商登记的改革更重要的不是在法律规定层面的改革,而应是法律执行层面的改革。在现有制度下,如何更大程度的简化程序、提高效率,这才应该是必须要做到的。但是现在问题很多,这才是工商登记改革大有可为的方面。工商登记如果把工作梳理一下,在法律框架下能简化的简化、能放宽的放宽,其实不一定要更改法律,这些职能改变更能体现机构改革的意义,对企业也有更多益处。
《经济》:《证券法》的修订已经在进行,《公司法》自2005年修订后,8年来也没有更新,不少人呼吁《公司法》也应修改,而且应与《证券法》联动,您怎么看这个问题?
赵旭东:《公司法》的修改是涉及全局性的修改,是很多重大制度、规则有很大突破和改变。目前的《公司法》基本适应这些年经济发展和体制改革的变化。但是这七八年过去后,经济改革在进一步推进,市场和环境都在发生变化,有些公司内部的问题也在进一步暴露。我们发现,《公司法》还有改革的必要和空间。
相对于《公司法》的修订,公司的治理应该说是更大的问题。我国的《公司法》确定的公司的治理结构,是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分别执掌不同的权力,形成分工和制约。这样的设计理论上看起来很合理,但是在运行当中的效果并不像理论上的构架那么完美,很多公司的治理效果并不好,出了很多问题。这几个机构当中,形式上股东会是公司治理的最高权力机构,实际上很多股东会根本没有发挥实质作用;监事会本应对董事会、经理层形成强有力的制约,但在很多公司中却形同虚设;真正在公司中掌握权力的是董事会,甚至是董事会中个别主要的董事和董事长;经理机构在法律上本应是最低的机构,但在中国他们有很显赫的实权地位。所以,确实应该改革,既然监事会有名无实,是否可以考虑撤销,让更合适的机构来担当监督职能;董事会名义上是决策机构,但很多决策由经理层来做,所以可以让董事会更多发挥监督的机构,而从法律上承认经理层的权力。因此我们要思考现有模式是否是完美的,是否有缺陷,有缺陷的就要进行优化、改革。
赵旭东简介:
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导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中国政法大学商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检察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全国总工会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公安局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经济》:方案中涉及商事登记制度变化的内容中提出,“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外,不再实行先主管部门审批、再工商登记的制度,商事主体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引起社会各方高度关注,您如何评价这种改革方案?
赵旭东:这个变化解决了长期以来工商登记中的基础问题,就是行政审批和工商登记的关系,是先批再登记还是先登记再审批。这种冲突造成经常出现的情况就是,一个企业要设立,因为行政审批手续下不来而无法获得商事主体的资格,按现在的规定就是商事主体的资格与行政许可的审批相分离。主体资格是不需要审批的,获得主体资格之后要从事某种活动需要获得审批,这是一种经营活动的特别审批,不至于因为特别的活动得不到审批而使主体本身无法成立。另外,企业在做工商登记时还会遇到工商部门认为符合批复的条件,但是在行政机关那里批不下来,所以工商登记程序就无法进行。所以,这次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就解决了市场主体准入的障碍,也解决了长期困扰工商登记部门和其他行政机关职权冲突的问题。这种改革方向是正确的,符合整个机构改革、推动商事主体的发展和活力来放宽行政改制的方向。
《经济》:另外,该方案提出“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放宽工商登记其他条件”,这是否意味着我国注册资本制度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有人认为,这种变革是与《公司法》发生了冲突,对此您怎么看?
赵旭东:当时有媒体以“我国注册资本由实缴制改成认缴制”为标题,其实这个表述本身就不准确。因为中国《公司法》目前的注册资本制度已经不是实缴制,2005年《公司法》修改之后就改成认缴制了。《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只要认定完所有的资本,并不意味着全部缴纳。
这次改变突出的体现在把现行《公司法》的认缴制规定的限制进一步放宽。从这个角度而言,这次工商登记对资本制度的设计,体现了经济改革的追求和方向,同时也是在《公司法》框架下的改革。如果说这个改革是改变了《公司法》,这个问题就不是行政改革本身能完全解决的问题,而是要进行相应的立法。
值得注意的是,在《公司法》修改之前,是不可以由行政机关在具体的工作当中对其做改变的,因为这是法律制度。法律制度确定之后,就不能在工作中修改其内容。所以在这个方案出台之后,法律学者的另一个意见就是,如果按现在来说就是没有改变《公司法》,如果确实要对《公司法》的内容作出进一步的放宽、改变,不仅是行政机构职能改变的任务,同时也应该按相关立法程序来修改。
《经济》:您认为这个“放宽”会体现在哪些方面?宽到什么程度?
赵旭东:有人认为“放宽”应该取消20%的首次出资额限制,取消时间限制,或者甚至不要验资了,这就显得有点盲目。商事主体具备必要的资本是其进行商事活动的条件也是交易安全的保障,这个条件放弃就可能破坏交易安全,引起市场混乱。注册资本如果不需要登记,那么这个登记制度要来何用,法律规定的制度就会落空了,还不如取消它。既然法律没有改变,注册资本就是必要的,就需要配套以相应的行政登记来保障。一个理性的逻辑就是,不能为了放宽而放宽,应该考虑法律制度相互之间的关系,考虑登记制度应该实现的功能和价值,来确定登记制度的设计和取舍。
我认为,改革的方向是没问题的。但是改革要理性进行,不能陷入盲目的、完全情绪化的追求,更不能为了改革而改革。任何改革方案都应有清晰的、明确的流程。前后要做对比,对于目前企业登记制度的最低资本额制度等,都需要进行评价,这些是否是经济活动进行中所需要的配套的制度、是否是影响了市场主体的发展和经营活动、他们的功能和社会效果是什么、法律为什么要制定他们,等等,都要理性分析。改革还是要理性分析和设计,不能盲目追求。
我认为20%不应再放宽了,5年期限可以放宽至10年,否则就没有必要了。另外可以考虑出资形式的多样化,劳务、信用等无形资本是否也可以当成公司的出资形式。其实,工商登记的改革更重要的不是在法律规定层面的改革,而应是法律执行层面的改革。在现有制度下,如何更大程度的简化程序、提高效率,这才应该是必须要做到的。但是现在问题很多,这才是工商登记改革大有可为的方面。工商登记如果把工作梳理一下,在法律框架下能简化的简化、能放宽的放宽,其实不一定要更改法律,这些职能改变更能体现机构改革的意义,对企业也有更多益处。
《经济》:《证券法》的修订已经在进行,《公司法》自2005年修订后,8年来也没有更新,不少人呼吁《公司法》也应修改,而且应与《证券法》联动,您怎么看这个问题?
赵旭东:《公司法》的修改是涉及全局性的修改,是很多重大制度、规则有很大突破和改变。目前的《公司法》基本适应这些年经济发展和体制改革的变化。但是这七八年过去后,经济改革在进一步推进,市场和环境都在发生变化,有些公司内部的问题也在进一步暴露。我们发现,《公司法》还有改革的必要和空间。
相对于《公司法》的修订,公司的治理应该说是更大的问题。我国的《公司法》确定的公司的治理结构,是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分别执掌不同的权力,形成分工和制约。这样的设计理论上看起来很合理,但是在运行当中的效果并不像理论上的构架那么完美,很多公司的治理效果并不好,出了很多问题。这几个机构当中,形式上股东会是公司治理的最高权力机构,实际上很多股东会根本没有发挥实质作用;监事会本应对董事会、经理层形成强有力的制约,但在很多公司中却形同虚设;真正在公司中掌握权力的是董事会,甚至是董事会中个别主要的董事和董事长;经理机构在法律上本应是最低的机构,但在中国他们有很显赫的实权地位。所以,确实应该改革,既然监事会有名无实,是否可以考虑撤销,让更合适的机构来担当监督职能;董事会名义上是决策机构,但很多决策由经理层来做,所以可以让董事会更多发挥监督的机构,而从法律上承认经理层的权力。因此我们要思考现有模式是否是完美的,是否有缺陷,有缺陷的就要进行优化、改革。
赵旭东简介:
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导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中国政法大学商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检察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全国总工会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公安局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