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行政诉讼的司法审查性质,决定了司法权对行政权保持中立的特殊意义。行政诉讼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告就被告”原则,决定了多数行政案件由被告所在地法院审理,实质上使之成为行政权与行政审判权之间联系的纽带,削弱了法院的抗干扰能力。克服司法地方化,阻断行政权等权力对行政审判权的不利影响是实现行政审判公正的首要前提,也是最终实现行政诉讼目的“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根本保障。结合我国当前实际,摒弃“原告就被告”原则,赋予行政相对人以“选择法院权”、“异地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制度”和“设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