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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3日中日韩领导人会议召开,会上三国签署了投资协定,三国领导人还同意年内正式启动中日韩自贸区谈判。从经济学的立场来看,自贸协定本质上是缔约各国的政府或公共部门向其人民或私人部门让利的制度安排。如果缔约国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高于公共部门,则自由贸易安排可以改善缔约各国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其经济增长。长期来看,缔约国之间的关系,也可能因为经济贸易联系的不断加强而日益紧密。然而,从政治与经济互动的国际政治经济学立场来看,前面的结论很可能发生改变。
自贸协定为代表的区域经济合作安排恰好具备高度的政治性。
首先,从利益的分配来看,自贸协定所创造或转移的利益是非中性的。从对外的方面来看,尽管这只是缔约国之间的协定,但其增长效应和福利效应都存在“事实上针对第三方”的情况。可计算一般均衡模型的模拟结果显示,缔约国的经济增长和福利会因为自贸协定而受益,但与这些国家存在经贸联系的其他国家,多数会因此而受损。不难理解,因为自贸协定减少了缔约国之间的关税,原本来自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进口就可能转向缔约国,由此深化了集团内部的经贸联系,但削弱了各国与其他集团外国家的经济往来。这意味着,某集团的自贸协定,甚至设立自贸协定的企图,将引起其他受到影响的国家或地区的反对。这就要求缔约国的决策者对本区域集团的发展有坚定的政治决断,并且准备好共同应对其他竞争性区域贸易安排的挑战。
从对内的方面来看,自贸协定对于缔约国内部的利益主体也是非中性的。本国具备比较优势的利益团体通常会欢迎自贸协定,但那些不具备比较优势的利益团体则会因为自贸协定的生效而受损。受益者往往保持缄默,受损者通常会发出更大的声音。决策者很难忽视他们的诉求。
其次,从规则来看,自贸协定的条款越来越要求缔约方在价值观上存在共识。现在的自贸协定早已不是简单的商品服务有关的关税削减,而是在政府采购、知识产权、劳工权益、环境保护等方面有着越来越多的约定。这意味着,缔约各方在政府行为的透明度、企业社会责任、人的发展等方面需要达成最低限度的共识。这种共识的达成,往往意味着一系列的内部变革。2002年,时任美国总统乔治·W·布什在美洲国家组织会议上表述其关于美洲自贸协定的看法时就曾直言不讳地指出,美国的目的之一是促进中美洲国家的经济、政治与社会改革。而这些改革的方向,显然是与美国自身所秉持的价值观一致。
第三,推进自贸协定等区域合作安排,背后往往存在与权力有关的诉求。欧洲一体化能够顺利推进,与欧洲各国试图在一个联盟框架内限制德国的力量、以“欧洲的德国”取代“德国的欧洲”有关。作为战败国的德国,也愿意在这样一个框架内保持自己的权力,并以一种合法的方式加以伸张。美国的自贸区战略重视“基于规则”,同样是为了掌握规则制定权来扩大自身在“以美国为中心的自由贸易协定网络”中的权力。东盟倡导的区域合作安排强调首先要签署《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目的之一是要用其中“缔约国应不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在任何时候都应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它们之间的争端”的条款,来限制周边大国的权力,确保其作为小国集团的安全和博弈能力。
由于上述政治属性的存在,自贸协定的签署不能只从经济损益来考虑。缔约国之间的社会友善和战略利益兼容,恐怕是自贸协定有效性的前提,而不能寄希望于经济合作协定的签署实施就可以自动促进国家间的团结。
理智地看,东北亚经济一体化无疑是有利于所有地区成员的,甚至对世界和平发展也有重要意义,但一体化的过程绝非一帆风顺。即便是成就卓著的欧洲,也曾经受过1954年欧洲防务共同体,1971年维尔纳计划,2005年法国和荷兰的欧盟宪法条约全民公决、爱尔兰全民公决等挫折的洗礼。强调缔约国应以社会共识为前提推进合作,正是要为一体化进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挫折预置政治基础,使这个过程不至于因为挫折而中断或逆转,反过来恶化区域集团各国之间的关系。否则,在挫折出现之际,国内外的利益受损集团和异议者,可能跳将出来反噬经济一体化安排的合法性,甚至煽动民众、割裂社会。其可能带来的损失,比没有区域经济安排的潜在产出损失要大得多。以欧洲这样具备良好社会基础和共同体意识的地区,在此轮主权债务危机袭来之时,仍然出现了“德国人嫌希腊人懒、希腊人嫌德国人横”之类的相互指责的声浪,甚至令一些国家的国内政治陷入混乱。
由此看来,中日韩三国在启动自贸区谈判之前和谈判过程中,对内凝聚社会共识、夯实经济合作的政治基础的工作,无论怎么强调都不为过。
自贸协定为代表的区域经济合作安排恰好具备高度的政治性。
首先,从利益的分配来看,自贸协定所创造或转移的利益是非中性的。从对外的方面来看,尽管这只是缔约国之间的协定,但其增长效应和福利效应都存在“事实上针对第三方”的情况。可计算一般均衡模型的模拟结果显示,缔约国的经济增长和福利会因为自贸协定而受益,但与这些国家存在经贸联系的其他国家,多数会因此而受损。不难理解,因为自贸协定减少了缔约国之间的关税,原本来自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进口就可能转向缔约国,由此深化了集团内部的经贸联系,但削弱了各国与其他集团外国家的经济往来。这意味着,某集团的自贸协定,甚至设立自贸协定的企图,将引起其他受到影响的国家或地区的反对。这就要求缔约国的决策者对本区域集团的发展有坚定的政治决断,并且准备好共同应对其他竞争性区域贸易安排的挑战。
从对内的方面来看,自贸协定对于缔约国内部的利益主体也是非中性的。本国具备比较优势的利益团体通常会欢迎自贸协定,但那些不具备比较优势的利益团体则会因为自贸协定的生效而受损。受益者往往保持缄默,受损者通常会发出更大的声音。决策者很难忽视他们的诉求。
其次,从规则来看,自贸协定的条款越来越要求缔约方在价值观上存在共识。现在的自贸协定早已不是简单的商品服务有关的关税削减,而是在政府采购、知识产权、劳工权益、环境保护等方面有着越来越多的约定。这意味着,缔约各方在政府行为的透明度、企业社会责任、人的发展等方面需要达成最低限度的共识。这种共识的达成,往往意味着一系列的内部变革。2002年,时任美国总统乔治·W·布什在美洲国家组织会议上表述其关于美洲自贸协定的看法时就曾直言不讳地指出,美国的目的之一是促进中美洲国家的经济、政治与社会改革。而这些改革的方向,显然是与美国自身所秉持的价值观一致。
第三,推进自贸协定等区域合作安排,背后往往存在与权力有关的诉求。欧洲一体化能够顺利推进,与欧洲各国试图在一个联盟框架内限制德国的力量、以“欧洲的德国”取代“德国的欧洲”有关。作为战败国的德国,也愿意在这样一个框架内保持自己的权力,并以一种合法的方式加以伸张。美国的自贸区战略重视“基于规则”,同样是为了掌握规则制定权来扩大自身在“以美国为中心的自由贸易协定网络”中的权力。东盟倡导的区域合作安排强调首先要签署《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目的之一是要用其中“缔约国应不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在任何时候都应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它们之间的争端”的条款,来限制周边大国的权力,确保其作为小国集团的安全和博弈能力。
由于上述政治属性的存在,自贸协定的签署不能只从经济损益来考虑。缔约国之间的社会友善和战略利益兼容,恐怕是自贸协定有效性的前提,而不能寄希望于经济合作协定的签署实施就可以自动促进国家间的团结。
理智地看,东北亚经济一体化无疑是有利于所有地区成员的,甚至对世界和平发展也有重要意义,但一体化的过程绝非一帆风顺。即便是成就卓著的欧洲,也曾经受过1954年欧洲防务共同体,1971年维尔纳计划,2005年法国和荷兰的欧盟宪法条约全民公决、爱尔兰全民公决等挫折的洗礼。强调缔约国应以社会共识为前提推进合作,正是要为一体化进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挫折预置政治基础,使这个过程不至于因为挫折而中断或逆转,反过来恶化区域集团各国之间的关系。否则,在挫折出现之际,国内外的利益受损集团和异议者,可能跳将出来反噬经济一体化安排的合法性,甚至煽动民众、割裂社会。其可能带来的损失,比没有区域经济安排的潜在产出损失要大得多。以欧洲这样具备良好社会基础和共同体意识的地区,在此轮主权债务危机袭来之时,仍然出现了“德国人嫌希腊人懒、希腊人嫌德国人横”之类的相互指责的声浪,甚至令一些国家的国内政治陷入混乱。
由此看来,中日韩三国在启动自贸区谈判之前和谈判过程中,对内凝聚社会共识、夯实经济合作的政治基础的工作,无论怎么强调都不为过。